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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支付檢查費用。
第135.439 條 使用困難報告(運行)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報告在某架航空器上出現或者發現的有關下述情況:
(1) 飛行中的失火以及有關火警系統工作不正常;
(2) 飛行中的假火警信號;
(3) 在飛行中引起發動機、相鄰結構、設備或者部件損壞的排氣系統故障或者失效;
(4) 飛行中引起煙、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煙霧在駕駛艙或者客艙積聚或者流通的航
空器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 飛行中或者地面發動機熄火或者停車;
(6) 螺旋槳順槳系統失效或者在飛行中該系統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 飛行中燃油系統或者應急放油系統的故障或者滲漏;
(8) 飛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艙門的開啟和關閉;
(9) 導致航空器在地面運動中剎車力喪失的任何剎車系統部件的失效或者故障;
(10) 航空器系統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導致中斷起飛或者在飛行中采取緊急措
施的情況;
(11) 在實際撤離、培訓、測試、維修、演示或者無意使用時,任何應急撤離系統
或者其部件(包括應急出口、旅客應急撤離燈光系統、撤離設備)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預
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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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自動油門、自動飛行或者飛行操縱系統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成預定
的功能;
(13) 需要進行重要修理的航空器結構損傷;
(14) 超出航空器制造廠家或者局方可以接受的結構裂紋、永久損傷或者腐蝕;
(15) 其他已經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運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24 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并
至少保存報告30 天,以備局方核查。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
告的情況,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 航空器的制造廠家、型號、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旋翼的序號;
(2) 航空器登記號;
(3) 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4) 發生或者發現的日期和地點;
(5)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發生階段;
(6) 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質;
(7) 適用的ATA 章節;
(8) 航空器、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部件的總使用時間或者循環;
(9) 失效、故障或者存在缺陷的零部件的制造廠家、件號、名稱、序號和部位;
(10) 采取的預防或者緊急措施;
(11) 為了更完整地分析失效、故障或者缺陷原因的其他信息,包括主要部件與型
號設計有關的可提供信息和自上次翻修、修理和檢測后使用的時間。
(d)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證持有人也不能推遲可提供內容的報
告時間,并且應當盡快補充報告沒有提供的信息。
第135.441 條 使用困難報告(結構)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下述有關的事件或者發現的失效現象:
(1) 腐蝕、裂紋、或者開裂導致要求更換有關的零部件;
(2) 腐蝕、裂紋、或者開裂因超出制造廠家規定的允許損傷的限度導致要求修理或
者打磨;
(3) 在復合材料結構中,制造廠家指定作為主要結構或者關鍵結構件的腐蝕、裂紋、
或者開裂;
(4) 根據制造廠家維修手冊之外的經批準資料的修理情況;
(5) 其他航空器結構中已經或者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運行的失效或者缺陷。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24 小時之內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告的情況,并
至少保存報告30 天,以備局方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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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報告本條(a)款所要求報
告的情況,報告中應當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 航空器制造廠家、型號、批號和登記號;
(2) 合格證持有人名稱;
(3) 發現故障或者缺陷的時間;
(4) 發現故障或者缺陷的地面運行階段;
(5) 故障或者缺陷件的名稱、狀況和位置;
(6) 適用的ATA 章節名稱;
(7) 航空器總使用循環(如適用)和總使用時間;
(8) 其他對更完整地分析故障或者缺陷原因必要的信息,包括腐蝕等級、裂紋長度
及可以提供的與其主要部件設計有關的信息,自上一次翻修、修理或者檢查后的使用時
間。
(d) 即使上述要求的信息不能完全提供,合格證持有人也不能推遲可以提供內容的
報告時間,并且應當盡快補充報告沒有提供的信息。
第135.443 條 機械原因中斷使用匯總報告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月10 日之前向局方報告前一個月出現的因機械原因導
致的下述情況的匯總報告:
(1) 中斷飛行;
(2) 非計劃更換航空器;
(3) 延誤、備降或者改航;
(4) 因已知或者懷疑的機械原因引起的非計劃換發;
(5) 飛行中螺旋槳順槳的次數,并列明螺旋槳和其所裝的發動機、航空器型號(訓
練、演示和飛行檢查中的螺旋槳順槳無需報告)。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本條所要求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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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章 法律責任
第135.513 條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的吊扣和吊銷
(a)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并且情節嚴重的,局方可以依據國家法律或者行
政法規吊扣其運行合格證1 至6 個月或者吊銷其運行合格證:
(1)違反本規則第135.7 條(g)款規定,未按照局方頒發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實
施運行,或者違反局方給其頒發的偏離許可和豁免許可的;
(2)違反本規則第135.49 條規定,未經批準運輸危險品的;
(3)未按照本規則E、G 章的規定使用或者搭配航空人員的;
(4)違反本規則H 章規定,使用未經局方批準的訓練大綱或者未按照經批準的訓練
大綱進行規定的訓練而實施運行的;
(5)超過本規則I 章規定的飛機性能使用限制實施運行的;
(6)違反本規則J 章規定,未落實其飛機適航性責任的;
(7)其他嚴重影響運行安全或者已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b)運行合格證被吊扣期間或者運行合格證被吊銷后,運行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
行合格證交還給相應的局方機構。
第135.515 條 警告和罰款
(a)合格證持有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局方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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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