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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 2002年1月1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按4.6的規定在劃定陸地區域上空飛行的直升機必須至少裝備一臺自動應急定位發射器。
4.7.6 自2005年1月1日起,按4.6的規定在劃定陸地區域上空飛行的直升機必須至少裝備一臺自動應急定位發射器。
4.7.7 建議:所有直升機都應攜帶一臺自動應急定位發射器。
4.7.8 為滿足4.7.1、4.7.2、4.7.3、4.7.4、4.7.5、4.7.6和4.7.7的要求所攜帶的應急定位發射器,必須按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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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4-6
第 II 篇,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10第III卷中的相應規定工作。
4.8 高海拔高度飛行的所有直升機
注:標準大氣中的近似海拔高度和本文所用的絕對氣壓值對應如下:
絕對氣壓 米 英尺
700 百帕 3 000 10 000
620 百帕 4 000 13 000
376 百帕 7 600 25 000
4.8.1 擬在乘員艙壓力低于700百帕的飛行海拔高度運行的直升機,必須裝備能夠儲存與分配2.3.8.1要求的氧氣供應量的氧氣儲存與分配裝置。
4.8.2 擬在大氣壓力低于700百帕的飛行海拔高度運行但裝有能夠將乘員艙壓力保持在700百帕以上的設備的直升機,必須裝備能夠儲存與分配2.3.8.2要求的氧氣供應量的氧氣儲存與分配裝置。
4.8.3 在1998年11月9日或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擬在大氣壓力高于376百帕的飛行海拔高度運行但在四分鐘內不能安全下降到大氣壓力等于620百帕的飛行海拔高度的直升機,必須按2.3.8.2的要求裝備可自動脫落的氧氣設備,氧氣分配裝置的總數必須超過乘客和客艙乘務組座位數至少10%。
4.8.4 建議:1998年11月9日之前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擬在大氣壓力高于376百帕的飛行海拔高度運行但不能在四分鐘內安全下降到大氣壓力等于 620百帕的飛行海拔高度的直升機,應按2.3.8.2的要求裝備可自動脫落的氧氣設備,氧氣分配裝置的總數應超過乘客和客艙乘務組座位數至少10%。
4.9 在結冰情況下運行的
所有直升機
在報告存在或預期要遇到結冰情況的條件下運行的所有直升機必須裝備適當的防冰和/或除冰裝置。
4.10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
所有直升機
4.10.1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直升機或者不參照一個或幾個飛行儀表便不能保持其所需姿態的直升機,必須裝備:
a) 一個磁羅盤;
b) 一個指示時、分、秒的準確的計時器;
c) 兩個帶計數器的轉鼓指針式或同等指示方法的靈敏壓力高度表;
注:三針式和轉鼓指針式高度表均不能滿足上述4.10.1 c) 中的要求。
d) 一個可以防止因凝結或結冰而發生故障的空速指示系統;
e) 一個轉彎側滑儀;
f) 三個姿態指示器(人工地平儀),其中一個可用轉彎儀代替;
g) 一個航向指示器(方向陀螺);
注:為滿足以上4.10.1 e)和、f)和、g) 的要求,如果能保持三種不同儀表所固有的防徹底失靈的安全防護裝置,則可以使用組合儀表或集成飛行引導系統。
h) 一個指示陀螺儀表的供電是否充足的設備;
i) 一個在駕駛艙內指示外界大氣溫度的設備;
j) 一個爬升和下降速度指示器;
k) 一個穩定系統,除非已向審定當局滿意地表明,該直升機由于其設計特點沒有穩定系統也具有足夠的穩定性;和
l) 有關當局可能規定的其他儀表或設備。
4.10.2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1級和2級性能直升機必須裝備獨立于主電源系統的應急電源,能使姿態指示儀表(人工地平儀)最少工作并維持照明30分鐘,使機長能看清儀表。應急電源在主電源系統完全失效后必須能夠自動工作,并在儀表板上清楚地顯示姿態指示器正由應急電源供電工作。 II-4-7 N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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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4.11 在夜間運行的所有直升機
4.11.1 在夜間運行的所有直升機必須裝備:
a) 4.10規定的所有設備;
b) 附件2對飛行中或在直升機場活動區運行的航空器所要求的照明設備;
注:附件8中規定了照明設備的一般特性。符合附件2對飛行中或在直升機場活動區運行的航空器照明設備要求的詳細規范見《適航性手冊》(Doc 9760號文件)。
c) 兩個著陸燈;
d) 所有供飛行機組使用的對直升機安全運行所必要的儀表和設備的照明;
e) 所有客艙中的燈;和
f) 位于每一個機組成員座位處的一個電筒。
4.11.2 建議:兩個著陸燈之一應能轉動,至少在垂直平面內轉動。
4.12 載運乘客的直升機 ─ 重要天氣探測
建議:載運乘客的直升機在夜間或儀表氣象條件下,在沿航路上預計存在可探測到的雷雨或其他潛在危險天氣情況的區域中運行時,應裝備有效的氣象雷達或其他重要天氣探測設備。
4.13 要求符合附件16第I卷噪聲合格
審定標準的所有直升機
要求符合附件16第I卷噪聲合格審定標準的所有直升機必須攜帶證明噪聲合格審定的文件。當此種文件,或載于登記國批準的另一文件中證明噪聲合格審定的合適聲明,是以英文以外的語言發布時,則必須包括一份英文譯文。
注1:這一證明可包含在經登記國按照附件16第I卷有關規定批準的任何機載文件中。
注2:附件16第1卷中適用于直升機的各項噪聲合格審定標準,是按照申請型號合格證的日期確定的,或是根據審定當局規定的相同程序受理申請的日期確定的。有一些直升機不要求符合任何噪聲合格審定標準。詳見附件16第I卷第II部分第8章和第11章。
4.14 載運乘客的直升機 ─ 客艙
乘務員座椅
4.14.1 所有直升機都必須裝有一個朝前或朝后(在直升機縱軸15度內)并備有安全帶的座椅供每名客艙乘務組成員使用,以滿足10.1所要求的緊急撤離的目的。
注1:按4.2.2. c), 1) 規定, 須為每名另增加的客艙乘務組成員提供一個座椅和椅帶。
注2:安全帶包括肩帶和一個可單獨使用的椅帶。
4.14.2 客艙乘務組的座椅必須按登記國對緊急撤離的要求位于靠近地板和其他緊急出口處。
4.15 要求裝備氣壓高度報告
應答機的直升機
所有直升機必須裝備按附件10第IV卷的規定工作的氣壓高度報告應答機。
注:本款的目的是提高空中交通服務及機載防撞系統的有效性。
4.16 麥克風
當在過渡高度層/海拔高度下飛行時,需要在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機組成員都必須通過懸掛式或喉式麥克風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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