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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描述為遵守附件8第II部分4.3.5條和4.3.8條關于報告檢修信息的要求而建立的程序;
g) 描述6.5.2條所要求的評估持續適航信息和執行相應行動的程序;
h) 描述為執行因強制性持續適航信息而導致的行動所采取的程序;
i) 描述建立和保持對維修大綱的成效和效率進行分析和持續監控的體系的情況,以糾正大綱的任何缺陷;
j) 描述手冊所適用的直升機類別和型號;
k) 對于影響到適航性的無法檢修的情況,描述確保使其得以記錄并糾正的程序;
l) 描述向登記國通報重大檢修情況的程序;
m) 描述管理航空器租賃及相關航空產品的程序;和
n) 描述維修管理手冊的修訂程序。
9.3 維修大綱
9.3.1 6.3條所要求的每架直升機的維修大綱必須包含下列資料:
a) 維修任務及履行這些任務的間隔,需考慮預計的直升機的使用;
b) 適當時,持續的結構完整性大綱;
c) 更改或偏離上述a) 和b)的程序;和
d) 適當時,描述對直升機系統、部件、傳動系統、旋翼和動力裝置的狀況監控和可靠性計劃。
9.3.2 在批準型號設計時規定的強制性維修任務及間隔必須如此指明。
9.3.3 建議 維修大綱應以設計國或負責型號設計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9-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的機構提供的維修大綱資料以及任何適用的其他經驗為基礎。
9.4 航行日志
9.4.1 建議 直升機的航行日志應包含下列項目和相應的羅馬數字編號:
I
—
直升機國籍和登記
II
—
日期
III
—
機組成員姓名
IV
—
機組成員職責分配
V
—
起飛地點
VI
—
到達地點
VII
—
起飛時間
VIII
—
到達時間
IX
—
飛行小時
X
—
飛行性質 (私人、定期或不定期)
XI
—
意外事件,觀察報告 (若有的話)
XII
—
負責人簽名
9.4.2 建議 航行日志中的各項應用墨水或不能擦除的鉛筆當時填寫。
9.4.3 建議 填妥的航行日志應予以保存,以提供最近六個月運行的連續記錄。
9.5 機載應急和救生設備記錄
經營人必須將其進行國際航行的直升機上攜帶的應急和救生設備開列清單,以便隨時能立即將清單提供給援救協調中心。如適用,清單內必須包括救生筏和信號彈的數量、顏色和型號、應急醫藥用品的詳細內容、水的儲備量以及便攜式應急無線電設備的型號和頻率等。
9.6 飛行記錄器記錄
經營人在其航空器與某一事故或事件有關聯時,必須在可能的范圍內保證將所有有關的飛行記錄器記錄,必要時連同相關的飛行記錄器一起保存并妥善保管,以待按照附件13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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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 II-9-2
第10章 客艙乘務組
10.1 應急職責的指派
經營人必須按照直升機座位數量或所載乘客人數規定出令經營人所在國滿意的各機型所需客艙乘務組的最少人數,以便在發生緊急情況或需要緊急撤離的情況時,能夠安全迅速地撤離直升機并且能夠履行必要的職責。經營人必須為每一型號的直升機分配這些職責。
10.2 飛行中對客艙乘務組的保護
每名客艙乘務組成員在起飛、著陸過程中以及機長要求的任何時候,都必須坐在座椅上系好椅帶或安全帶(如配備)。
注:上述情況并不阻止機長在起飛和著陸之外的其他時間里指示只系好椅帶。
10.3 訓練
經營人必須制定并保持一個由經營人所在國批準的訓練大綱,所有人員在被指派擔任客艙乘務組成員前必須按此大綱完成訓練。客艙乘務組成員每年都要按復訓大綱完成復訓。這些訓練大綱必須保證每個人:
a) 在飛行中發生緊急情況或出現要求緊急撤離的情況時能夠勝任所擔負的安全職責與職能;
b) 熟練地使用按規定攜帶的各種應急和救生設備,如救生衣、救生筏、撤離滑梯、緊急出口、便攜式滅火器、氧氣設備和急救包;
c) 在3 000米 (10 000英尺) 以上運行的直升機上服務時,具有缺氧影響以及增壓直升機失壓后所產生的生理現象等方面的知識;
d) 了解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其他機組成員的分工和職責,以便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
e) 知道在客艙里允許和不允許裝載的危險品的種類,并已按附件18的要求完成危險品訓練大綱;和
f) 掌握與客艙安全職責相關的有關人的行為能力的知識,包括飛行機組和客艙乘務組之間的配合。
注:提高與人的行為能力相關的知識與技能的訓練大綱的設計指導,見《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
10.4 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和休息期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制定相應規章,規定適用于客艙乘務組的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與休息期限制。
注:制定此方面限制的指南見附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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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10-1 1/11/01
第11章 保安*
11.1 直升機搜尋程序檢查單
經營人必須保證機上帶有一份搜尋程序檢查單,以便在懷疑有破壞行為時根據檢查單的搜尋程序尋找爆炸物。該檢查單必須由在發現爆炸物或可疑物時所采取行動步驟的指南加以輔助。
11.2 訓練大綱
11.2.1 經營人必須制定并保持一個使機組成員能以最恰當的方式將非法干擾行為的后果降到最小的訓練大綱。
11.2.2 經營人必須制定并保持的另一個訓練大綱,是使相關工作人員熟悉針對擬裝載到直升機上的乘客、行李、貨物、郵件、設備以及儲備品與供應物品采取的預防性措施與技術,以有助于防止破壞行為或其他形式的非法干擾。
11.3 報告非法干擾行為
在非法干擾行為發生后,機長必須立即向指定的地方當局提交一份這種行為的報告。
* 在本章范圍內,“保安”一詞用來表示防范針對民用航空的非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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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11-1 1/11/01
附件6 ─ 第III部分
第III篇
國際通用航空
第1章 總則
注1:雖然《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登記國有權利或根據情況有義務履行某些職能,但大會在A23-13號決議中承認:當航空器被另一國的經營人所租賃、包租或互換(特別是不帶機組的情況)時,登記國可能無法履行其職責,而且在公約第83條分條生效前,公約可能未充分規定經營人所在國在這種情況下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理事會主張:在上述情況下,如登記國自認不能充分履行公約所賦予的某些職責,但經營人所在國能夠更好地履行這些職責,則登記國可以將這些職責委派給經營人所在國,但須為后者所接受。不言而喻,在公約第83條分條生效前,前述措施僅為實用的權宜之計,不會對規定登記國職責的《芝加哥公約》條款或任何第三國產生影響。然而,由于公約第83條分條已于1997年6月20日生效,這種轉移職責的協議將對已批準相關議定書(Doc 9318)的締約國履行第83條分條確定的條件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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