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飛行運行
2.1 運行設施齊全
除非通過一切可用的合理手段查明,對某一飛行和直升機的安全運行所直接需要的和可使用的地面和/或水上設施,包括通信設施和導航設備一應俱全,否則機長不得開始飛行。
注:本標準中的“合理手段”是指使用機長在起飛站通過航行情報服務機構公布的官方資料或從其他來源隨時能取得的資料。
2.2 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機長不得以低于直升機場所在國為該機場規定的運行最低標準飛進或飛出機場,經機場所在國特別批準的除外。
注:出于制定飛行計劃的目的,有些國家的做法是:某一直升機場指定作為備降機場時所用的最低標準高于該直升機場作為預定著陸機場時的最低標準。
2.3 講解
2.3.1 機長必須通過口頭講解或其他方式保證使機組成員和乘客熟悉下列各項設備的位置和用法:
a) 椅帶;和(如適用的話)
b) 緊急出口;
c) 救生衣;
d) 供氧設備;和
e) 供個人使用的其他應急設備,包括乘客應急處置說明卡。
2.3.2 機長必須保證機上所有人員知道機上攜帶的供集體使用的主要應急設備的位置和一般使用方法。
2.4 直升機適航性和安全注意事項
在機長對下列各項確信無疑之前不得開始飛行:
a) 直升機處于適航狀態,經過正式登記并隨機帶有各種適當的有關證件;
b) 考慮到預期的飛行條件在直升機上安裝了相應的儀表和設備;
c) 已按第6章完成了所有需要的維修;
d) 考慮到預期的飛行條件,直升機的質量和重心位置在飛行安全限度之內;
e) 機上裝載分布適當并牢固系留;和
f) 不會超過包含在直升機飛行手冊或其等效文件中的直升機運行限制。
2.5 氣象報告和預報
飛行前機長必須熟悉與預定飛行相對應的所有可得到的氣象資料。為從出發地附近飛離和為每次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包括:1) 研究可用的當時天氣報告和預報;和 2) 規劃一個備用的行動方案,在可能由于天氣原因不能按計劃完成飛行時使用。
注:對飛行計劃的要求見附件2 — 《空中規則》和《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PANS—ATM)(Doc 4444)。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I-2-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2.6 氣象條件對飛行的限制
2.6.1 按目視飛行規則實施的飛行
除目視氣象條件下純屬當地性質的飛行外,除非可用的當時氣象實況報告或實況報告結合預報表明沿航路或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的航段的氣象條件在相應的時間將使遵守這些規則成為可能,否則不得按目視飛行規則開始飛行。
2.6.2 按儀表飛行規則實施的飛行
2.6.2.1 要求有備降直升機場時 除非可用的資料表明,在預計抵達時間預定著陸的直升機場和至少一個備降直升機場的條件等于或高于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否則按儀表飛行規則實施的飛行不得開始。
注:出于制定飛行計劃的目的,有些國家的做法是:某一直升機場指定作為備降機場時所用的最低標準高于該直升機場作為預定著陸機場時的最低標準。
2.6.2.2 不要求有備降直升機場時 除非可用的現時氣象資料表明,在預計抵達時間前后各兩小時或從實際起飛時間開始到預計抵達時間后兩小時內 (取時間短的一種) 存在下列氣象條件,否則在不要求有備降直升機場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儀表規則飛行:
a) 云底至少高于儀表進近程序規定的最低標準120米(400英尺);和
b) 能見度至少高于該程序規定的最低標準1.5千米。
注:在保持可靠而持續的氣象觀察時,上述數據應視為最低值。當只有一個“地區”型的預報可用時,這些數值應該相應地提高。
2.6.3 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2.6.3.1 除非可用的最新氣象資料表明,預定著陸的直升機場或至少一個備降直升機場在預計抵達時間的條件等于或高于特定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否則不得繼續飛向預定著陸的直升機場。
2.6.3.2 除非報告的能見度或主導跑道視程高于規定的最低標準,否則在實施精密進近時,不得在遠距指點標定位點以處繼續儀表進近,或在實施非精密進近時,不得在直升機場上空300米(1000英尺)以下繼續儀表進近。
2.6.3.3 在實施精密進近經過遠距指點標定位點后,或者在實施非精密進近下降到直升機場上空300米(1000英尺)以下后, 如果報告的能見度或主導跑道視程低于規定的最低標準,則可以繼續進近至決斷海拔高度/相對高度或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對高度。在任何情況下,直升機在任何直升機場不得違反為該直升機場規定的運行最低標準限制而繼續進近著陸。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 1-附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