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置。地板高度應急出口的輔助撤離裝置應當滿足CCAR-25 部第25.809 條的要求。自動
展開的輔助撤離裝置在滑行、起飛和著陸中應當預位;但是,如果由于出口的設計達不
到上述預位要求,并且輔助撤離裝置在展開時能自動豎立,同時針對這些出口,按照
CCAR-121 部第121.161 條(a)款的要求完成了相應的應急撤離演示,局方可以批準對自
動展開要求的偏離。
(b) 內部應急出口標志。每一載客飛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一旅客應急出口的位置,其接近以及打開方式應當有明顯標志。每一旅客應
急出口的標志和位置指示標志應當在客艙寬度的距離內可以識別。每一旅客應急出口的
標志應當讓通過客艙通道任何位置的乘員可以看到。下列各處應當有位置指示標志:
(i) 每一翼上旅客應急出口附近的通道上方或者如果因客艙內部高度低而放置在更
切合實際的客艙天花板上的其他地方;
(ii) 每一地板高度旅客應急出口附近均應當安裝緊急出口位置指示標志,如果一
個位置指示標志可以清楚標明兩個應急出口的位置,則一個位置指示標志可以用于兩個
應急出口;
50
(iii) 在阻擋客艙前后視線的每一隔框或者分隔物處應當有應急出口位置指示標
志,以指示出在其后面或者被遮擋的應急出口。但是,如果上述位置難以安裝應急出口
位置指示標志,可以將該位置指示標志安裝在另一合適位置。
(2) 每一旅客應急出口標志和每一位置指示標志應當滿足該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規章
對內部應急出口標志的要求。在這些飛機上,如果位置指示標志的發光(亮度)下降到
250 微朗伯以下,則不能繼續使用。
(c) 內部應急出口標志燈光。每一載客飛機應當裝有一個獨立于主燈光系統的應急
燈光系統;但是,如果應急燈光系統的電源獨立于主燈光系統的電源,客艙照明燈可以
為應急燈光系統和主燈光系統所共用。應急燈光系統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照亮每一旅客出口標志和位置指示標志;
(2) 為客艙提供足夠的照明,使得在座椅扶手高度、沿客艙主通道中心線每1 米(40
英寸)間隔測量出的平均照明度至少為0.538 勒克斯(0.05 英尺燭光);
(3) 應當具有滿足CCAR-25 部第25.812 條要求的靠近地板的應急撤離路線標志。
(d) 應急燈的操作:除符合CCAR-25 部第25.812 條規定(如本條(h)款所規定的)、
僅用于輔助撤離裝置的應急燈光子系統的照明燈(獨立于飛機主應急燈光系統,在輔助
撤離裝置展開時能自動工作)外,本條(c)和(h)款中要求的各應急燈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1) 可以從飛行機組位置以及客艙乘務員座位易于接近處進行人工操縱;
(2) 具有防止人工控制裝置意外操縱的措施;
(3) 當從任何位置將其預位或者接通時,保持點亮或者在飛機正常電源中斷時點亮;
(4) 在滑行、起飛和著陸時預位或者接通;
(5) 在緊急著陸后危急環境條件下提供所要求的照明度至少10 分鐘;
(6) 具有一個駕駛艙控制設備,其上有“開”、“關”和“預位”位。
(e) 應急出口操縱手柄。對于每一旅客應急出口操縱手柄的位置以及出口打開的說
明應當按照飛機型號審定的要求予以標明。在這些飛機上,如果任何操縱手柄或者操縱
手柄蓋的照明亮度下降到100 微朗伯以下,則不得繼續使用。
(f) 應急出口通道。每一載客飛機應當按照下述要求提供應急出口通道:
(1) 不同旅客區域之間或者通向I 型或者II 型應急出口的每一通道應當暢通無阻
且至少有50 厘米(20 英寸)的寬度;
(2) I 型或者II 型應急出口附近應當有充足的空間,允許機組協助旅客撤離而不會
將通道的無障礙寬度減少到本條(f)款第(1)項要求的寬度以下;但是,如果局方發現存
在的特殊情況可以提供同等的安全水平,則可以批準偏離本要求;
(3) 從主過道到每一III 型和IV 型出口之間應當有通道。從過道到這些出口的通
道不得因座椅、鋪位或者其它伸出物阻擋而降低出口的有效性。此外,對于運輸類飛機,
應當按照CCAR-25 部第25.813 條(c)款第(3)項的規定為每一個III 型出口安裝標牌;
(4) 如果從客艙的任何座位到達任一要求的應急出口需要穿過一客艙間的通道,則
51
該通道應當是暢通無阻的。但是,如果簾布不阻礙通道的自由出入,則可以使用簾布;
(5) 客艙之間的任何分隔處不得安裝門;
(6) 如果從任何旅客座位到達任一要求的應急出口需要穿過客艙與其它區域的分隔
門道,則該門應當具有鎖定在打開位的功能,并且在每次起飛和著陸中該門應當鎖定在
打開位。鎖定機構應當能夠經得住CCAR-25 部第25.561 條(b)款中所列的門及其周圍結
構在承受最大慣性力時所附加的載荷。
(g) 外部出口標志。每一旅客應急出口以及從外部打開該出口的方式應當標明在飛
機的外側。機身一側的每一旅客應急出口應當用5 厘米(2 英寸)的彩色帶描畫其輪廓。
每一外側標志(包括彩色帶)應當以明顯的色彩反差將其與其四周的機身區域區分開來。
該標志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深色的標志反射率為15%或者更低,則淺色標志的反射率至少應當為45
%;
(2) 如果深色標志的反射率大于15%,則應當確保淺色標志的反射率與深色的反射
率之間至少相差30%;
(3) 不位于機身兩側的緊急出口應當能夠從外部打開,并以紅色明顯標明適用的指
導說明,如果紅色與背景色的反差不明顯,以鮮鉻黃色標明,當該出口只能從機身的一
側打開時,應當在機身的另一側明顯標明這種情況。
(h) 外部應急燈光和撤離路線。
(1) 每一載客飛機應當裝有滿足該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外部燈光;
(2) 每一載客飛機應當裝有滿足該飛機型號合格審定要求的防滑撤離路線:
(i) 地板高度出口。機身一側大于111 厘米(44 英寸)(含)高、50 厘米(20 英寸)
(含)寬(但不超過117 厘米(46 英寸)寬)的每一地板高度門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
通向貨艙或者行李艙而從客艙無法接近的出口)、機身腹部每一旅客出口以及尾部每一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