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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也應當持有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2) 具有在該合格證持有人的至少一種機型上擔任機長的有效資格;
(3) 對于初次擔任總飛行師的人員,在最近6 年內,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
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 年的經歷;對于在總飛行師或者類似職位上具有運行管
理經歷的人員,至少在按照本規則或者CCAR-121 部實施的運行中具有擔任機長3 年的
經歷。
(c) 擔任本規則第135.27 條(a)款中維修主管的人員應當持有維修管理人員資格證
書,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持有按照CCAR-66 部頒發的維修管理人員證書;
(2) 在最近6 年內具有至少3 年從事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至少一種類別飛機的維修
或者維修管理經歷。
(d) 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條(a)、(b)、(c)款規定的經歷要求
的人員,只要局方認為該員勝任此項工作。
第135.31 條 運行的近期經歷
(a)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連續中斷其運行規范中批準實施的定期載客運行達30 天,
或者連續中斷定期載客運行之外的運行達90 天,則在此中斷期之后,應當按照本條(b)
款規定恢復運行,否則不得繼續實施此種運行。
(b) 在本條(a)款的中斷期之后,合格證持有人只有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局方批準,
方可以恢復相應種類的運行:
(1) 在恢復該種運行之前,至少提前5 個工作日通知局方;
(2) 如果局方決定重新進行全面檢查,以確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適和足夠的資源,能
否實施安全運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前述5 個工作日期間,使其處于能隨時接受檢查
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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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33 條 主運營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持一個主運營基地。合格證持有人還可以按照運行需要建
立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可以與主運營基地在同一地點,也可以在
不同地點。
(b) 在計劃建立或者變更主運營基地、飛行基地或者維修基地之前至少30 天,合
格證持有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局方。
第135.35 條 按照軍方合同實施運行的偏離批準
(a) 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偏離本規則的適用規定,實施其按照軍方合同確定
的運行。
(b) 在按照本條批準一項偏離時,局方將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頒發相應的修
改項。
(c) 局方可以在任何時候終止按照本條頒發的偏離批準。
第135.37 條 實施應急運行的偏離批準
(a) 在緊急情況下并滿足下列條件時,局方可以批準合格證持有人偏離本規則的適
用規定:
(1) 在該緊急情況下為保護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應當采取運送人員或者財產的行
動;
(2) 局方認為,為了立即實施上述運行,應當偏離有關規定。
(b) 在緊急情況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準偏離:
(1) 局方對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頒發相應的修改項;
(2) 如果情況緊急不允許及時修改運行規范,則局方可以用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批準
該偏離,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開始這種運行后24 小時之內,向局方提交說明這種緊
急情況性質的報告。
第135.39 條 需要立即決斷和處置的緊急情況
(a) 在涉及人員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切合該緊急情況所
需的限度內,偏離本規則中與航空器、設備和最低天氣標準相關的規定。
(b) 在涉及人員和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可以決定在切合該緊急情況所需的
限度內偏離本規則的規定。
(c) 按照本條規定偏離本規則的任何人員,應當在作出偏離行為之后的10 個工作
日之內,向負責該合格證持有人的地區管理局飛行標準部門遞交一份關于所涉及航空器
運行的完整報告,包括對所作偏離和作出偏離的原因的描述。
第135.41 條 手冊要求
(a) 除在運行中僅使用一名駕駛員的合格證持有人外,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編寫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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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持其現行有效,手冊中應當包含局方可以接受的合格證持有人的程序和政策。為合
格證持有人實施運行的飛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應當使用該手冊。但是,如果局方認
為由于運行的規模有限,沒有必要為飛行、維修或者其他地面人員編寫手冊某些部分,
則局方可以批準其偏離本條要求。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營基地保存至少一套手冊。
(c) 手冊不得與所有適用的中國民用航空規章、該合格證持有人在國外運行時適用
的外國法規以及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相抵觸。
(d) 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包括其修訂和增補,應當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給飛
行、維修和其他地面人員使用。
(e) 本條(d)款所述的合格證持有人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更新手冊,保持手冊的最
新狀態,并使用最新有效的手冊內容。上述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能隨時查閱手冊或
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已經在航空器上配備了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
分,則不要求機組成員隨身攜帶這些手冊,但應當有專人負責這些手冊的更新。
(f) 手冊應當具有中文版本,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員,
則應當為其提供相應熟悉文字的手冊,并且應當保證這些手冊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g) 為了遵守本條(d)款的要求,合格證持有人可以用印刷形式或者其他局方可以
接受的形式為(d)款中所列的人員提供手冊或者手冊的相應部分。如果合格證持有人使
用印刷形式之外的形式,則應當保證為這些人員提供配套的閱讀設備。
(h)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將航空器飛往存有相應維修資料的特定航站實施檢查和維修
時,則該航空器上不需攜帶該相應維修資料。
第135.43 條 手冊內容
在手冊每一經修訂的頁面上應當有最后一次修訂的日期,手冊的內容應當包括:
(a) 本規則第135.27 條要求的經局方批準的管理人員的姓名,該人員被指派的職
責和權限,以及按照本規則第135.77 條被合格證持有人批準實施運行控制的每個人員
的姓名和職務。
(b) 保證遵守航空器重量和平衡限制的程序,以及對于多發航空器,確認其遵守本
規則第135.195 條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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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