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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構型偏離清單(CDL)(定義);
b) **最低主設備清單(MMEL)(定義);
c) 制定最低飛行高度的方法(2.2.6.3);
d) 確定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方法(2.2.7.1);
e) 飛行時間、飛行執勤期和休息時間(2.2.9.2);
f) 直升機專用最低主設備清單(MEL)(4.1.3);
g) RNP運行(5.2.2 b));
h) *經批準的維修機構(6.1.2);
i) 直升機專用維修大綱(6.3.1)
ATT F-3
23/11/06
j) 飛行機組訓練大綱(7.3.1);
k) 危險品運輸的訓練(7.3.1,注5);
l) 使用飛行模擬訓練器(7.3.2 a)7.4.2.和7.4.4,注);
m) 直升機場增加的安全裕度(7.4.3.3 a));
n) 飛行運行控制和監督方法(2.2.1.4和8.1);
o) **強制性的維修任務和間隔(9.3.2);和
p) 客艙乘務員訓練大綱(10.3)
3.4 需要技術評估的規定
本部分的其他規定要求國家完成技術評估。這些規定包括“國家接受”、“國家滿意”、“國家確定”、“國家認為可以接受”和“國家規定”等措詞。雖然并非需要國家批準,但這些標準卻要求國家在具體審核或評估之后,至少須對有關事項加以接受。這些規定如下:
a) 所用航空器檢查單的詳細內容(定義:航空器使用手冊和4.1.4);
b) 所用航空器系統的詳細內容(定義:航空器使用手冊和4.1.4);
c) 運行手冊的強制性材料(2.2.2.2和附錄1);
d) *經營人所用航空器的維修責任(6.1.1);
e) *維修和放行方法(6.1.2);
f) *維修管理手冊(6.2.1);
g) *維修管理手冊的強制性材料(6.2.4);
h) *報告維修經歷的資料(6.5.1);
i) *執行必要的維修改正行動(6.5.2);
j) *改裝與修理的要求(6.6);
k) 訓練設施(7.3.1);
l) 檢查員的資格(7.3.1);
m) 復訓的要求(7.3.1); 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n) 使用函授和書面考試(7.3.1,注4);
o) 使用飛行模擬訓練器(7.3.2);
p) 飛行機組資格的記錄(7.4.3.4);
q) 經營人所在國指派的代表(7.4.4);
r) *飛行手冊的修改(9.1);和
s) 所用航空器配備乘務員的最低人數(10.1);
4. 接受行動
4.1 接受
4.1.1 國家對經營人是否為實施某些飛行運行準備就緒進行技術評估的實際范圍,應該要比那些要求或包含批準的標準更為廣泛。合格審定期間,國家應該確保經營人在經營國際商業航空運輸之前,將遵守第III部分第II篇的全部要求。
4.1.2 有些國家使用“接受”的概念作為確保在正式頒發AOC之前,國家對經營人合格審定的各個重要方面進行審核的正式方法。這些國家使用這種概念行使其特權,由技術檢查員對經營人影響運行安全的所有政策和程序進行審核。實際頒發一個文書來反映這一接受的工作(假如頒發有文件),可以委派給指定進行合格審定的技術檢查員。
4.1.3 “接受”是頒發具體批準之外的一項行動。比如運行手冊的某些部分可以通過正式文書“接受”,而其他部分,比如航空器的所用最低設備清單則是由另外的正式文書“接受”。
4.2 符合性報告
有些國家使用符合性報告來記錄其對某一特定經營人作出的接受。這是經營人提交的一份文件,詳述它通過具體對照參考運行或維修手冊,將如何遵守所有適用的國家規章。Doc 8335號文件3.3.2 e) 分段和《適航手冊》(Doc 9760號文件第I卷6.2.1 c)4) 分段提到此類文件。在合格審定過程中,應該主動使用符合性報告,必要時進行修改,以便在經營人的政策和程序中反映出國家要求作出的改動。國家的合格審定記錄以及合格審定的其他記錄,應該納入最終的符合性報告。符合性報告是證實在所有適用的管理要求方面,已對經營人做過充分審定的最佳方法。
4.3 運行和維修手冊
4.3.1 應該向國家提交運行和維修手冊及其任何相應的修訂(2.2.2.2,6.1.1,6.2.4,6.3.2)。國家對這些手冊的內容規定最低要求(9.2,9.3,9.4和附錄1)。國家的技術指南應該明確對經營人的手冊的有關部分進行評估,比如運行政策手冊、運行手冊、客艙機組手冊、航線指南和培訓手冊。有些國家頒發正式文書,以此接受每份手冊及其任何相應的修訂。
4.3.2 國家的技術評估除了確保全部所要求的內容得到考慮之外,還應考慮特殊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能夠產生期望的結果。比如運行飛行計劃的規范(附錄1,2.1.15),應該對遵守2.3關于計劃的內容和保存,提供必要的逐步完成的指南。
4.3.3 合格審定時,國家的技術評估人員或許可能要求有經過驗證的行業作法,比如實際填寫的供飛行機組和簽派員參考的運行飛行計劃范本(盡管它不是標準)。這方面的技術評估應該由對經營人合格審定富有經驗的檢查員來實施。對所用航空器、專用設備或用途有限的經過驗證的行業作法進行評估的主要考慮,是聘用對要評估的作法具有現時合格能力的評估人員。
5. 批準和接受的其他考慮
盡管附件6的有關標準并未要求經營人所在國對第I部分規定的某些重要文件、記錄和程序作出批準或接受,但有些國家仍規定要做出批準或接受。某些范例如下:
a) 安全方案(1.1.9);
b) 獲取航空數據的方法(2.1.1);
c) 燃油和滑油的記錄是否齊全(2.2.8); 23/11/06
No.11 ATT F-4
附篇 F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d) 飛行時間、飛行執勤期和休息時間的記錄是否齊全(2.2.9.3,7.6,10.4);
e) 航空器的維修記錄是否齊全(2.3.1 a),b)和c));
f) 艙單是否齊全(2.3.1 d),e)和f));
g) 運行計劃是否齊全(2.3.1 g));
h) 獲取氣象數據的方法(2.3.5.1和2.3.5.2);
i) 遵守手提行李存放的方法(2.7);
j) 直升機性能使用限制(3.2.4);
k) 獲取和使用直升機場障礙物數據的方法(3.3);
l) 旅客的信息卡是否齊全(4.2.2 d));
m) 遠程導航程序(5.2.1 b));
n) 航行日志的內容(9.4);和
o) 保安培訓大綱的內容(11.2)。
6. 運行標準的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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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 1-附篇(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