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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按照本章要求接受訓練的人員提供訓練、考試和檢查的教員和飛行檢查員。
第135.327 條 訓練大綱制定、修訂及批準
(a) 為了得到訓練大綱以及一份經批準的訓練大綱的修訂項的初始批準和最終批
準,每個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
(1) 建議的或者修訂后的課程的綱要和可以為建議的訓練大綱或者修訂項提供初步
評審的足夠資料;
(2) 附加的局方可能要求的相關資料。
(b) 對于符合本章要求的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項,局方以書面形式發出初始批準,
合格證持有人即可以依照該大綱實施訓練。局方在訓練過程中對該訓練大綱的訓練效果
作出評估,并且在發現存在缺陷時,向合格證持有人指出應當予以糾正的缺陷。
(c) 如果局方確認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條(b)款得到初始批準后的大綱實施的訓練
能保證每個受訓人員獲得充分的訓練來履行其指派的職責,局方可以為其頒發該建議的
訓練大綱或者其修訂的最終批準。
(d) 當局方認為,為了使已經獲得最終批準的訓練大綱繼續保持良好訓練效果,應
當對其作某些修訂時,則合格證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應當對大綱進行局方認為
應當進行的修改。合格證持有人在接到這種通知后30 天之內,可以向局方提出重新考
慮的請求。在對重新考慮的請求未作出決定的期間,上述局方通知暫停生效。但是,如
果局方認為出于安全考慮應當使修訂立即生效,局方可以在向合格證持有人說明原因
后,要求其立即對訓練大綱作出修改。
第135.329 條 訓練大綱中的課程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針對每種型別航空器上每一必需機組成員制定書面的訓練大
綱課程,并保持其最新有效。該課程應當包括本章要求的地面和飛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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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每個訓練大綱課程中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 所提供的主要地面訓練科目的清單,包括應急訓練科目;
(2) 合格證持有人使用的所有訓練設備、模擬設備、系統練習設備、程序練習設備
和其它訓練輔助設備的清單;
(3) 在飛行訓練各階段中或者飛行檢查時將用到的正常、非正常和緊急操作動作、
程序以及用以表明在飛行訓練和飛行檢查的空中階段要完成的動作、程序和職能功能的
詳盡文字描述或者圖解。
第135.331 條 機組成員訓練要求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根據機組成員的職位,在其訓練大綱中包含下列初始和轉機
型地面訓練:
(1) 對于新招聘的機組成員的基礎教育地面訓練,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i) 機組成員的相應職責;
(ii) 本章的相應規定;
(iii)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中的內容(對客艙乘務員不作要求);
(iv) 合格證持有人的運行手冊中的相應部分。
(2) 按照適用情況,本規則第135.351 條和第135.355 條規定的初始和轉機型地面
訓練;
(3) 本規則第135.333 條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
(b) 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按照適用情況,提供本規則第135.353 條規定的初始和轉
機型飛行訓練。
(c) 每一訓練大綱中應當提供本規則第135.357 條規定的定期復訓地面和飛行訓
練。
(d) 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本規則第135.351 條和第135.353 條規定的,作為合格的
副駕駛在服務過的一特定型別航空器上轉升機長的升級訓練。
(e) 除初始、轉機型、升級和定期復訓訓練外,合格證持有人還應當提供必要的地
面和飛行訓練內容、教學和實踐,以確保每一機組成員達到下列要求:
(1) 對于所服務的每架航空器、機組成員工作位置及運行類型,持續保持充分的訓
練和近期熟練水平;
(2) 對新的設備、設施、程序和技術,包括對航空器的改裝,具有合格水平;
(3) 先前訓練過并獲得資格的機組成員,由于在要求的期限內沒有滿足下列要求而
失去資格后應當進行重新獲得資格訓練:
(i) 本規則第135.293 條的定期復訓駕駛員考試要求;
(ii) 本規則第135.297 條的儀表熟練檢查要求;
(iii) 本規則第135.299 條要求的航線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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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某一特定型別的航空器上審定合格并服務過的機組成員,在其到該航空器一
個特定改型的相同職位上服務之前,當局方認為需要進行差異訓練時應當進行差異訓
練。
第135.333 條 機組成員應急生存訓練
(a) 每一機組成員應當完成訓練大綱規定的應急生存訓練。該訓練大綱應當針對每
一航空器型別、型號和布局,以及與每位機組成員和合格證持有人相適應的每種運行類
型制訂。
(b) 應急生存訓練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應急工作的任務分派和程序,包括機組成員之間的協調配合;
(2) 下列應急設備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 用于水上迫降和撤離的設備;
(ii) 急救設備及其正常使用;
(iii) 手提滅火瓶,重點是適用不同類型失火的滅火瓶型號。
(3) 緊急情況的處理,包括下列內容:
(i) 急劇釋壓;
(ii) 空中或者地面的失火和煙霧控制程序,重點是找到客艙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和
相關的跳開關;
(iii) 水上迫降和撤離;
(iv) 旅客或者機組成員生病、受傷等非正常情況的處置;
(v) 劫機和其他偶然事件。
(4) 回顧和討論該合格證持有人以前與實際緊急情況有關的飛行事故和事件。
(c) 除非對于下列特定的演練,局方通過機組成員的演示發現其能夠得到足夠的訓
練,每一個機組成員應當使用適當的應急設備和程序進行演練:
(1) 當適用時,水上迫降;
(2) 應急撤離;
(3) 滅火和煙霧控制;
(4) 操作和使用緊急出口,包括在適用時,展開和使用撤離滑梯;
(5) 機組和乘客氧氣的使用方法;
(6) 當適用時,從航空器上放下救生筏,充氣,使用救生繩索,以及乘客和機組的
登筏;
(7) 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氣,以及在適用時,其它漂浮裝置的使用。
(d) 在25000 英尺以上高度飛行的機組成員,應當接受下列內容的培訓:
(1) 呼吸原理;
(2) 缺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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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空不供氧情況下的有知覺持續時間;
(4) 氣體膨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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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