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篇C 飛行時間與飛行值勤期的限制
補充第II篇2.2.9.3
1. 目的與范圍
1.1 確定飛行時間和飛行值勤期限制的唯一目的是為了減少由于飛行機組成員疲勞而危及飛行安全的可能性。
1.2 為防止這類問題的出現,必須注意兩種疲勞,即暫時性疲勞和累積性疲勞。暫時性疲勞可以說是一個健康人在一段時間的工作、用力或興奮后通常遇到的疲勞,一般可在充足睡眠后即行消除。另一方面,累積性疲勞則由于延遲暫時性疲勞的恢復或未完全從暫時性疲勞中恢復而產生,或者是過度工作、用力或興奮而未得到充分恢復的后果。
1.3 根據本附件本部分條款的限制可以防止這兩種疲勞,因為這些條款認識到:
1.3.1 為防止兩種疲勞而限制飛行時間的必要性。
1.3.2 為特別防止暫時性疲勞而限制飛行前或一系列飛行時在經停站的地面值勤時間的必要性。
1.3.3 為飛行機組成員提供充分機會從疲勞中恢復的必要性。
1.3.4 為特別防止累積性疲勞而考慮飛行機組成員需要執行其他有關任務的必要性。
2. 通則
2.1 駕駛員在任何時間意識到自己健康狀況下降 (包括由于疲勞造成的健康狀況下降),可能無法安全地履行駕駛執照和有關等級給予的權力時,有責任不履行這些權力。
2.2 以下各款中所設置的限制應被視為最低要求,在某些情況下,經營人有責任在考慮下列因素后對它們進行調整。需考慮的特別因素為:
a) 航空器的機組人員組成;
b) 運行延誤的可能;
c) 航空器類型和航線復雜程度,如交通密度、導航設備、機載設備的標準、通信困難、以及在無增壓艙的航空器中高空飛行或在有增壓艙的航空器中進行高座艙高度飛行;
d) 夜間飛行所占的比例;
e) 中途停留期間的住宿條件,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證機組真正休息;
f) 起降次數;
g) 需要一個有序的高度穩定的排班體系 (為此,充足的后備是一個重要因素);
h) 特別是因為正常作息周期被干擾造成的失眠;和
i) 駕駛艙環境。
2.3 出于飛行安全的原因,經營人有責任確保為雇主執行非飛行任務的機組成員在執行飛行任務之前至少能有最低要求的休息時間。
3. 定義
搭乘便機的機組 由經營人或地面運輸部門在飛行中安置的機組成員。
值勤期 飛行機組成員按照雇主的命令執行任何任務的時間。
飛行值勤期 從飛行機組成員開始值勤時刻 (該時刻緊接休息期之后并在執行下一次飛行和一系列飛行任務之前) 起,到完成下一次飛行或一系列飛行解除一切任務時止的總時間。
飛行段 從航空器停放區開始到航空器停放區終止的一次飛行或一系列飛行中的一次飛行。
它由以下階段組成:
– 飛行準備;
– 飛行時間;
– 飛行段或一系列飛行段之后的飛行時間。 附件 6 — 第 III 部分 ATT C-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II 部分
飛行時間 — 直升機 自直升機的旋轉葉片開始轉動時起到直升機飛行結束最后停止移動及旋轉葉片停止時止的總時間。
休息期 飛行機組成員在地面度過的、被經營人解除全部勤務的時間段。
一系列飛行 在兩次休息期之間所完成的兩個或更多個的飛行段。
待命 飛行機組成員一俟通知召之即可來執行任務的一段規定的時間。
再次起飛準備時間 一次飛行任務期間的兩個飛行段之間在地面花費的時間。
4. 關于定義的說明
4.1 飛行時間
飛行時間的定義必然非常概括,但就限制而言,當然旨在按照飛行機組成員的有關定義應用于飛行機組成員。依照后者的定義,有執照的機組人員作為乘客旅行時不得視為飛行機組成員,盡管在安排休息期時應考慮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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