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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距不在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上的所有障礙物上方的高度余量至少等于4.2.4.1中所規定的高度余量。
4.3 3級性能直升機
4.3.1 起飛
(圖A-6)
4.3.1.1 起飛時的直升機質量不得超過飛行手冊考慮到2.1中規定的參數后所規定的最大起飛質量。
4.3.1.2 起飛質量應保證在一臺動力裝置失效時可安全完成迫降。
4.3.2 初始爬升
4.3.2.1 起飛質量應達到如下要求,所有發動機運轉時,爬升航徑在位于爬升航徑內的所有障礙物上方保持的高度余量不低于10.7米 (35英尺)。
4.3.2.2 如果一個障礙物距預定飛行航徑下方地面最近點的橫向距離加上0.10 DR,不超過30米或直升機總長的1.5倍 (以其中大的為準) 就要對其加以考慮。除非障礙物位置超出7*個旋翼半徑距離,它才能被忽略。
4.3.3 在航路上
起飛質量應保證所有發動機運轉時可達到飛越航路的最低飛行高度。
4.3.4 進近、著陸和中斷著陸
(圖A-11)
在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的預計著陸質量應達到如下要求:
a) 不超過飛行手冊考慮到2.1中規定的參數后所規定的的最大著陸質量;
b) 在一臺發動機失效時可安全完成迫降;
c) 所有發動機運轉時可在飛行航徑任何一點實施中斷著陸和以10.7米 (35英尺) 的高度余量飛越所有障礙物。
如果一個障礙物距預定飛行航線下方地面最近點的橫向距離加上0. 10 DR不超過30米或直升機總長的1.5倍 (以其中大的為準) 就要對其加以考慮,除非障礙物位置超出7個旋翼半徑,它才能被忽略。
* R是飛機旋翼的半徑。 ATT A-5 1/11/01
圖A-1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A-6 1/11/01
附篇 A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圖A-2
ATT A-7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圖A-3
1/11/01 ATT A-8
附篇 A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圖A-4
ATT A-9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圖A-5
1/11/01 ATT A-10
附篇 A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圖A-6
ATT A-1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圖A-7
1/11/01 ATT A-12
附篇 A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圖A-8
ATT A-13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圖A-9
1/11/01 ATT A-14
附篇 A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圖A-10
ATT A-15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圖A-11
1/11/01 ATT A-16
附篇B 飛行記錄器
補充第II篇第4章4.3和第III篇第4章4.9
引言
本附篇的材料涉及準備安裝在從事國際航行的直升機上的飛行記錄器。飛行記錄器包括兩個系統 — 一個飛行數據記錄器和一個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根據所記錄的參數數量,直升機飛行數據記錄器分為IV型和V型。
1. 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1.1 一般要求
1.1.1 記錄器(FDR)在飛行期間是連續記錄。
1.1.2 記錄器(FDR)的容器:
a) 漆成醒目的橙色或黃色;
b) 帶有反光材料以便于找到;和
c) 牢固地固定有一個自動觸發的水下定位裝置。
1.1.3 記錄器(FDR)的安裝須達到下列要求:
a) 記錄損壞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b) 記錄器(FDR)要從一根會給其運轉提供最大可靠性而又不危害主要或應急負載使用的匯流條獲得電源;和
c) 應有一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起飛前檢查記錄器(FDR)工作是否正常。
1.2 被記錄的參數
1.2.1 IV型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這種記錄器(FDR)將能記錄適用于直升機的至少如表B-1所示的30個參數。然而,考慮到直升機型別和記錄設備的特性,也可用其他參數替換。
1.2.2 V型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這種記錄器(FDR)將能記錄適用于直升機的至少如表B-1所示的前15個參數。然而考慮到直升機型別和記錄設備的特性,也可用其他參數替換。
1.3 附加資料
1.3.1 對安裝好的設備的測試范圍、記錄間隔和參數精度通常是用經過適當的審定當局批準的方法來檢驗核實。
1.3.2 制造廠通常向國家審定當局提供下列有關飛行數據記錄器(FDR)的資料:
a) 制造廠的使用說明書、設備的限制和安裝程序;
b) 參數的起源或來源和關系到計量單位計算的公式;和
c) 制造廠的試驗報告。
1.3.3 經營人應保存關于參數分配、轉換公式、定期校準和其他可用性/維修信息的文件。文件必須充分,足以確保事故調查當局的工程部門具有解讀數據所需要的信息。
2.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
2.1 一般要求
2.1.1 記錄器(CVR)的設計至少能記錄下列內容:
a) 航空器的無線電發送或接收的話音通信;
b) 駕駛艙中的音響;
c) 飛行機組成員在駕駛艙中使用內話機進行的通話;
d) 傳入耳機或揚聲器中的識別導航或進近助航設備的話音或音頻信號;
e) 飛行機組成員使用旅客廣播系統 (如裝有) 進行的話音通信;和
f) 與空中交通服務機構的數字通信,除非由飛行數據記錄器記錄。
2.1.2 記錄器(CVR)的容器:
a) 漆成醒目的橙色或黃色;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B-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b) 帶有反光材料以便于找到它的位置;和
c) 牢固地固定有一個自動觸發的水下定位裝置。
2.1.3 為幫助話音和音響的鑒別,駕駛艙中的話筒應設在最佳位置上,以便能錄取發自正駕駛與副駕駛位置上的話音通信以及駕駛艙內其他機組人員朝向這些位置時的話音通信。這可通過合適的線式懸掛式話筒在分開的通道上連續記錄來達到。
2.1.4 記錄器(CVR)的安裝須達到下列要求:
a) 記錄損壞的可能性降至最小;
b) 記錄器要從一根會給其運轉提供最大可靠性而又不危害主要或應急負載使用的匯流條獲得電源;
c) 應有一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起飛前檢查記錄器(CVR)工作是否正常;和
d) 如果記錄器(CVR)有全部抹音裝置,其安裝應有能防止在飛行中和墜毀沖擊時引起該裝置工作的設計。
2.2 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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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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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 1-附篇(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