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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應當滿足本條有關地板高度出口的要求。但是,如果局方發(fā)現存在特殊情況,無法
滿足本款要求但能達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則可以批準對本款規(guī)定的偏離。
(j) 附加的應急出口。客艙中經批準的、規(guī)定的最小應急出口數量以外的應急出口
應當滿足本條(f)款第(1)、(2)項和(3)項以外的所有適用要求,且應當是易于接近的。
(k) 在每架大型載客的渦輪噴氣飛機上,每一個機腹出口和尾部出口應當滿足下列
要求:
(1) 設計和建造成在飛行期間無法打開;
(2) 安裝在該出口打開裝置附近的顯著位置,并在距離76 厘米(30 英寸)處可以
讀的標牌進行標識,同時說明該出口被設計和建造成在飛行期間無法打開。
(l) 便攜式應急照明燈。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運行載客飛機應當裝有從每一客艙乘務員
座位處可以取用的應急手電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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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187 條 不工作的儀表和設備
(a)在航空器所裝的儀表或者設備失效時,只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起飛:
(1)該航空器具有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
(2)局方頒發(fā)給該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guī)范批準其按照最低設備清單運行,飛行機
組應當能在飛行之前直接查閱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上的所有信息。查閱方法可以是閱
讀印刷資料或者其他方式,但這些方式應當經局方批準并規(guī)定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guī)
范中。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在運行規(guī)范中得到局方授權的,構成經批準的對型號設
計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進行型號合格審定;
(3)經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i)根據本條(b)款規(guī)定的限制編寫;
(ii)在某些儀表和設備處于不工作狀態(tài)時對該航空器的運行作出規(guī)定。
(4)應當向駕駛員提供注明不工作儀表與設備的記錄和本款第(3)項第(ii)目要求
的信息;
(5)該航空器按照最低設備清單和運行規(guī)范中規(guī)定的所有適用條件與限制實施運
行。
(b)下列儀表和設備不得包含在最低設備清單中:
(1)該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的適航規(guī)章中明確規(guī)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在所
有運行條件下對安全運行都是必需的儀表和設備;
(2)適航指令要求應當處于工作狀態(tài)的那些儀表和設備,但適航指令提供了其他方
法的除外;
(3)本規(guī)則要求該種運行應當具有的儀表和設備。
(c)盡管有本條(b)款第(1)、(3)項的規(guī)定,但是航空器上某些儀表或者設備不工作
時,仍可以依據局方頒發(fā)的特殊飛行許可運行。
第135.189 條 機載防撞系統(tǒng)(ACAS II)
(a)按照本規(guī)則實施運行的所有最大審定起飛全重超過5700 千克或者批準旅客座
位數超過19 座的渦輪發(fā)動機飛機,應當安裝經批準的機載防撞系統(tǒng)(ACAS II)。
(b) 本規(guī)則第135.41 要求的相應手冊中應當包含下述有關機載防撞系統(tǒng)(ACAS II)
的信息:
(1) 設備的操作使用程序及飛行機組的正確處置程序;
(2)列出所有與機載防撞系統(tǒng)(ACAS II)正常工作相關的輸入源。
(c)飛機的機載防撞系統(tǒng)(ACAS II)及其安裝應當滿足相應的適航要求。
(d)本條中規(guī)定的機載防撞系統(tǒng)(ACAS II)等同于TCAS II 7.0 版本。
第135.191 條 航空器云上或者儀表飛行規(guī)則條件下運行的性能要求
(a) 除本條(b)、(c)款的規(guī)定外,任何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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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施單發(fā)航空器的云上載客運行;
(2) 在云上或者儀表飛行規(guī)則條件下實施多發(fā)航空器的載客運行,除非航空器在擬
飛航路的最低航路高度(MEA)或者1520 米(50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取兩者的較
大值)飛行時,其重量允許航空器在臨界發(fā)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以至少15 米/分鐘(50
英尺/分鐘)的速率爬升。
(b) 盡管有本條(a)(2)的限制,如果多發(fā)旋翼機在擬飛航路的最低航路高度(MEA)
或者450 米(1500 英尺)平均海平面高度(取兩者的較大值)飛行時,其重量允許該旋
翼機在臨界發(fā)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以至少15 米/分鐘(50 英尺/分鐘)的速率爬升,則
多發(fā)旋翼機可以在云上或者儀表飛行規(guī)則條件下實施近海載客運行。
(c) 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航空器實施下列飛行時,不受本條(a)款的限制:
(1) 如果最新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沿計劃航路(包括起飛和著陸)
的天氣允許云下(如果存在云底)按照目視飛行規(guī)則飛行,并且預報的天氣狀況將持續(xù)
保持到預計到達目的地時刻后至少1 小時,則可以實施航空器的云上運行;
(2) 如果最新天氣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組合表明,航空器從起飛機場以正常巡航
速度飛行不超過15 分鐘的距離起,沿計劃航路的天氣允許云下(如果存在云底)按照
目視飛行規(guī)則飛行,則可以:
(i) 按照儀表飛行規(guī)則,從出發(fā)機場起飛按照正常巡航速度飛行到距出發(fā)機場不超
過15 分鐘飛行時間的位置處;
(ii) 如果在計劃按照目視飛行規(guī)則飛行的航路上遭遇到非預報的天氣狀況時,按
照儀表飛行規(guī)則實施航空器的運行;
(iii) 如果在該機場遭遇到非預報的天氣狀況,無法按照目視飛行規(guī)則實施進近時,
在目的地機場實施儀表進近。
(d) 按照本規(guī)則運行的航空器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實施航空器的云上運行而不
受本條(a)款的限制:
(1) 對于多發(fā)航空器,當其臨界發(fā)動機失效時,航空器可以按照目視飛行規(guī)則下降
或者繼續(xù)飛行;
(2) 對于單發(fā)航空器,當其發(fā)動機失效時,航空器可以按照目視飛行規(guī)則下降。
第135.193 條 陸上航空器跨水運行的性能要求
在下列情況下之一,陸上航空器可以實施跨水載客運行:
(a) 當發(fā)動機失效時,航空器能從運行的高度到達陸上。
(b) 在起飛或者著陸過程中不可避免飛越水面。
(c) 對于多發(fā)航空器,其運行重量允許該航空器在臨界發(fā)動機不工作的情況下,能
在離地(水面)高度300 米(1000 英尺)上以至少0.25 米/秒(50 英尺/分鐘)的速率
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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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于旋翼機,裝有浮筒裝置。
第135.195 條 空重和重心數據的更新要求
(a) 任何人不得運行多發(fā)航空器,除非該航空器的空重與重心是在最近36 個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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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guī)則CCAR-1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