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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選定。要向駕駛員提供確定已到達動力失效點的方
便而可靠的方法。
2.5要求的加速一停止距離。
2.5.1 要求的加速一停止距離即從靜止滑跑起
點到達動力失效點(假定關鍵性動力裝置在此點突然
失效),并從此點至停止(陸用飛機)或減速至9公
里/時(5海里/時)(水上飛機)所需的距離。
2.5.2 在確定此距離時,除允許使用機輪剎車外
還可用其他替代的制動方法,只要它們是可靠的和在
正常使用條件下能獲得協調一致的效果,而不需要特
殊技巧來操縱飛機。
2.6 要求的起飛滑跑距離
要求的起飛滑跑距離是下列中較大的一個:
全部動力裝置都工作,從靜止滑跑起點加速至起
飛安全速度所需距離的1.15倍;
假定關鍵性動力裝置在動力失效點失效,從靜止
滑跑起點到加速至起飛安全速度所需距離的1.0倍。
2.7 要求的起飛距離
2.7.1 要求的起飛距離是關鍵性動力裝置在動
力失效點失效的情況下,到達高于起飛道面的下列高
度所需的距離:
對2臺動力裝置的飛機為10.7米(35英尺),
對4臺動力裝置的飛機為15.2米(50英尺)。
2.7.2 上述高是指飛機按有關飛行航徑,以不帶
坡度的姿態,起落架放下時可以剛好飛越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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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2.8條及相應的使用要求規定了10.7米(35英尺)高的一點
作為凈起飛飛行航徑起點,以保證可以取得適當的凈飛越高度。
2.8 凈起飛飛行航徑
2.8.1 凈起飛飛行航徑是一臺動力裝置不工作
時的飛行航徑,它從要求的起飛距離末端10.7米(35
英尺)高處延伸到至少450米(1 500英尺)高(按第2.9
條的條件計算)為止,其預期的爬升梯度在每一點上
減去等于如下的梯度:
對2臺動力裝置的飛機為0.5%;
對4臺動力裝置的飛機為0.8%。
2.8.2 飛機在起飛襟翼和起飛功率的條件下,其
預期的性能在選定的起飛安全速度上可以達到,而實
際上在低于此速度9公里/小時(5節)時即可達到。
2.8.3 此外,列出下述重要轉彎的影響
半徑:在確定450米(1 500英尺)高以下的凈起飛
飛行航徑,使用的每一襟翼位置的起飛安全速度,其
相應的真空速在靜風案件下以穩定的一級轉彎率(每
分鐘180。)進行轉彎的半徑。
性能改變:上述轉彎造成性能大致降低數相當于
梯度的變化如下:
[0.5(了普萬)2]%,其中V是以公里/時表示的真
空速;
[0.5( i000習%,其中V是以海里/時表示的真空速。
2.9 條件
2.9.1 空速
2.9.1.1 在確定要求的超飛距離時,選定的起飛
安全速度應在到達所需起飛距離終點之前就能得到。
2.9.1.2 在確定低于120米(400英尺)的凈起飛
飛行航徑時,要保持選定的起飛安全速度,即在到達
此高度以前不用加速。
2.9.1.3 在確定高于120米(400英尺)的凈起飛
飛行航徑時,空速應不小于選定的起飛安全速度。如
果飛機在到達120米(400英尺)以后和到達450米
(1 500英尺)之前加速,則應采取平心加速,且其值等
于真實可得到的加速度減去等于第2.8.1條規定的爬
升梯度相當的加速度。
2.9.1.4 凈起飛飛行航徑包括過渡到初始航路形
態和空速。在全部過渡階段中,要遵守有關加速的上
述規定。
2.9.2 襟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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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 襟翼除下列情況外應始終在同一位置
(起飛位置):
a)在高于120米(400英尺)可以移動襟翼,但應
能符合第2.9.1條的空速規定,并且用于其后
5各分段的起飛安全速度髓適合于新的襟翼位置;
b)在到達最早的動力失效點之前可以變動襟翼
位置,如果這已被確立為滿意的正常程序。.
2.9.3 起落架
2.9.3.1 在確定要求的加速一停止距離和要求
的起飛滑跑長度時,起落架一直是放下的。
2.9.3.2 當確定要求的起飛距離時,陳在所選定
的起飛安全速度超過了第2.2條規定的最低值外,在
到達選定的起飛安全速度之前不開始收起落架,但當速
度達到大于第2.2條規定的最低值時則可開始收起落架。
2.9.3.3 在確定凈起飛飛行航徑時,開始收起落
架應不早于第2.9.3.2條規定的一點。
2.9.4 冷卻
對于凈起飛飛行航徑低于120米(400英尺)的那
一部分,加上從120米(400英尺)高度點開始的任何
過渡分段,發動機整流罩魚鱗片的位置應這樣掌握,
即在允許的起飛最高溫度限度內開始起飛,在預期的
最高氣溫條件下不超過有關的各最高溫度極限。對隨
后的凈起飛飛行航徑部分,發動機整流罩魚鱗片的位
置和空速,應使在預期的最大氣溫條件下的穩定飛行
中不超過相應的溫度極限。全部動力裝置的整流罩魚
鱗片在開始起飛時如上述,而不工作動力裝置的整流
罩魚鱗片則可以在到達所需起飛距離的末端時關閉。
2.9.5 動力裝置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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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第二部分國際商業航空運輸——飛機(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