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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2 維修放行單必須包括含有下列內(nèi)容的證明:
a) 實施維修的基本細節(jié),包括所使用的經(jīng)批準的數(shù)據(jù)的詳細參照編號;
b) 完成維修的日期;
c) 若適用,批準的維修機構(gòu)的身份;和
d) 簽署放行單人員的身份。
6.8 記錄
6.8.1 經(jīng)營人必須保證保存下列記錄:
a) 對于整架直升機:總使用時間;
b) 對于直升機各主要部件:
1) 總使用時間;
2) 上次翻修日期;
3) 上次檢驗日期;
c) 關(guān)于按使用時間決定其可用性和使用壽命的儀表和設備;
1) 為確定其可用性或計算其使用壽命所必需的使用時間記錄;
2) 上次檢驗日期。
6.8.2 這些記錄必須在其有關(guān)部件的使用壽命束后保存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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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II-6-2
第7章 直升機飛行機組
7.1 飛行機組的組成
7.1.1 飛行機組的組成和人數(shù)不得少于運行手冊的規(guī)定。飛行機組除按飛行手冊或其他與適航證有關(guān)的文件規(guī)定的最少人數(shù)外,還須包括由于所用直升機的型別、運行的類型和在更換飛行機組地點之間的飛行持續(xù)時間等因素需增加的飛行機組成員。
7.1.2 飛行機組中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持有登記國頒發(fā)或認可的批準其操作所用類型無線電發(fā)射設備的有效執(zhí)照。
7.2 飛行機組成員的應急職責
經(jīng)營人必須為每一機型規(guī)定在發(fā)生緊急情況或需要緊急撤離時每一名飛行機組成員各自應盡的職責。完成這些職責的年度訓練必須包含在經(jīng)營人的訓練大綱中,還必須包括對規(guī)定要攜帶的所有應急和救生設備使用的講解和緊急撤離直升機的演練。
7.3 飛行機組成員的訓練大綱
7.3.1 經(jīng)營人必須制定并保持一份由經(jīng)營人所在國批準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大綱,以保證所有飛行組成員對于所擔負的工作接受了充分的訓練。訓練大綱須:
a) 包括經(jīng)營人所在國規(guī)定的地面訓練設施和飛行訓練設施以及合格的教員;
b) 包括飛行組成員所直升機型的地面與飛行訓練;
c) 飛行組正確的配合訓練以及由動力裝置、傳動、旋翼、機體或系統(tǒng)故障、失火或其他異常情況引起的各種類型的應急和非正常情況下的處置程序訓練;
d) 包括與用于預期的運行領域的目視和儀表飛行程序、威脅和差錯管理的人的行為能力有關(guān)的知識與技能以及危險品運輸方面的訓練;
e) 保證所有飛行組成員知道他們所擔負的職責以及同其他機組成員間的職責關(guān)系,尤其是不正常和緊急方面的程序;和
f) 按經(jīng)營人所在國的要求定期執(zhí)行,并必須包括一次對勝任能力的評估。
注1:2.2.4禁止直升機在載客或載貨飛行中模擬緊急或非正常情況。
注2:在經(jīng)營人所在國認為適當?shù)姆秶鷥?nèi),飛行訓練可以在該國批準的為此目的而使用的飛行模擬訓練裝置上進行。
注3:7.2和7.3要求的反復訓練的范圍可以變動,不需要像對某一型直升機進行的初始訓練那樣廣泛。
注4:在經(jīng)營人所在國認為可行的范圍內(nèi),可以用函授和書面考試以及其他方法滿足周期性地面訓練的要求。
注5:危險品運輸訓練的規(guī)定包含在附件18中。
注6:提高與人的行為能力相關(guān)的知識與技能的訓練大綱的設計指導。見《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
注7:為駕駛員提供的關(guān)于飛行程序參數(shù)和運行程序的資料載于PANS-OPS第I卷。關(guān)于編制目視和儀表飛行程序的標準載于PANS-OPS第II卷。某些國家使用的超障準則和程序可能與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這些差異是重要的。
注8:關(guān)于設計飛行機組成員訓練大綱的指導材料載于《運行手冊的編寫》手冊(Doc 9376號文件)。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II-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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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注9:關(guān)于使用不同方法評估能力的指導材料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培訓》(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2章的附篇中。
7.3.2 下列情況必須被認為已滿足在某一型直升機上進行反復訓練的要求:
a) 在經(jīng)營人所在國認為可行的范圍內(nèi),使用該國為此目的而批準的飛行模擬訓練裝置;或
b) 在適當時期內(nèi)完成7.4.4要求的該型直升機的熟練檢查。
7.4 資格
注:關(guān)于交叉機組資格、混合機隊飛行和交叉計時的一般性指導,參見《建立國家人員執(zhí)照頒發(fā)系統(tǒng)的程序手冊》(Doc 9379號文件)。
7.4.1 最近經(jīng)歷 — 機長
7.4.1.1 經(jīng)營人不得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某一型號直升機或其改型的機長,除非該駕駛員在前90天之內(nèi)在同一型號的直升機上至少做過三次起落。
7.4.1.2 當機長駕駛在操作程序、系統(tǒng)和操縱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型號直升機的若干改型或不同型號的直升機時,締約國必須決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將7.4.1.1對于直升機的每個改型或每個型號的要求加以合并。
7.4.2 最近經(jīng)歷 — 副駕駛員
7.4.2.1 經(jīng)營人不得指派一名副駕駛在起飛和著陸時操作某一型號直升機或其改型的飛行操縱裝置,除非該副駕駛在前90天之內(nèi),在同一型號的直升機上作為機長或副駕駛在三次起落中操作過飛行操縱裝置,或在為此目的批準的飛行模擬訓練裝置上演示有能力擔任副駕駛。
7.4.2.2 當副駕駛員駕駛在操作程序、系統(tǒng)和操縱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型號直升機的若干改型或不同型號的直升機時,締約國必須決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將7.4.2.1對于直升機的每個改型或每個型號的要求加以合并。
7.4.3 機長航路和直升機場的資格
7.4.3.1 在駕駛員符合7.4.3.2和7.4.3.3的要求之前,經(jīng)營人不得用該駕駛員在他尚無飛行資格的航路或航段上擔任直升機機長。
7.4.3.2 每一個此類駕駛員必須向經(jīng)營人表明對下列各項具有足夠的知識:
a) 所飛航路和所用直升機場,其中必須包括下列知識:
1) 地形和最低安全海拔高度;
2) 季節(jié)性氣象情況;
3) 氣象、通信和空中交通設施、服務與程序;
4) 搜尋與援救程序;和
5) 沿飛行航路有關(guān)的導航設施和程序;和
b) 適用于飛越人口稠密區(qū)和空中交通密集地區(qū)、障礙物、建筑群、燈光、進近導航設備的程序以及進場、離場、等待和儀表進近程序,及適用的運行最低標準。
注:關(guān)于進場、離場、等待和儀表進近程序的演示可在足以達到這一目的的有關(guān)訓練設備上進行。
中國航空網(wǎng)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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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 1-附篇(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