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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個陀螺轉彎速率指示器,但下述情況除外:
(1) 如果飛機按照下列要求安裝了在俯仰和橫滾360°的所有飛行姿態中都可以使用
的第三套姿態指示儀表系統:
(i)由獨立于飛機正常發電系統的應急備用電源供電;
(ii)在正常發電系統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繼續可靠地工作30 分鐘;
(iii)不依賴任何其他姿態指示系統而獨立工作;
(iv)在正常發電系統全部失效之后無需選擇就能工作;
(v)位于儀表板局方認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駕駛員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
見并使用;
(vi)在使用的所有階段均有適當照明。
(2) 如果旋翼機按照CCAR-29 部第29.1303 條(g)款的規定安裝了第三套姿態指
示儀表系統,并且該系統在俯仰±80°和橫滾±120°的所有飛行姿態中都是可以用的;
(3) 如果旋翼機的最大審定起飛重量為2730 千克(6000 磅)(含)以下。
(b) 一個側滑指示器。
(c) 一個陀螺橫滾和俯仰姿態指示器。
(d) 一個陀螺航向指示器。
(e) 一臺或者數臺發電機,能按照飛行中持續電負載的各種可能組合向所需設備供
電以及向電瓶充電。
(f) 對于夜間飛行:
(1) 一套防撞燈系統;
(2) 儀表照明燈,使所有儀表、開關和量表易于判讀,燈的直射光線應當予以遮擋,
避免直接射到駕駛員的眼睛;
(3) 一個至少帶兩節1 號電池的手電筒或者等效品。
(g) 對于本條(e)款,飛行中持續電負載包括在飛行中持續耗電的設備,如無線電
設備、電動儀表和燈等,但不包括偶爾的間歇性負載。
第135.169 條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夜間或者云上載客運行的無線電和導航設備要
求
(a) 按照本規則在目視飛行規則下實施夜間或者云上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裝有雙
向無線電通訊設備,至少能在飛行中向40 公里(25 英里)外的地面臺站發送或者接收
信號。
(b) 按照本規則在目視飛行規則下實施云上或者夜間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裝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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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電導航設備,能從所用的地面臺站接收無線電導航信號。
第135.171 條 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載客運行的航空器設備要求
按照本規則在儀表飛行規則下實施載客運行的航空器應當至少裝有下述設備:
(a) 一個垂直速度指示器。
(b) 一個大氣溫度指示器。
(c) 每一空速指示器帶有一個加溫空速管。
(d) 一個動力源故障警告裝置或者真空指示器,用于顯示每一動力源對陀螺儀表提
供動力的情況。
(e) 用于高度、空速和垂直速度指示器的一套備用靜壓源。
(f)單發航空器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兩套獨立的發電系統,其中每一套均能向飛行中所需儀表和設備持續電負載的
各種可能組合供電;
(2) 除主發電系統外,還有一備用電瓶或者備用電源,能夠提供航空器安全應急運
行所必需的所有儀表和設備電負荷的150%的電能至少1 小時。
(g) 對于多發航空器,至少兩臺發電機分別安裝在不同的發動機上,占總數一半的
發電機的任何組合都應當具有足夠的額定功率,能向航空器安全應急運行所必需的所有
儀表和設備供電,但是對于多發旋翼機,所要求的兩臺發電機可以安裝在主旋翼傳動機
構上;
(h) 具有可以選擇其中任一套的功能的兩套獨立動力源,其中至少一套是發動機驅
動泵或者發電機,每套都能驅動所有的由該套動力源驅動或者將由其驅動的陀螺儀表,
并且在一臺儀表或者一套動力源故障時不會妨礙向其余儀表提供動力源或者干擾其他
動力源。但是,實施全載貨運行的單發航空器只要求轉彎速率指示器的動力源與側滑、
俯仰和方位指示器的動力源分開。在本款中,對于多發航空器,每一發動機驅動的動力
源應當位于不同的發動機上。
(i) 對于本條(f)款,飛行中持續電負載包括在飛行中持續耗電的設備,如無線電
設備、電動儀表和燈等,但不包括偶爾的間歇性負載。
第135.173 條 儀表飛行規則(IFR)或者延伸跨水運行的無線電和導航設備要求
(a) 按照本規則實施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或者作延伸跨水運行的旅客座位數(不包括
任何駕駛員座位)超過9 座的渦噴飛機或者實施定期載客運行的多發飛機應當至少裝有
與所用臺站相適應的下列無線電通訊與導航設備,能夠在所飛航路上任何一點向至少一
個地面臺站發送和接收信號:
(1) 兩臺無線電發射機;
(2) 兩個麥克風;
(3) 兩副耳機或者一副耳機和一個揚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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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個信標臺接收機;
(5) 兩臺獨立的導航接收機;
(6) 兩臺獨立的通信接收機。
(b) 除本條(a)款規定的航空器外,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或者作延伸跨水運行的
航空器應當至少裝有與所用臺站相適應的下列無線電通信與導航設備,能夠在所飛航路
上任何一點向至少一個地面臺站發送和接收信號:
(1) 一臺無線電發射機;
(2) 兩個麥克風;
(3) 兩副耳機或者一副耳機和一個揚聲器;
(4) 一個信標臺接收機;
(5) 兩臺獨立的導航接收機;
(6) 兩臺獨立的通信接收機;
(7) 對于延伸跨水運行,還需要安裝另一臺無線電發射機。
(c) 在本條(a)款第(5)、(6)項和(b)款第(5)、(6)項中,如果接收機任一部分
的功能不依賴于另一臺接收機任一部分的功能,則該接收機是獨立的。但是,可以使用
既能接收通信又能接收導航信號的一臺接收機來替代一臺獨立的通信接收機和一臺獨
立的導航信號接收機。
(d) 盡管本條(a)款和(b)款中有要求,但局方可以在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中
批準安裝并使用單一的遠程導航系統和單一的遠程通信系統用于延伸跨水運行。局方在
批準時需要考慮下列運行因素:
(1) 飛行機組具備將飛機可靠地定位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導航精度內的能力;
(2) 所飛航路長度;
(3) 甚高頻通信的間隙時間。
第135.175 條 延伸跨水運行的應急設備要求
(a) 按照本規則實施延伸跨水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攜帶下列設備,這些設備應當安裝
在有醒目標記的地方且在發生水上迫降時機上乘員易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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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