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直升機儀表、設備和飛行文件
注:有關提供直升機通信和導航設備的詳細說明見第5章。
4.1 做各種飛行的所有直升機
4.1.1 通則
除為頒發適航證所需要的最低設備外,在直升機上還必須根據所用直升機和所執行飛行的條件酌情安裝或攜帶下列各款所規定的儀表、設備和飛行文件。所規定的儀表和設備,包括其安裝,必須由登記國批準或接受。
4.1.2 儀表
直升機必須裝備能使飛行機組成員在預期的運行條件下控制直升機飛行航徑、執行任何所需的程序機動和遵守直升機運行極限的各種儀表。
4.1.3 設備
4.1.3.1 各種飛行的所有直升機必須裝備:
a) 一個易于取用的急救箱;
b) 在下列各處必須至少有一個噴射時不致使機內空氣產生危險性污染的手提式滅火瓶:
1) 駕駛艙;和
2) 每一個與駕駛艙隔開而正副駕駛員又不能很快進入的客艙;
c) 1) 由登記國確定某一年齡以上的每個人有一個座位或一個床位;和
2) 每個座位有一椅帶,每個床位有一綁帶;
d) 下列手冊、圖表和資料:
1) 飛行手冊或應用第3章所需要的、有關登記國審定當局對直升機規定任何使用限制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2) 擬飛航路和所有合理預期改航航路的現行適用航圖;
3) 附件2規定的被攔截航空器的機長程序;和
4) 附件2中所載供攔截和被攔截航空器使用的目視信號清單;和
e) 在飛行中易于更換的各種適當規格的備用電氣保險絲。
4.1.3.2 建議 各種飛行的所有直升機都應備有搜尋與援救用地空信號代碼。
4.1.3.3 建議 各種飛行的所有直升機應為每個飛行機組成員座椅備一個安全帶。
注:安全帶包括肩帶和一個可單獨使用的椅帶。
4.1.4 破開點標志
4.1.4.1 如果在直升機上標出適于援救人員在緊急情況時破開的機身部位,這些部位必須如下圖所示予以標出 (見下頁圖)。標志的顏色必須為紅色或黃色,必要時用白色勾畫輪廓,以便與底色形成反差。
4.1.4.2 如果角標相距超過2米,則其間必須另加一條9厘米×3厘米的線,使任何兩個相鄰標志的距離不超過2米。
注:本標準并不要求任何直升機都要有破開部位。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I-4-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4.2 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直升機
4.2.1 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的所有直升機必須裝備:
a) 一個磁羅盤;
b) 一個指示時、分、秒的準確的計時表;
c) 一個靈敏的壓力高度表;
d) 一個空速表;和
e) 有關當局可能規定的附加儀表或設備。
4.2.2 建議 作為受管制飛行運行的目視飛行規則飛行應按4.6進行裝備。
4.3 在水面上空飛行的所有直升機
4.3.1 漂浮設備
所有打算做水上飛行的直升機都必須裝備永久性或可迅速展開的漂浮設備,以保證直升機在下列情況下在水上安全迫降:
a) 1級或2級性能直升機在水面上空飛行時離岸的距離超過正常巡航速度10分鐘;或
b) 3級性能直升機在水面上空飛行時離岸的距離超過自轉或安全迫降著陸距離。
4.3.2 應急設備
4.3.2.1 按4.3.1的規定飛行的1級和2級性能直升機必須裝備:
a) 機上每人一件的救生衣或等效的個人漂浮裝置,存放在從個人座位或床位易于取用的地方;
b) 供機上所有人員乘坐的足夠數量的救生筏,存放在緊急時便于取用的地方,并備有與從事此種飛行相適應的包括維持生命設備的救生設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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