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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距離避開障礙物。
(d) 在按照本條(a)至(c)款確定最大重量、最小距離和飛行軌跡時,應當對擬用的
跑道、機場的標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飛時的環境溫度、風的分量進行修正。如果對于
從濕跑道起飛所要求的最小距離存在使用限制,還需修正跑道表面狀態(干或者濕)。如
果在飛機飛行手冊中有規定,可以使用與溝槽式或者多孔式摩擦跑道相關的濕跑道距
離,但僅可以用于具有上述表面特征的跑道,并且合格證持有人確認這些跑道是以局方
可以接受的方式設計、建造和維護的。
(e) 在本條中,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起飛軌跡或者凈起飛飛行軌跡數據中的
適用者,假定飛機在到達15.2 米(50 英尺)高度之前無坡度,在此之后坡度不超過15
度。
(f) 在本條中,“起飛距離”、“起飛滑跑”、“凈起飛飛行軌跡”等術語,與對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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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進行型號合格審定的規章中所規定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第135.381 條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限制
(a)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不得超過某一重量起飛,在該重量下,考慮
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并根據航路上預計的環境溫度,根據經批準的該飛機飛行手冊
確定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航路凈飛行軌跡數據,應當能夠符合下列兩項要求之一:
(1) 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范圍內的所有地形和障礙物上空至少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發動機失效后飛機需著陸的機場上空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 凈飛行軌跡允許飛機由巡航高度開始,繼續飛到可以按照135.387 要求進行著
陸的機場,能以至少600 米(2000 英尺)的高度垂直超越預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范圍
內所有地形和障礙物,并且,在發動機失效后飛機需著陸的機場上空450 米(1500 英尺)
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 就本條(a)款第(2)項而言,假定:
(1) 發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一點失效;
(2) 飛機在發動機失效點之后飛越臨界障礙物,該點距臨界障礙物的距離不小于距
最近的經批準的無線電導航定位點的距離,除非局方為充分保障運行安全批準了一個不
同的程序;
(3) 使用經批準的方法考慮了不利的風的影響;
(4)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的訓練,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
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允許應急放油;
(5) 選擇了備降機場,且該備降機場符合規定的最低氣象條件;
(6) 發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經批準的凈飛行軌跡數據所
給定的消耗相同。
第135.383 條 三臺或者三臺以上渦輪發動機驅動大型運輸類飛機二臺發動機不工作時
的航路限制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沿預定航路運行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在預定航跡上任何一點到符合本規則第135.387 條要求的機場的飛行時間(所
有發動機以巡航功率工作)不超過90 分鐘。
(b) 根據飛機飛行手冊中航路上兩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凈飛行軌跡數據,其重量允
許該飛機從假定兩臺發動機同時失效的地點,飛到符合本規則第135.387 條要求的某一
機場。在這段飛行中,考慮到沿該航路的預計環境溫度,其凈飛行軌跡在垂直方向上至
少高出預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范圍內所有地形和障礙物600 米(2000 英尺)。就本款而
言,假定:
(1) 兩臺發動機在航路上最臨界的地點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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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這些發動機失效后在預定著陸的機場正上空450 米(1500 英尺)處,該凈飛行
軌跡具有正梯度;
(3) 如果合格證持有人證明,機組人員進行了恰當的訓練,并且采取了其他預防措
施,能保證程序的安全性,則可以批準應急放油;
(4) 在兩臺發動機失效的那一點,該飛機重量包含有足夠的燃油,使其能繼續飛到
該機場正上空至少450 米(1500 英尺)的高度,此后還能以巡航功率或者推力飛行15
分鐘;
(5) 發動機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與飛機飛行手冊中凈飛行軌跡數據所給定的
消耗相同。
第135.385 條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的目的地機場著陸限制
(a) 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到至目的地機場或者備
降機場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飛機到達時的重量不得超過該飛機飛行手冊
中以該目的地機場或者備降機場的氣壓高度以及著陸時預計的環境溫度所確定的著陸
重量。
(b) 除本條(c)、(d)、(e)款規定外,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大型運輸類飛機起飛前,
應當在考慮到飛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該飛機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的重量,根
據飛機飛行手冊中對該目的地機場的氣壓高度和預計在著陸時當地風的情況所規定的
著陸距離,允許其在預定的目的地機場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與該跑道交點上方15.2
米(50 英尺)處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長度60%以內作全停著陸。為確定在目的地機場
的允許著陸重量,假定:
(1) 飛機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靜止大氣中以最理想的方向著陸;
(2) 考慮到可能的風速、風向和該飛機的地面操縱特性,以及考慮到諸如著陸助航
設備和地形等其他條件,飛機在最適宜的跑道上著陸。
(c) 對于不能符合本條(b)款第(2)項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螺旋槳驅動的飛
機,如果指定了備降機場,除允許飛機在跑道有效長度的70%以內完成全停著陸外,該
備降機場符合本條所有其他要求,則可以允許該飛機起飛。
(d) 對于渦輪噴氣飛機,在有關的氣象報告、預報或者兩者的任意組合表明目的地
機場跑道在預計著陸時刻可能是濕的或者滑的時,該目的地機場的有效跑道長度應當至
少為本條(b)款所要求的跑道長度的115%,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如果在濕跑道上的
實際著陸技術證明,對特定型號的飛機,已經批準了某一較短但不小于本條(b)款要求
的著陸距離,并且已經載入飛機飛行手冊,則可以按照手冊的要求執行。
(e) 由于不能符合本條(b)款第(2)項而被禁止起飛的渦輪噴氣飛機,如果為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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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