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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借助于在飛行手冊中的限制,禁止只用其自身的動力起飛。這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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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正文中被歸人為“自維持動力滑翔機”。對于自維持動力滑翔機,附
I
I 錄I中的附加要求是適用的。
JAR 22.3 滑翔機類別
(a)實用類是限于正常滑翔飛行的滑翔機。在型號合格審定時,如果要演
示,可允許作以下的特技機動;
(1)尾旋;
(2)緩8字、急上升轉彎、失速轉彎和急轉彎;
(3)正觸斗。
(b)滑翔機要作除了實用類所允許的之外的特技機動,必須申請特技類
合格證,允許的特技機動在申請型號合格證時,必須確認。
(c)如果每個所申請的類型要求都滿足,滑翔機可以取得多于一種類型
的合格證。
砸M 22。1(、曲
JAR一22不適用于分類作為懸掛滑翔機(hang一斟iders)和超輕型或微輕
型的飛機。這些飛機的定義隨國家不同而異。但是,那種用駕駛員的肌肉能量
和勢能能夠起飛和著陸的懸掛滑翔機也可被廣義地定義為滑翔機
(Sailplanes)。
由于其某些主要特性是被嚴格限制的,超輕型或微輕型能夠說成為能量
甚低的飛機。下列規范是常用的(單獨的或綜合的):失速速度、重量與翼面的
比值、最大起飛重量、最大空機重量、燃油容量、座位數。
另外,懸掛滑翔機爭超輕型/微輕型通常都不作型號合格審定,而JAR一
22是為頒發型號合格證而規定的最低標準。后者的說明也可用于具有限制的
適航證件的飛機——JAR一22不適用于這樣的飛機。
班M 22.3
(1)如果國家規定允許,如果安裝了規定的設備,并符合。燃22.乃
(n),滑翔機可以月于云中飛行。
(2)參閱附錄F——特技機動匯總表。
一15—
P
B分部 飛行
總 則
JAR 22.21 證明符合性的若干規定
(a)本分部的每項要求在申請審定的載重狀態范圍內,對重量和重心的
每種相應組合,都必須得到滿足。證明時必須按下列規定:
(1)用申請合格審定的該型號滑翔機進行試驗,或根據試驗結果進
行與試驗同樣準確的計算;和
(2)對重量和重心的每一種臨界組合進行系統的檢查。
(b)若無其它說明,滑翔機使用的全部構形(如減速板、襟翼、起落架等
的位置)的符合性均必須確認。若無其它說明,在符合性驗證時,動
力裝置或螺旋槳如可以收起,均必須收起。
注:B分部所要求的飛行試驗并不構成表明符合JAR一22所必須的全部
飛行試驗。
皿M 22 2j (解釋性資料)
(1)飛行試驗用的儀表
(a)為試驗目的,滑翔機應裝有適當的儀表從而以簡單的方式進行需要
的測量和觀察。如不能獲得可靠的結果,適航當局可以要求安裝特殊
的設備。
(b)在試驗過程的初期,儀表的精度及其校準曲線即應確定,空速指示系
統的位置誤差更應予以特別注意;滑翔機構形的影響也應予以考慮。
(2)在飛行試驗之前,必須進行下列地面試驗:
一1 6—
P
(a)測量:
(i)操縱回路的剛度;
(ii)操縱的摩擦力;
(iii)張緊的操縱回路的操縱鋼索張力;
(iv)操縱面及襟翼的最大偏轉
(3)功能試驗。在開始飛行試驗之前,必須進行全部地面試驗,特別
是牽引鉤在鋼索可能發生的各種角度及力量下的功能作運行試
驗。
JAR 22.23載重分布限制
(a)必須制定滑翔機可以安全運行的重量及重心范圍。對重心前限至重
心后限后1%標準平均弦長或10毫米(二者中選其較大者)之間的重
心范圍,必須驗證其符合性。
(b)重心范圍不能小于每一個乘員(包括降落傘)的重量在110公斤至70
公斤之間變化時所對應的重心范圍,此時不使用如JAR 22.31(c)所
定義的配重。
JAR 22.25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所制定的最大重量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滑翔機最大重量不超過下列值
(i)申請人所選擇的最大重量;
(ii)最大設計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項適用結構載荷情況的
最重的重量;或
(iii)表明符合本部每項適用飛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2)不能小于滑翔機的空重加上乘員和降落傘的重量(單座為110公
斤,雙座為180公斤),加上需要的最低設備,加上可拋放的配重,
對于動力滑翔機還要加上在最大連續功率下足夠飛行至少半小
時的燃油。
(b)必須制定最小重量使之不大于下列重量之和:
(1)按JAR 22.29確定的空重;
(2)乘員及降落傘的重量55公斤加上按JAR 22.31(c)所定義的配
重。
JAR 22.29 空重和相應的重心
(a)空重及相應的重心必須用滑翔機稱重的方法確定:
(1)機上裝有:
(i)固定配重;
(ii)所需要的最低設備;
(iii)對于動力滑翔機,不可用燃油、最大滑油以及(適用時)發動
機冷卻液和液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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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