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D 醫藥用品
補充第II篇第4章4.2.2. a)
建議將下列物品作為直升機上攜帶的急救包的典型內裝物:
– 急救手冊
– 附件12中包含的“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視信號代碼”
– 處置創傷的用品
– 眼藥膏
– 鼻腔止血噴霧劑
– 防蟲劑
– 眼藥水
– 防曬油
– 水溶性消毒劑/皮膚清潔劑
– 處置大面積燒傷的用品
– 口服藥劑如下:
止痛藥、抗痙攣藥、中樞神經興奮劑、循環系統興奮劑、冠狀動脈擴張劑、止瀉藥和止暈藥
– 人工塑料氣道和夾板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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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D-1 1/11/01
附篇E 最低設備清單(MEL)
補充第II篇第4章4.1.2
1. 如果國家對航空器審定的要求不允許有所偏離,那么除非所有系統與設備都正常工作,否則航空器就不能運行。但經驗證明只要剩下的工作系統和設備能保障繼續安全運行,在短期內某些系統或設備喪失工作能力是可以接受的。
2. 國家應通過批準一個最低設備清單來指明哪些系統和設備項目在某些飛行狀態可以不工作,其用意是表明那些除指定者以外的其他系統和設備不工作時,不能進行飛行。
3. 因此,經過經營人所在國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對每架航空器都是必須的。該清單是在負責型別設計的組織與設計國共同制定的該型航空器的最低主設備清單基礎上制定的。
4. 經營人所在國應要求經營人準備一份最低設備清單,旨在允許航空器在某些系統或設備不工作的情況下繼續運行,只要能夠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5. 最低設備清單并非要讓航空器帶著不工作的系統或設備無限期地運行下去。最低設備清單的根本目的是允許帶有不工作系統或設備的航空器以一個可控制的和完善的修理與零部件更換計劃為基礎得到安全運行。
6. 經營人要保證,在最低設備清單中有多個項目不工作,而又沒有明確不工作的系統或部件之間的相互影響不致造成安全水平下降到不可接受的程度或過分增加飛行機組的工作負荷的情況下,不得開始飛行。
7. 在確定是否可維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時,還必須考慮在帶有不工作的系統或設備繼續運行中又會出現新的失效的問題。最低設備清單不可偏離飛行手冊限制部分和應急程序的要求或登記國或經營人所在國的其他適航要求,除非適當的適航當局或飛行手冊另有規定。
8. 一次飛行中被接受為不工作的系統或設備應酌情標明,應把所有這種項目記在航空器技術記錄本上,以將不工作系統或設備通知飛行機組與維修人員。
9. 對于將被接受為不工作的特定系統或設備項目,有必要建立一個在飛行前完成的維修程序,以便使該系統或設備斷開或隔離。也許有必要為飛行機組準備一個相應的操作程序。
10. 機長按最低設備清單接受一架直升機帶有缺陷運行的責任在2.3.1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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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E-1 1/11/01
附篇F 航空經營人合格審定和驗證
對第II篇第2章2.2.1的補充
1. 目的和范圍
1.1 引言
本附篇的目的是向各國對第2章2.2.1有關對航空經營人許可證的要求所需采取的行動,尤其是完成和記錄這些行動的方式,提供指南。
1.2 所需的事先合格審定
根據標準2.2.1.4,頒發航空經營人許可證(AOC)是“依據經營人向國家證明”其組織機構、培訓政策和大綱、飛行運行、地面服務和維修安排對要實施運行的性質和范圍是充分的。合格審定過程包括國家對每個經營人的評估和確定經營人在初次頒發AOC或對AOC隨后增加任何授權之前,能夠安全地實施運行。
1.3 合格審定的標準作法
標準2.2.1.7要求經營人所在國建立合格審定制度,確保遵守要實施的運行種類所要求的標準。隨著行業能力的不斷發展,有些國家已制定了政策和程序以遵守合格審定的要求。雖然這些國家在制定合格審定作法時沒有相互協調,但它們的作法極其相同,要求也相一致。這些國家作法的有效性已經過多年證實,使全世界經營人的安全記錄得以改善。許多合格審定的作法都作為參考被納入ICAO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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