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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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5 ┃冷轉(慢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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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2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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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持續時間(分) ┃ 操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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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60 ┃最大連續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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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5 ┃冷轉和停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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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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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進行持久試驗時或其后,必須確定燃油及滑油的消耗。]
JAR 22.1851工作試驗
工作試驗必須包括對回火特性、起動、慢車、加速、超轉以及發動機的其它
任何工作特性的驗證。
JAR 22.1853 發動機部件試驗
.(a)對于不能按JAR 22.1849(a)至(c)用持久試驗充分驗證的發動機部
件,申請人必須進行附加試驗以確定這些部件在所有予期正常飛行
及大氣條件下都能可靠地工作。
(b)要求有溫度控制措施的每一個部件,必須確定其溫度限制,以保證有
良好的功能、可靠性及耐久性。
JAR 22.1855 分解檢查
完成持久試驗后,發動機必須完全分解。主要部件不可有破損、裂痕或過
度磨損。
JAR 22.1857發動機調整和零件更換
申請人可以對臺架試驗期間的發動機進行維護和小修。如果在試驗期間
或分解檢查以后,需要大修或更換零件,或主要部件必須更換,則發動機必須
進行民航局要求的任何附加試驗。
~121—
J部分螺旋槳
總 則
JAR 22.1 901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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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對該合格證更改的要求。
m杞22.j9Dj (符合性驗證的可接受的方法)
作為飛機螺旋槳合格審定過的螺旋槳認為是符合本J分部的要求的。
JAR 22.1 903使用手冊
必須提供包括申請人認為在安裝、使用和維修滑翔機方面是必需的資料
的使用手冊。
JAR 22.1905螺旋槳使用限制
螺旋槳使用限制必須以本J分部規定的試驗所證實的各種條件為基礎來
確定。
一122—
JAR 22.1 91 7 材料
設計和構造
螺旋槳所用材料的適用性和耐久性必須:
(a)建立在經驗或試驗的基礎之上;和
(b)符合經批準的規范,保證所用的材料具有設計資料中采用的強度和
其它性能。
JAR 22.1919耐久性
螺旋槳的設計和構造必須使螺旋槳在翻修期之間出現不安全狀態的可能
性減至最小。
JAR 22.1923槳距
在予定的使用條件下,槳距操縱失效,不得引起危險的超轉。
JAR 22.1933總則
試驗和檢查
申請人必須表明螺旋槳及其主要附件,在完成JAR 22.1935至JAR
22.1947規定的各項試驗和檢查后無故障或失效的跡象。
JAR 22.1935 槳葉固定裝置試驗
可拆槳葉的螺旋槳槳葉和槳轂的固定裝置必須能承受請求批準的最大轉
一123—
速(非瞬時超速)或最大控制轉速(適用時)所產生的離心力兩倍的載荷。此可
通過旋轉試驗或靜拉試驗完成。
JAR 22.1937 振動載荷限制試驗
每個金屬槳轂和槳葉.以及非金屬槳葉的每一主要承載金屬件的振動載荷
限制,必須考慮到所有可合理予計到的振動載荷模式而予以確定。
JAR 22.1 939持久試驗
(a)定距或地面可調整的木質或金屬螺旋槳。
定距或地面可調整的木質或金屬螺旋槳必須經受下列試驗中的一種
試驗:
(1)進行50小時的平飛或爬升飛行試驗。在該項飛行試驗中,螺旋
槳在額定轉速下至少運行5小時。50小時的其余時數,螺旋槳
必須以不低于額定轉速90%的轉速進行運轉。必須用合格審定
時申請的最大直徑的螺旋槳來進行此項試驗。
(2)以合格審定時所申請的功率及螺旋槳轉速在發動機上進行50
小時的持久性臺架試驗。必須用合格審定時申請的最大直徑的
螺旋槳來進行此項試驗。
(b)變距螺旋漿
木質或金屬變距螺旋槳(當螺旋槳轉動時,槳距可以由駕駛員或自動裝置
來改變的螺旋槳)必須經受下列試驗中的一種試驗:
(1)在一臺發動機上作50小時的試驗。此臺發動機和與螺旋漿匹配
使用的發動機具有相同的功率和轉速特性。每次試驗必須在螺
旋槳的最大連續轉速和額定功率下進行。倘若確認起飛性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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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