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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個維修系統來保證其飛機持續符合型號設計要求及有
關中國民用航空規章中的維修要求。
(b)按照本規則運行的合格證持有人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的維修工作應當滿足下述要
求:
(1) 對于型號合格審定為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不超過9 座的航空器應當
按照本規則第135.423 條要求的航空器檢查大綱實施或者安排實施航空器的維修工作;
(2) 對于型號合格審定為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超過9 座的航空器應當由
按照CCAR-145 部批準的維修單位按照本規則第135.425 條要求的維修方案進行維修工
作;
(3) 對于單發實施載客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航空器,還應當滿足本規則第
135.427 條規定的附加維修要求;
(4) 任何航空器都可以按照本條(b)款的要求進行航空器維修;
(5) 對于任何航空器的機體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維修(不包括按照檢查大綱和維修方
案進行的不離位檢查)應當由按照CCAR-145 部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其航空器及其部件、維修系統接受局方為保證其對本章
規定的符合性而進行的檢查和監督。
第135.413 條 航空器的適航性責任
(a) 合格證持有人對其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器,包括機體、發動機、螺旋槳、旋
翼、設備和部件,承擔適航性責任,并使其航空器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進行維修。
(b)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程序完成下列工作,確保航空器的
適航性和運行設備、應急設備的可用性:
(1) 每次飛行前按照本規則第135.423 條要求的航空器檢查大綱或者本規則第
135.425 條要求的航空器維修方案完成或者安排完成所有維修任務,并進行必要的檢查
和放行;
(2) 對于影響安全運行的有關缺陷和損傷進行排故并達到經批準的標準,如該型航
空器有局方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MEL)和構型偏離清單(CDL),應當符合這些清單規定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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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成運行指令、適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強制執行的任何其他持續適航要求;
(4) 依據批準的標準完成改裝,對于非強制性改裝,制定具體政策。
(c) 合格證持有人可以通過協議將上述(b)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進行委托,
但對其航空器負有同樣的適航性責任。
第135.415 條 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一個由維修主管負責的,落實其維修責任和保證航空器
適航性的維修系統。維修系統應當具備必要的機構、設施、工具設備、器材、人員和工
作程序來實施或者安排實施維修(包括一般勤務)工作。
(b) 對于運行旅客座位數量(不包括機組座位)超過9 座的航空器的合格證持有人,
維修系統應當包括一個至少獲得CCAR-145 部有關航空器航線維修批準的維修單位,這
個維修單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過協議委托的協議維修單位。
第135.417 條 維修系統的要求
(a) 維修系統應當具有一個工程技術系統來負責制定本規則第135.423 條要求的檢
查大綱或者第135.425 條要求的維修方案,并提出具體維修技術要求和改裝方案。
(b) 維修系統應當具有一個維修計劃系統來來根據本條(a)款所述工程技術系統制
定的檢查大綱或者維修方案、維修技術要求和改裝方案來選擇和安排實施維修工作,保
證航空器運行和維修中必要的器材供應,并統計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使用狀況使其達到合
理使用。這個計劃系統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過協議委托的協議維修單位。
(c) 維修系統應當具有一個相對獨立的質量部門來監督其維修系統人員責任和各項
工作程序的落實,并具有以下職能:
(1) 對維修系統使用的各類人員和單位進行評估;
(2) 對單機適航性狀況進行監控;
(3) 維修差錯管理和質量調查。
(d) 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系統應當建立一個培訓管理系統,來保證維修系統的人員、
協議維修單位中代表維修系統行使管理職責的人員和維修系統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經
過足夠的培訓,并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和所承擔的職責。
(e) 如使用按照CCAR-145 部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航空器的維修工作,其維修人員
資格可以僅滿足CCAR-145 部的要求;如不使用CCAR-145 部批準的維修單位進行航空器
的維修工作,則其實施航空器維修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CCAR-66 部的《維修人員執照》,
并且其專業和機型類別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維修放行人員還應當經過質量部門
主管對其進行資格評估和書面授權。
(f) 對于在邊遠地區和地點運行的旋翼機,在沒有其他合格人員時,如果滿足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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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局方可以批準由一名駕駛員實施必需的檢查程序:
(1) 該駕駛員由合格證持有人雇用;
(2) 能以讓局方滿意的程度表明,每個被批準實施必需檢查的駕駛員得到了合適的
訓練和資格審定;
(3) 該必需的檢查是機械原因所引起的,而不是合格證持有人的維修方案的組成部
分;
(4) 每個項目在每次飛行之后應當得到由本條(e)款規定的合格單位或者人員進行
檢查;
(5) 作為飛行操縱系統的組成部分的每個工作項目,應當在批準該航空器重新投入
運行前對其進行試飛檢查。
(g) 對于規模較小的合格證持有人,經局方批準可以對本條(a)至(d)款要求的偏離。
第135.419 條 培訓大綱和人員技術檔案
(a) 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針對本規則第135.417 條(d)款要求的培訓制訂培訓大綱,
其中應當至少明確培訓對象、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學時要求、培訓形式、考試制度及
培訓機構、培訓管理職責等內容。培訓大綱及其任何修訂應當經過局方的批準。
(b) 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應當由局方批準或者認可的培訓機構實施,但合格
證持有人的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培訓進行監督,并確保能滿足合格證持有人的培訓大
綱的要求。
(c) 維修系統應當建立并保存其所有人員的技術檔案及培訓記錄,并保證現行有效。
人員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 現任職務或者工作范圍;
(2) 按照年月填寫的技術簡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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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