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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員也不得接受合格證持有人的安排擔任機長,除非該人員在指派為機長前已經在
該型號的航空器上和該機組成員職位上取得了下列運行經歷:
(1) 單發航空器為10 小時;
(2)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多發航空器為15 小時;
(3)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多發航空器(除渦噴飛機外)為20 小時;
(4) 渦噴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為25 小時。
(b) 在獲取運行經歷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 運行經歷應當在圓滿完成針對該航空器和機組職位的相應地面和飛行訓練后獲
取。在合格證持有人的訓練大綱中應當包括關于獲取運行經歷的經批準的規定;
(2) 該經歷應當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載客運行的飛行中獲得。但是,如果該航空器
先前沒有在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實施的運行中使用過,可以使用在參加驗證飛行或
者調機飛行的航空器上獲取的運行經歷來滿足這一要求;
(3) 駕駛員在獲取運行經歷時,應當在有資格的飛行教員或者飛行檢查員的監視下
履行機長職責;
(4) 在非載客運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或者載客運行中飛行時間不足1 小時
的飛行中完成的一次起飛和著陸,可以算作一個飛行小時數,用于滿足本條(a)款要求
的運行經歷小時數,但以該種方法計算的飛行小時數不得超過本條(a)款要求的小時數
的50%。
第135.247 條 副駕駛資格要求
(a) 除本條(b)款規定的情況外,在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運行中或者按照
本規則第135.103 條要求配備副駕駛的運行中,擔任副駕駛的駕駛員應當至少持有帶合
適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和儀表等級,并滿足CCAR-61 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
要求。
(b) 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除云上飛行外)運行型號合格審定為兩名駕駛員的旋翼機
時,副駕駛應當持有帶合適的航空器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無需持有儀表
等級。
(c) 對于本規則未作要求而合格證持有人出于自身運行需要配備的副駕駛,應當至
少持有帶合適類別和級別等級的商用駕駛員執照,并且在本規則要求機長持有儀表等級
時,該駕駛員也應當持有儀表等級并滿足CCAR-61 部中的近期儀表經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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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49 條 近期經歷
在按照本規則實施的載客運行中擔任機長的駕駛員,應當在參加每次運行前90 天
內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a) 在所服務的同類別、同級別,以及適用時的同型別的航空器上作為飛行控制裝
置的唯一操縱者完成3 次起飛和3 次著陸。
(b) 對于夜間運行,本條(a)款所要求的3 次起飛和3 次著陸應當在夜間完成;滿
足本款要求的駕駛員即認為其滿足晝間運行的近期經歷要求。
(c) 對于后三點飛機的運行,本條(a)款所要求的3 次起飛和3 次著陸應當在后三
點飛機上完成,并且每次著陸均為全停著陸。滿足該款要求的駕駛員即認為其滿足對同
類別、同級別且不需要型別等級的其他飛機的近期經歷要求。
第135.251 條 違禁藥物、酒精的使用和測試
(a) 處于下列身體狀況的人員不得擔任按照本規則運行航空器的機組成員:
(1) 飲用含酒精飲料之后8 小時以內;
(2) 處于酒精作用之下;
(3) 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以重量為計量單位,達到或者超過0.04%。
(4) 使用了大麻、可卡因、鴉片、天使粉或者安非他明等禁用藥物或者影響人體官
能的藥品。
(b) 除緊急情況外,航空器的駕駛員不得允許在航空器上載運呈現醉態或者由其舉
止或者身體狀態可以判明處于藥物控制之下的人員(受到看護的病人除外)。
(c) 航空器機組成員應當在局方要求時,接受局方人員或者局方委托的人員檢查其
血液中酒精含量百分比的測試。當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第(1)項或者第(3)
項的規定時,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4 小時內
所做的血液酒精含量百分比測試結果提供給局方。
(d) 如果局方認為某人有可能違反本條(a)款第(4)項的規定,此人應當根據局方的
要求,將其擔任或者試圖擔任機組成員之后4 小時內所做的每次體內藥物測試的結果提
供給局方。
(e) 局方根據本條(c)或者(d)款所取得的測試結果可以用來判定該人員是否具備擔
任機組成員執行該次飛行任務的資格,或者是否有違反中國民用航空法規的行為,并且
可以在相應的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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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章 機組成員飛行時間和值勤時間限制及休息要求
第135.261 條 概則
(a)任何合格證持有人在實施本規則運行中不得指派機組成員超出本章規定的機組
成員適用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況下執行飛行任務,任何
機組成員也不得接受超出這些限制和要求的飛行任務指派。
(b)本章中的用語定義如下:
(1)經批準的睡眠區,是指經局方批準,為使機組成員獲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場所。
(2)日歷日,是指按照世界協調時或者當地時間劃分的一個時間段,從當日零點到
次日零點之間的24 小時;
(3)值勤期,是指機組成員在接受合格證持有人安排的飛行任務后,從為了完成該
次任務而到指定地點報到時刻開始(不包括從居住地或者駐地到報到地點所用的地面時
間),到解除任務時刻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一個值勤期內,當發生運行延誤時,如機
組成員能在有睡眠條件的場所得到休息,則該休息時間可以不計入該值勤期的值勤時間
內;
(4)休息期,是指從機組成員到達休息地點起,到為執行下一次任務離開休息地點
為止的連續時間段,在該段時間內,合格證持有人不得為該員安排任何工作和給予任何
干擾。為了完成指派的飛行任務往來于休息地點和值勤地點的時間不得計入休息期;
(5)運行延誤,是指由于出現惡劣的氣象條件、航空器設備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
暢等客觀情況而導致的延誤。
(c)在本章中,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是指機組成員在航空器飛行期間的值勤時間,
包括在座飛行時間(飛行經歷時間)和不在座飛行時間。
第135.263 條 駕駛員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
(a) 當飛行機組配備1 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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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