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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
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民用機場凈空保護
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審批民用機場凈空保
護區域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征求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
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設置22 萬伏以
上(含22 萬伏)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
民用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部門和機
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
動:
(一)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
的物質;
(二)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
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四)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
的植物;
(五)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
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
者燃放煙花、焰火;
(七)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 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
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
(八)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
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五十條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本條例第四十
九條所列活動的,不得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
第五十一條禁止在距離航路兩側邊界各30 公里以內的
地帶修建對空射擊的靶場和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
對民用機場凈空狀況的核查。發現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情
況,應當立即制止,并書面報告民用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
施,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五十三條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會
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標
準確定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并向社會公布。民用機場
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民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
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和民用機場飛行區電磁環
境保護區域。
第五十四條設置、使用地面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應
當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審核后,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辦
理審批手續,領取無線電臺執照。
第五十五條在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
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在征求民用
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后,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
的有關規定審批。
第五十六條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
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
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
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
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
生干擾。
第五十八條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受到干擾時,機場
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時消
除;無法消除的,應當通報民用機場所在地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
接到通報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依法查處。
第五十九條在民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
有關航空器噪聲和渦輪發動機排出物的適航標準。
第六十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會同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
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采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
器噪聲對運輸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
機場周邊地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民
用航空器噪聲對民用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符合國家有關聲環境
質量標準。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將民用航空器噪聲對運輸機場周
邊地區產生影響的情況,報告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規劃
建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
第六十二條民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民
用機場周邊地區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并實施控
制。確需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
措施減輕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運行時對其產生的噪聲影響。民
用機場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
構協調解決在民用機場起降的民用航空器噪聲影響引發的相關
問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運輸機場內進行不符合運輸機場總體規劃的建設
活動;
(二)擅自實施未經批準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的設計,或
者將未經驗收合格的運輸機場專業工程投入使用;
(三)在運輸機場開放使用的情況下,未經批準在飛行區
及與飛行區臨近的航站區內進行施工。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運
輸機場使用許可證規定的范圍使用運輸機場的,由運輸機場所在
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
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未經批準
擅自關閉運輸機場的,由運輸機場所在地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
責令改正,處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場管理機構因故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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