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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擔任另一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具有運
行控制權的職位,并對其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任;
(3) 對本申請人有控制權或者股份控制權的人員,曾對另一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
營人或者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證的吊銷或者擬予吊銷負有主要責
任并且對該合格證持有人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的控制權或者股份控制權。
第135.13 條 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內容
(a) 運行合格證包含下列內容:
(1) 合格證持有人的名稱;
(2) 合格證持有人主運營基地的地址;
(3) 合格證的編號;
(4) 合格證的生效日期;
(5) 負責監督該合格證持有人運行的局方機構名稱或者代號;
(6) 被批準的運行種類;
(7) 說明經審定,該合格證持有人符合本規則的相應要求,批準其按照所頒發的運
行規范實施運行。
(b)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的運行規范包含下列內容:
(1) 主運營基地、飛行基地和維修基地的具體地址,需要作為合格證持有人與局方
進行通信聯系的不同于主運營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發機構的名稱與通信地
址;
(2) 對每種運行的實施規定的權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 每個級別和型別的航空器在運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 批準使用的每架航空器型號、系列編號、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運行中需要使
用的每個正常使用機場、備降機場、臨時使用機場和加油機場或者運行區域。經局方批
準,這些項目可以列在現行有效的清單中,作為運行規范的附件,并在運行規范的相應
條款中注明該清單名稱;
(5) 批準的運行種類;
(6) 批準運行的航線、區域及限制;
(7) 機場的限制;
(8) 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翼、設備(包括應急設備)的維修時限或者確定維
修時限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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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批準的控制航空器重量與平衡的方法;
(10) 航空器互換的要求;
(11) 濕租航空器的有關資料;
(12) 局方按照規定頒發的豁免或者批準的偏離;
(13) 局方認為必需的其他項目。
第135.15 條 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有效期限
(a) 運行合格證長期有效,但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失效:
(1) 合格證持有人自愿放棄,并將其交回局方;
(2) 局方吊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暫停或者終止該合格證。
(b) 在出現下列情形時,運行規范全部失效或者部分條款失效:
(1) 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行規范中批準的部分運行,則運行規范中關于該運行的
條款失效。暫停部分運行的,在暫停期滿之后,關于該運行的條款恢復有效;
(2) 局方暫停或者終止該運行規范中批準的全部運行,則運行規范全部失效。暫停
全部運行的,在暫停期滿之后,運行規范恢復有效;
(3)局方吊扣、吊銷或者以其他方式終止運行合格證,則運行規范全部失效。吊扣
運行合格證的,在吊扣期滿之后,運行規范恢復有效;
(4) 對于某一運行種類,合格證持有人沒有滿足本規則第135.31 條(a)款中規定的
近期經歷要求,并且沒有按照本規則第135.31 條(b)款規定的程序恢復該種類運行時,
關于該種類運行的條款失效。
(c) 當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被吊扣、暫停、吊銷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時,合
格證持有人應當將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交還局方。吊扣運行合格證和暫停運行規范
的,局方應當在吊扣或者暫停期滿之后將運行合格證或者運行規范交還運行合格證持有
人。
第135.17 條 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檢查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的原件保存在主運營基地,并能隨時
接受局方的檢查。
第135.19 條 運行合格證的修改
(a) 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合格證:
(1) 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并且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進行這種修改。
(b)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其運行合格證時,適用本規則第135.9 條(b)款至(f)款
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并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計劃的修改生效日期前適當時間向局方提交修改其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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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的申請書;
(2) 申請書應當按照局方規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 當合格證持有人對其運行合格證修改的申請被拒絕或者對局方發出的修改決定
有不同意見,請求重新考慮時,應當在收到通知后20 個工作日之內向民航總局提出重
新考慮的請求。
第135.21 條 合格證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運行規范上的責任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在其主運營基地保存一套獨立的和完整有效的運行規范。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將其運行規范中的有關內容或者信息,寫進其運行手冊中,
并且應當清楚地寫明這些內容是其運行規范的一部分,還應當說明運行規范的要求具有
強制性;或者將完整的運行規范與手冊放在一起,按照本規則第135.41 條對手冊的要
求進行分發、攜帶、存放和更新。
(c)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持續保證其每個參與運行工作的人員,熟知運行規范中適用
于該人員工作職責的有關規定。
第135.23 條 運行規范的修改
(a) 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局方可以修改按照本規則頒發的運行規范:
(1) 局方認為為了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修改;
(2) 合格證持有人申請修改,局方認為安全和公眾利益允許此種修改。
(b) 除本條(d)款規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規范時,使用
下列程序:
(1) 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內容,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2) 局方確定一個不少于7 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內,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對修改
內容提交有關書面資料和意見;
(3) 局方在考慮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決定并通知合格證持有人:
(i) 采用全部修改內容;
(ii) 采用部分修改內容;
(iii) 撤銷所提出的修改內容。
(4) 當局方頒發了運行規范的修改項時,修改項在合格證持有人收到通知之日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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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