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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進近、著陸和中斷著陸
(圖A-7和A-8)
4.1.4.1 在目的地或備降機場的預計著陸質量應達到如下要求:
a) 不超過飛行手冊考慮到2.1中規定的參數后所規定的最大著陸質量;
b) 所需著陸距離不超過可用著陸距離;
c) 當在著陸決斷點后任何一點發生關鍵動力裝置失效時,可在最后進近和起飛區內著陸并停住;和
d) 當在著陸決斷點前任何一點發生關鍵動力裝置失效時,可在最后進近和起飛區內著陸并停住,或復飛和在目視飛行規則時以10.7米 (35英尺)、在儀表飛行規則時再加0.01 DR的垂直間隔飛越飛行航徑上所有障礙物。
如果一個障礙物距預定飛行航線下方地面最近點的橫向距離加上下列數值不超過30米或直升機總長的1.5倍 (以其中大的為準) 就要對其加以考慮:
晝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0.10 DR
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0.15 DR
無電子引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30 DR
有電子引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15 DR
有儀表著陸系統或微波著陸系統引導的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10 DR
除非障礙物位置超出以下距離,它才能被忽略:
e) 晝間運行在爬升過程能保證通過參考適當的目視標志達到導航精度時為7 R*;
f) 夜間運行在爬升過程能保證通過參考適當的目視標志達到導航精度時為10 R*;
g) 借助導航設備能達到導航精度時為300米;
h) 在其他情況下為900米。
4.1.4.2 在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降落時,如果能滿足下列條件,飛行航徑可降至著陸場面高
* R是飛機旋翼的半徑。 ATT A-3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度以下以達到VTOSS:
a) 相對于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本身以及位于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上的所有障礙物規定有一個高度余量。已證明4.5米 (15英尺) 適合于多種直升機。
b) 距不在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上的所有障礙物上方的高度余量至少等于4.1.4.1中所規定的高度余量。
4.2 2級性能直升機
4.2.1 起飛
(圖A-4和A-5)
4.2.1.1 起飛時直升機的質量不得超過飛行手冊考慮到2.1中規定的參數所規定的最大起飛質量。
4.2.1.2 起飛質量應保證在到達起飛后限定點之前發生一臺動力裝置失效時可安全完成迫降。
4.2.1.3 在從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起飛及在達到最佳爬升速率(Vy)之前發生關鍵動力裝置失效時,如果能滿足下列條件可降低飛行航徑以達到最佳爬升速率(Vy):
a) 相對于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本身及位于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上的所有障礙物規定有一個高度余量。已證明4.5米 (15英尺) 適合于多種直升機。
b) 距不在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上的所有障礙物上方的高度余量至少等于10.7米 (35英尺)。如果一個障礙物距飛行航徑不超過30米或直升機總長的1.5倍 (以其中大的為準) 就要對其加以考慮。
4.2.2 初始爬升
4.2.2.1 起飛質量應達到如下要求:當在起飛后限定點發生關鍵動力裝置失效時,爬升航徑在位于爬升航徑內的所有障礙物上方保持的高度余量在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不低于10.7米 (35英尺),在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不低于10.7米 (35英尺)+0.01 DR。
4.2.2.2 如果一個障礙物距預定飛行航徑下方地面最近點的橫向距離加上下列數值不超過30米或直升機總長的1.5倍 (以其中大的為準) 就要對其加以考慮:
晝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0.10 DR
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0.15 DR
無電子引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30 DR
有電子引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15 DR
有儀表著落系統或微波著陸系統引導的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10 DR
除非障礙物位置超出以下距離,它才能被忽略:
a) 晝間運行在爬升過程能保證通過參考適當的目視標志達到導航精度時為7個旋翼半徑;
b) 夜間運行在爬升過程能保證通過參考適當的目視標志達到導航精度時為10個旋翼半徑;
c) 借助導航設備能達到導航精度時為300米;
d) 在其他情況下為900米。
4.2.3 在航路上
起飛質量應達到如下要求:當在飛行航徑任何一點發生關鍵動力裝置失效時能繼續飛行到一個適當著陸點并達到飛越航路的最低飛行高度。
4.2.4 進近、著陸和中斷著陸
(圖A-9和A-10)
4.2.4.1 在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的預計著陸質量應達到如下要求:
a) 不超過飛行手冊考慮到2.1中規定的參數后,所規定最大著陸質量;
b) 在到達著陸前限定點之后一臺發動機失效時可安全完成迫降;
c) 所有發動機運轉時可在飛行航徑任何一點實施中斷著陸和飛越飛行航徑內所有障礙物時的高度余量不小于:
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10.7米 (35英尺);和
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10.7米 (35英尺)+0.01 DR;和
d) 當在到達著陸前限定點之前發生關鍵動力裝置失效時,可在最后進近和起飛區著陸并停住,或復飛和以10.7米 (35英尺) 的高度余量飛越飛行航徑內的所有障礙物。 1/11/01 ATT A-4
附篇 A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如果一個障礙物距預定飛行航線下方地面最近點的橫向距離加上下列數值不超過30米或直升機總長的1.5倍 (以其中大的為準) 就要對其加以考慮:
晝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0.10 DR
夜間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0.15 DR
無電子引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30 DR
有電子引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15 DR
有儀表著落系統或微波著陸系統引導的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0.10 DR
除非障礙物位置超出以下距離,它才能被忽略:
e) 晝間運行在爬行過程能保證通過參考適當的目視標志達到導航精度時為7 R*;
f) 夜間飛行在爬升過程能保證通過參考適當的目視標志達到導航精度時為10 R*;
g) 借助導航設備能達到導航精度時為300米;和
h) 在其他情況下為900米。
4.2.4.2 在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降落時,如果能滿足下列條件,飛行航徑可降至最后進近和起飛區高度以下以達到最佳爬升速率(Vy):
a) 相對于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本身以及位于高架直升機場或直升機起降平臺上的所有障礙物規定有一個高度余量。已證明4.5米 (15英尺) 適合于多種直升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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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 1-附篇(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