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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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14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值勤期后應當
安排至少10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
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 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 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0 小時的休
息期不得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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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飛行機組配備2 名駕駛員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
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14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0 小時,值勤期后應當
安排至少10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
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4 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9 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6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0 小時的休
息期不得縮短。
(c) 當飛行機組配備3 名駕駛員,其中包含2 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時,駕駛員
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16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2 小時,值勤期后應當
安排至少14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
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6 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12 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18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4 小時的休
息期不得縮短。
(d) 當飛行機組配備3 名駕駛員,其中包含2 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并且為飛行
機組提供睡眠區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18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6 小時,但每個駕駛員
在飛行中應當有機會在經批準的睡眠區得到休息,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8 個連續小
時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18 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16 小時;
(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20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18 小時的休
息期不得縮短。
(e) 在包含一個境外著陸地點的運行中,當飛行機組配備4 名駕駛員,其中包含2
名具有機長資格的駕駛員并且為飛行機組提供經批準的睡眠區時,駕駛員的值勤期限
制、飛行時間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 值勤期最多22 小時,該值勤期內的飛行時間不得超過18 小時,但每個駕駛員
在飛行中應當有機會在批準的睡眠區得到休息,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22 個連續小時
的休息期,這個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2) 發生運行延誤時,如駕駛員的實際值勤時間未超過22 小時的限制,則該值勤
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縮短至2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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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生運行延誤時,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長至24 小時,但該值勤期后22 小時的休
息期不得縮短。
第135.265 條 客艙乘務員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當按照本規則第135.105 條配備客艙乘務員或者在19 座以下航空器配備客艙乘務
員并擔負應急撤離職責時,其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a)當配備一名客艙乘務員時,其值勤期不得超過14 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
9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這一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
刻之間。
(b)在最低配置基礎上增加1 名客艙乘務員時,其值勤期不得超過22 小時。若值勤
期超過14 小時但不超過18 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16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若
值勤期超過18 小時但不超過22 小時,值勤期后應當安排至少20 個連續小時的休息期;
上述休息期應當安排在該值勤期結束時刻與下一值勤期開始時刻之間。
(c)合格證持有人按規定安排客艙乘務員值勤期時,如果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
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值勤期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客艙乘務員超出了值
勤期限制。
第135.267 條 機組成員的周、月、年飛行時間限制
(a)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飛行機組成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飛行機組成員的總飛行
時間遵守以下規定,總飛行時間包括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行時間和訓練、調機飛行
等的其他飛行時間:
(1) 任何7 個連續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 小時;
(2)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00 小時,且在任何連續三個日歷月內的總飛行時間不
得超過270 小時;
(3) 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000 小時。
(b) 合格證持有人在為客艙乘務員安排飛行時,應當保證客艙乘務員的總飛行時間
遵守以下規定:
(1) 任何7 個連續日歷日內不得超過40 小時;
(2) 任一日歷月內不得超過120 小時;
(3) 任一日歷年內不得超過1300 小時。
第135.269 條 機組成員值勤期和飛行時間安排的附加限制
(a) 合格證持有人安排機組成員的值勤期時,如果按照正常情況能夠在限制時間內
終止值勤期,但由于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值
勤期的限制時間,則不認為該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值勤期限制。但是,應當遵守本
規則第135.263 條和第135.265 條的規定,值勤期的延長最多不超過2 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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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格證持有人安排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時,如果正常情況下能夠在限制飛行時
間內結束飛行,但由于運行延誤,所安排的飛行沒有按照預計時間到達目的地,超出了
飛行時間限制,則不認為該機組成員在排班時超出了飛行時間限制。
(c) 如果機組成員以取酬為目的參加其他運行,則在參加本規則運行時,值勤時間、
飛行時間的總和應當滿足本規則規定的值勤期和飛行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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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