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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在結冰情況下的飛行
直升機不得在已知或預期結冰情況下開始飛行,除非該直升機經審定并且其裝備能對付這種情況。
2.7 備降直升機場
2.7.1 按儀表飛行規則進行的飛行,在運行飛行計劃和飛行計劃中必須至少指定一個合適的備降直升機場,除非:
a) 有2.6.2.2規定的天氣條件;或
b) 1) 預定著陸直升機場地處孤立而又無適當的備降機場;和
2) 預定著陸的孤立的直升機場規定有儀表進近程序;和
3) 若目的地是近海直升機場,已確定了不能返航點。
2.7.2 在下列前提下可以指定合適的近海備降直升機場:
a) 只有在不能返航點之后才使用近海備降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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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I-2-2
第 III 篇,第 2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場。在不能返航點之前必須使用岸上備降直升機場;
b) 在確定備降直升機場的適合性時必須考慮并計及關鍵性操縱系統和關鍵性部件的機械可靠性;
c) 在到達備降直升機場之前必須能達到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性能水平;
d) 必須保證起降平臺可用;
e) 天氣資料必須準確可靠。
注: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著陸技術隨著操縱系統發生故障可能排除某些直升機起降平臺被列為備降直升機場。
2.7.3 建議:直升機能攜帶的燃油足以飛往岸上某個備降直升機場時,則不應使用近海備降直升機場。這種情況應屬于例外,不應包括在不利天氣條件下增加業載的情況。
2.8 燃油和滑油供應
2.8.1 所有直升機 除非直升機考慮到氣象條件和飛行中可能發生的任何延誤而裝載有足夠的燃油和滑油以保證其能安全地完成飛行,否則不得開始飛行。此外,還必須攜帶備份的油量以防萬一。
2.8.2 目視飛行規則運行 在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為符合2.8.1的規定而攜帶的燃油和滑油量,必須至少足以使直升機:
a) 飛往飛行所計劃的直升機場;
b) 再以最大航程速度飛行20分鐘加上10%的計劃飛行時間;和
c) 按照國家的決定和管理通用航空國家規章的規定有一定量的附加燃油,足夠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足以應付增加的油耗。
2.8.3 儀表飛行規則運行 在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為符合2.8.1的規定所裝載的燃油和滑油量,必須至少足以使直升機:
2.8.3.1 當按2.6.2.2所述不要求有一備降直升機場時,飛往飛行所計劃的直升機場。然后:
a) 于標準氣溫條件下在目的地直升機場上空450米(1 500英尺)以等待速度飛行30分鐘,然后進近和著陸;和
b) 有一定量的附加燃油以便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應付增加的油耗。
2.8.3.2 當按2.6.2.1所述要求有一備降直升機場時,飛往飛行所計劃的直升機場并在該機場做一次進近、一次復飛,然后:
a) 飛往飛行計劃中規定的備降直升機場;然后
b) 于標準氣溫條件下在備降直升機場上空450米(1 500英尺)以等待速度飛行30分鐘,然后進近和著陸;和
c) 有一定量的附加燃油以便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應付增加的油耗。
2.8.3.3 當按2.7.1b)所述沒有適當的備降直升機場可用時,飛往飛行所計劃的直升機場,然后以等待速度飛行兩小時。
2.8.4 在計算2.8.1中所需的燃油和滑油量時,至少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a) 預報的氣象條件;
b) 可能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交通延誤;
c) 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在目的地直升機場進行一次儀表進近,包括一次復飛; III-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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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d) 適用的失壓程序或航路上一臺動力裝置失效的程序;和
e) 可能延誤直升機著陸或增加燃油和/或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況。
注:2.8中的規定并不排除在飛行中修改飛行計劃,以便重新計劃到另一直升機場的飛行,但必須從重新計劃的一點起,符合2.8的要求。
2.9 氧氣供應
注:標準大氣的近似高度與本文所用的絕對氣壓值對應如下:
絕對氣壓 米 英尺
700百帕 3 000 10 000
620百帕 4 000 13 000
2.9.1 在乘員艙的大氣壓力低于700百帕的高度上運行時,除非帶有充足的呼吸用氧供下述人員使用,否則不得開始飛行:
a) 當座艙大氣壓力在700至620百帕之間,超過30分鐘時,所有機組成員和10%的乘客需要供氧;
b) 當座艙大氣壓力低于620百帕時的整個時間,所有機組成員和乘客都需要供氧。
2.9.2 座艙增壓的直升機除非帶有充足的呼吸用氧以便在座艙失壓、任何載人艙室的大氣壓力低于700百帕的全部時間內,根據所執行飛行的情況向全部機組成員和部分乘客供氧,否則不得開始飛行。
2.10 氧氣的使用
在2.9.1或2.9.2要求的供氧情況下,所有執行對直升機安全運行必不可少的職責的飛行機組成員必須連續使用呼吸用氧。
2.11 飛行中的緊急情況指令
機長必須保證指示所有機上人員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采取適合當時情況的應急措施。
2.12 駕駛員報告天氣
建議:當遇到可能影響其他航空器安全的天氣情況時,應盡快報告。
2.13 危險的飛行條件
建議:在航路上遇到與氣象條件無關的危險飛行情況時應盡快報告。此種報告應給出可能與其他航空器安全有關的細節。
2.14 飛行機組成員的健康狀況
機長必須負責保證:
a) 如果飛行機組任何成員因病、傷、疲勞、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不得開始飛行;和
b) 當飛行機組成員由于疲勞、患病、缺氧等原因造成的功能性損害導致執行任務的能力顯著降低時,則不得越過最近的合適的直升機場繼續飛行。
2.15 值勤崗位上的飛行機組成員
2.15.1 起飛和著陸
要求在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機組成員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
2.15.2 航路上
要求在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機組成員,除為履行與直升機運行有關的職責或生理需要而有必要離開外,都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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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III 篇,第 2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須在各自的崗位上。
2.15.3 椅帶
所有飛行機組成員當在其崗位上時必須始終系好椅帶。
2.15.4 安全帶
建議:當備有安全帶時,每個坐在駕駛員座椅上的飛行機組成員都應在起飛和著陸階段系好安全帶;其他飛行機組成員也應在起飛和著陸階段系好其安全帶,除非肩帶妨礙他們履行職責,在此情況下肩帶可以不系,但椅帶一定要保持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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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 1-附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