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方向性無線電信標發射機(NDB)及氣象保證設施(風標、計風儀、場壓計、溫度計等)。
標識
旋翼機甲板上應當在規定位置(見圖-1)用1.2 米x1.2 米的白色漆字標出水上平
臺的識別標志;旋翼機甲板應當漆成深灰色或者深綠色,其周緣用0.3 米-0.4 米寬度的
白色漆勾畫;降落環應當設在旋翼機水上平臺的中心位置,漆成寬度為1 米,內徑等于
所用最大旋翼機0.5D 的黃色圓環;降落環中心應當漆有筆劃寬度為0.4 米,字的尺寸
為4 米×2.4 米的白色“H”字樣(見圖-1)。
安全設施
(a).旋翼機甲板表面應當設有防滑網或者與防滑網等效的設施。甲板周邊應當設有
寬度不小于1.5 米的安全網,安全網的外緣不得高出該甲板邊緣以上0.15 米。
(b).旋翼機甲板應當設有埋頭系留點,其數量、位置和強度應當能滿足系牢停在
平臺上的旋翼機的要求。
(c).在旋翼機平臺附近易取的位置,應當設有標志明顯的消防救護設施和應急用
品。
(d).執行水上平臺飛行任務的旋翼機,應當裝備永久性或者可以迅速展開的浮漂
救生設施(包括浮筒、救生衣、救生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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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行
(a).旋翼機起飛、降落時,除必要的值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旋翼機甲板上逗
留。旋翼機甲板上不允許有妨礙旋翼機降落和起飛的物體。乘客應當按照規定的路線上
下旋翼機。
(b).旋翼機在水上平臺起飛、降落的風速限制,按照所使用旋翼機飛行手冊的規
定執行。
(c).駕駛員在行進中的船舶旋翼機甲板上起飛、降落,應當經過嚴格訓練,并在
降落前準確了解船的行進速度及滾動角度;駕駛員在船舶旋翼機甲板降落前,應當向值
班員詢問縱向和橫向的運動數據,超過該機型手冊規定時不得降落。
(d).旋翼機駕駛員可以根據水上平臺值班員通報的氣象條件,參考風向標(袋)
及海浪建立起落航線,無把握時應當以不小于經濟速度的速度,距障礙物50 米以上的
高度通場觀察。對以主平臺為中心,半徑3 公里海域內的平臺群,如果嚴格限制在晝間、
并云高200 米以上、能見度大于3 公里的條件下使用,可以由主平臺值班員指揮旋翼機
降落和起飛。
(e).執行水上平臺飛行任務的旋翼機駕駛員,應當認真計算起飛重量、嚴禁超員、
超載、超天氣標準飛行。旋翼機增速前應當經過懸停檢查,確信發動機工作正常,并具
備無地效起飛的剩余功率,方可以增速。
(f).執行水上平臺飛行任務的旋翼機機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水上平臺帶飛,掌握了水上平臺起飛、降落的飛行技術,有100 小時以上的
海上飛行經歷,熟悉海上飛行特點,飛行理論、技術考試合格,取得海上飛行正駕駛的
技術授權;
(2)取得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
(3)海上晝間或者夜間間斷飛行90 天,應當經飛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以執行水上平
臺飛行任務。
(g).外籍旋翼機駕駛員,應當在民航總局辦理執照認可手續并經熟練帶飛后,方
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區域內執行水上平臺飛行任務。
(h).旋翼機駕駛員目視水上平臺起飛、降落的最低天氣標準為:
(1)晝間云高200 米,能見度3 公里;
(2)夜間云高300 米,能見度5 公里。
(i)旋翼機駕駛員用平臺導航臺作儀表進近的最低天氣標準為:
(1)用氣壓高度表時,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80 米;
(2)用無線電高度表時,最低下降高度等于井架高度加上60 米;
(3)最低云底高等于最低下降高度加上10 米;
(4)晝間能見度為1 公里,夜間能見度為1.5 公里。
(j)旋翼機駕駛員用機載雷達/導航臺作儀表進近晝間的最低天氣標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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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氣壓高度表時,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 米,云高為100 米,能見度為1 公里;
(2)用無線電高度表時,最低下降高度等于60 米,云高為70 米,能見度為1 公里。
(k)旋翼機駕駛員用機載雷達/導航臺作儀表進近夜間的最低天氣標準為:
(1)用氣壓高度表時,最低下降高度等于120 米,云高為130 米,能見度為1.5 公
里;
(2)用無線電高度表時,最低下降高度等于90 米,云高為100 米,能見度為1.5 公
里。
(l)旋翼機水上平臺運營人應當根據本規則第135.41 條規定在其運行手冊中增加
水上平臺的相關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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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說明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CCAR-135 部)
是從2001 年年初開始起草,經過反復研討和修訂后制定的,旨在規范使用起飛全重較
小或者載運能力較低的航空器進行商業運輸的運營人的運行。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制定規則的必要性
近些年來,我國的民用航空活動發展很快,但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民用航空運營人
的運行管理規章仍然不夠完整和系統,在運行管理的嚴密性和運行標準上與國際民航組
織的要求仍存在較大差距。按照民航總局確定的制定民用航空器運行規章體系的規劃,
航空器運行規章主要由《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 部)、《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
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 部)和《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
規則》(CCAR-121 部)組成。其中CCAR-91 部是基礎規章,適用于所有在我國空域內運行
的民用航空器,而CCAR-121 部和CCAR-135 部是在CCAR-91 部的基礎上,為大型飛機公
共航空運輸承運人和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提出更高的運行標準。其中CCAR-135
部適用于旋翼機、單發航空器和起飛全重較小或者載運能力較低的多發航空器的運輸飛
行,而CCAR-121 部則適用于除此之外的起飛全重較大或者載運能力較強的多發飛機的
運輸飛行。
在上述運行規章中,CCAR-121 部已于1999 年公布施行,CCAR-91 部已于2004 年1
月14 日正式公布,而本規則的制定,將最終使我國的民用航空器運行規章體系得到完
善,為我國迅速發展的相關航空器運輸飛行提供有效的管理依據。
二、制定的依據和原則
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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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航空器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