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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安裝一個經批準的自動觸發工作的應急定位發射機。
(c) 對于按照本規則實施跨水運行的旋翼機,在臨界動力裝置失效的情況下,如果
距岸邊的距離超過旋翼機的規定性能,旋翼機無法實施安全著陸或者迫降,則其上應當
至少配備兩個經批準的應急定位發射機,其中一個應急定位發射機必須是自動觸發工作
的,另一個非自動觸發工作的應急定位發射機必須安裝在救生閥內;
(d) 上述(a)款中所要求的兩個應急定位發射機中另一個非自動觸發工作的應急定
位發射機可以是安裝在救生閥或者其他設備內的。
第135.147 條 航空器驗證試飛
(a) 對于渦噴飛機或者按照型號合格審定程序要求在目視飛行規則(VFR)下配備
兩名駕駛員的航空器,如果該航空器或者相同制造和類似設計的航空器先前未按照本規
則或者CCAR-121 部實施運行,則除了該航空器的審定試飛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至
少實施局方可以接受的25 小時驗證試飛,包括:
(1) 如果批準進行夜間飛行,至少5 小時夜航時間;
(2) 如果批準實施儀表飛行規則(IFR)飛行,在模擬或者實際的儀表天氣條件下
至少5 次儀表進近程序飛行;
(3) 進入一定數量的局方確定的有代表性的航路和機場。
(b) 任何合格證持有人不得在驗證試飛的航空器上載運旅客,但可以載運那些實施
試飛所必需的人員以及局方指定的觀察試飛的人員。可以在驗證試飛的同時實施駕駛員
訓練飛行。
(c) 對于本條(a)款,如果經過下列改裝,則不認為航空器具有類似設計:
(1) 所安裝的動力裝置與航空器合格審定時所裝的動力裝置型號不具相似性;
(2) 航空器或者其部件的重大改裝影響了飛行特性。
(d) 如果局方認為存在特殊情況,無需完全符合本條的要求,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
持有人對本條的偏離。
第135.149 條 要求雙套操縱裝置
對于在運行中要求兩名駕駛員操作的航空器,應當裝備可以使用的雙套操縱裝置。
但是,對于型號審定只要求一名駕駛員的航空器,可以使用轉移駕駛盤替代兩套駕駛盤。
第135.151 條 設備的基本要求
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航空器應當安裝下列設備:
(a) 一個可以調節氣壓基準的靈敏氣壓高度表。
(b) 對每一個汽化器的加溫或者除冰設備,或者對于壓力汽化器,一個備用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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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于渦噴飛機,除供在駕駛員位置使用的兩套陀螺坡度-俯仰顯示儀(人工地
平儀)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安裝第三臺指示器:
(1)由獨立于飛機正常發電系統的應急備用電源供電;
(2)在正常發電系統全部失效之后至少能繼續可靠地工作30 分鐘;
(3)不依賴任何其他姿態指示系統而獨立工作;
(4)在正常發電系統全部失效之后無需選擇就能工作;
(5)位于儀表板局方認可的位置上,使得任一駕駛員在其工作位置上即能清楚地看
見并使用;
(6)在使用的所有階段均有適當照明。
(d) 對于渦輪發動機驅動的航空器,局方要求的任何其它設備。
第135.153 條 旅客廣播和機組內話系統
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任何駕駛員座位)超過19 座的航空
器應當安裝有滿足下列要求的設備:
(a) 滿足下列要求的旅客廣播系統:
(1) 除手持式送受話器、頭戴式送受話器、麥克風、選擇器開關和信號裝置外,能
夠不依賴于本條(b)款所要求的機組內話系統而獨立工作;
(2) 按照CCAR-21 部的相關規定獲得批準;
(3) 能從駕駛艙中機長、副駕駛位置處立即獲取使用;
(4) 對于每一個要求的、地板高度旅客應急出口,如果有臨近的客艙乘務員座位,
則該處應當安裝可以供在該處就坐的客艙乘務員易于取用的麥克風。當出口間的距離允
許就坐的客艙乘務員之間進行無障礙口頭通訊,一個麥克風可以用于多個出口;
(5) 客艙中可以使用該系統的每一位置上的客艙乘務員能在10 秒之內使用該系統;
(6) 廣播語音應當使所有旅客座位、廁所和客艙乘務員座位和工作位置處的人員聽
到;
(7) 對于運輸類飛機,應當滿足CCAR-25 部第25.1423 條的要求。
(b) 機組內話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除手持式送受話器、頭戴式送受話器、麥克風、選擇器開關和信號設備外,能
夠不依賴于本條(a)款所要求的旅客廣播系統而獨立工作;
(2) 按照CCAR-21 部的相關規定獲得批準;
(3) 提供駕駛艙與下列各處的雙向通訊:
(i) 每一客艙;
(ii) 除位于主客艙地板高度外的每一廚房。
(4) 能從駕駛艙中機長、副駕駛位置立即獲取使用;
(5) 每一客艙中至少能從一個正常客艙乘務員位置獲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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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客艙中可以使用該系統的每一位置上的客艙乘務員能在10 秒之內使用該系統;
(7) 對于大型渦噴飛機:
(i) 能從足夠多的客艙乘務員位置上獲取使用,使得從一個或者多個這些位置上能
觀察到每一客艙所有地板高度的應急出口(或者出口位于廚房內的情況下到這些出口的
通道);
(ii) 具有一個帶音頻或者視覺信號的、供飛行機組成員提醒客艙乘務員和客艙乘
務員提醒飛行機組成員使用的提示裝置;該裝置具有使呼叫接受者能識別是正常呼叫還
是緊急呼叫的功能。
(8) 當飛機在地面時,提供地面人員和駕駛艙飛行機組成員之間的雙向通訊。供地
面人員使用的機內通話系統位置應當使得從飛機內看不到使用該系統的人員。
第135.155 條 飛行數據記錄器
(a) 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應當按照CCAR-91 部第91.509 條的要求裝備經批準
的飛行數據記錄器,并且該記錄器從使用檢查單開始(為飛行而起動發動機之前),到
飛行結束完成最后檢查單止始終連續工作。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為其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分別安裝一臺獨立的飛行數據
記錄器和一臺獨立的駕駛艙艙音記錄器,或者選擇裝備兩臺組合式記錄器(包括飛行數
據記錄器和駕駛艙艙音記錄器)。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CCAR-91 部第91.509 條的要求使用、檢查或者評估上
述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和駕駛艙艙音記錄器,遵守規定的運行限制,并按照規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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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