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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6
No.1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a) 直升機處于適航狀態;
b) 針對所執行的特定類型運行,已裝備第4章所規定的,足以實施該次飛行的儀表與設備;
c) 已為該直升機發放了6.7規定的維修放行單;
d) 考慮各種預期的飛行條件后,該直升機的質量和重心位置滿足安全飛行的要求;
e) 直升機上所有載荷分布適當并安全固定;
f) 已完成核查,表明將實施的飛行符合第3章中規定的各項使用限制;和
g) 符合2.3.3關于運行飛行計劃的標準。
2.3.2 經營人必須將填好的各種飛行準備表單保存三個月。
2.3.3 運行飛行計劃
2.3.3.1 每次預期的飛行都必須填寫運行飛行計劃。該計劃必須經機長批準和簽字,并在適用時由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簽字。計劃必須由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存檔,如不能履行此程序,則必須交給直升機場當局或在起飛航站的適當地點予以記錄。
注: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的職責見2.6。
2.3.3.2 運行手冊中必須說明運行飛行計劃的內容和使用方法。
2.3.4 備降直升機場
2.3.4.1 按儀表飛行規則進行的飛行,在運行飛行計劃和飛行計劃中必須至少指定一個合適的備降直升機場,除非:
a) 根據其飛行持續時間和當時的氣象條件,完全可以肯定,在預計到達預定著陸直升機場的時刻以及在預計到達時刻前后一段合理時間內可以在經營人所在國規定的目視氣象條件下進近和著陸;或
b) 預定著陸的直升機場地處孤立而又無適當的備降直升機場,在這種情況下必須確定一個不能返航點(PNR)。
2.3.4.2 在下述前提下,可以指定適當的近海備降直升機場:
a) 只有在不能返航點之后才可使用近海備降直升機場。在不能返航點之前必須使用岸上備降直升機場;
b) 在確定備降直升機場適用性時,必須考慮關鍵性操縱系統和關鍵性部件的機械可靠性;
c) 在到達備降直升機場之前,必須能達到一臺發動機不工作時的性能水平;
d) 必須保證起降平臺可用;
e) 天氣資料必須準確可靠。
注:在飛行手冊中規定的著陸技術隨著操縱系統發生故障可能排除某些直升機起降平臺被列為備降直升機場。
2.3.4.3 建議:如直升機攜帶的燃油足以飛往岸上某個備降直升機場,則不應使用近海備降直升機場。這種情況應屬于例外,不包括在不利天氣條件下增加業載的情況。
2.3.5 天氣條件
2.3.5.1 除非當前的氣象報告或當前報告和預報的綜合情況表明,按目視飛行規則所飛航路或航段的氣象條件在相應的時間內使遵守目視飛行規則成為可能,否則不得開始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2.3.5.2 除非現有資料表明,在預定到達時間,預定著陸直升機場或者在需要備降機場情況下至少一個備降直升機場的條件達到或高于直升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否則不得開始儀表飛行規則飛行。 23/11/06
No.11 II-2-4
第 II 篇,第 2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注:出于制定飛行計劃的目的,有些國家的做法是:某一直升機場指定作為備降機場時所用的最低標準高于該直升機場作為預定著陸機場時的最低標準。
2.3.5.3 在已知或預期結冰的情況下不得開始飛行,除非該直升機經審定并且其裝備能夠應付這種情況。
2.3.5.4 計劃或預期在可能或已知地面結冰的情況下運行的直升機不得起飛,除非對該直升機的結冰情況進行檢查并在必要時采取適當的除冰/防冰措施 (如必要)。為保持該直升機在起飛前處于適航狀態,必須將直升機上堆積的冰或其他自然形成的污染物除去。
注:這方面的指導材料見《航空器地面除冰/防冰作業手冊》(Doc 9640)。
2.3.6 燃油和滑油供應
2.3.6.1 所有直升機 考慮到氣象條件和飛行中可能發生的任何延誤,直升機必須載有足夠的燃油和滑油,以保證能安全完成這次飛行,否則不得開始飛行。此外,還必須攜帶備份油量以應付緊急情況。
2.3.6.2 目視飛行規則(VFR)運行 按目視飛行規則運行時,為符合2.3.6.1的規定所裝載的燃油和滑油量,必須至少足以使直升機:
a) 飛往飛行所計劃的直升機場;
b) 再以最大航程速度飛行20分鐘加上10%的計劃飛行時間;和
c) 具有經營人為滿足經營人所在國的要求而規定裝載一定量的附加燃油,以便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足以應付增加的油耗。
2.3.6.3 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 在按儀表飛行規則運行時,為符合2.3.6.1的規定所裝載的燃油和滑油量,必須至少足以使直升機:
2.3.6.3.1 當按2.3.4.1a) 所述不要求有一備降直升機場時,飛往飛行所計劃的直升機場,然后:
a) 于標準氣溫條件下在目的地直升機場上空450米(1 500英尺)以等待速度飛行30分鐘,然后進近和著陸;和
b) 具有經營人為滿足經營人所在國的要求而規定裝載一定量的附加燃油,以便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足以應付增加的油耗。
2.3.6.3.2 在要求有一備降直升機場時,飛往飛行所計劃的直升機場并在該機場做一次進近和一次復飛,然后:
a) 飛往飛行計劃中規定的備降直升機場;然后
b) 于標準氣溫條件下在備降直升機場上空450米(1 500英尺)以等待速度飛行30分鐘,然后進近和著陸;和
c) 具有經營人為滿足經營人所在國的要求而規定裝載一定量的附加燃油,以便在發生可能的意外情況下足以應付增加的油耗。
2.3.6.3.3 當按2.3.4.1b) 所述沒有適當備降直升機場可用時,飛往飛行所計劃的直升機場,然后以等待速度飛行兩小時。
2.3.6.4 在計算2.3.6.1中所需的燃油和滑油量時,必須至少考慮下列因素:
a) 預報的氣象條件;
b) 可能的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和交通延誤;
c) 進行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在目的地直升機場進行一次儀表進近,包括一次復飛;
d) 在運行手冊中規定的適用的失壓程序或航路上一臺動力裝置失效的程序;和
e) 可能延誤直升機著陸或增加燃油和/或滑油消耗的任何其他情況。
注:2.3.6中的規定并不排除在飛行中修訂飛行計劃,以便重新計劃到另一直升機場的飛行,但必須從重新計劃的一點起,符合2.3.6的要求。 II-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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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2.3.7 乘客在機上或旋翼在轉動時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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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3部分 第五版 第11次修訂 1-附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