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 10月 1日生效的運輸類飛行標準信息通告 (FSAT 99-07)公布了經 FAA批準的為 1999-2000冬季更新的除冰程序。它包括修訂后的 SAE批準的保持時間指南圖(見以上復制件)。在所有這些圖上,都增加了一欄“其他( 1)”。這個新的欄目以及支持它的注釋,描述了這樣一個事實:對于雪丸、雪粒、冰丸、中度和嚴重凍雨和冰雹等條件,沒有保持時間指南。
FSAT 99-07同時還提到,由于以上原因,在雪丸、雪粒、冰丸或冰雹條件下,承運人不應試圖起飛,除非在這些條件下的運行得到了飛機制造廠家的批準并進行了起飛前污染檢查。在中度和嚴重凍雨條件下的起飛沒有得到批準。空客公司不批準在以上任何條件下起飛(即:雪丸、雪粒、冰丸或冰雹)。確實,這樣要求是為了貫徹光潔飛機的概念,即:在起飛時,不允許飛機上有沉降堆積物。因此,只要對于雪丸、雪粒、冰丸或冰雹等條件沒有保持時間,則不建議在這些條件下起飛。
. FSAT 99-07 還公布了額外的 FAA批準的制造廠家的特定 II類和 IV類除冰/防冰保持時間的表格。
Table 4 應用 SAE I類混合液指南
最小濃度與外界大氣溫度(OAT)的關系
外界大氣溫度 OAT 一步程序除冰/防冰 兩步程序
第一步:除冰 第二步:防冰 (*)
-3° C (27° F) 及以上 經加熱的混合液的的冰點 (**)應該至少低于 OAT10° C (18°F) 被加熱水的在噴嘴的溫度昀少要 60° C(140° F) 或用加熱的液/水混合物 混合液的冰點至少要比實際 OAT低 10° C (18° F)
-3° C (27° F) 以下 被加熱混合液的冰點不應高于 OAT3° C (5° F)
注:對于加熱后的液體,昀好在噴嘴的溫度不低于 60° C (140° F) 。溫度上限不應超過 90°C或液體制造廠家建議的溫度。注意: 機翼蒙皮的溫度可能不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低于 OAT。在后面的情況中,可以使用更強的混合液(更多甘醇)。
(*) 在第一步的液體凍結前使用,典型情況是在 3分鐘內。 (**) 清潔的飛機可以用未加溫的液體進行防冰處理。
生效日期:1999年 10月 1日
Table 5 應用 SAE II類和 IV類混合液指南
最小濃度與外界大氣溫度(OAT)的關系
外界大氣溫度 一步程序除冰/防冰 兩步程序
第一步:除冰 第二步:防冰 (*)
-3° C (27° F) 及以上 50/50 加熱的 (**) II/IV類 加熱的水或加熱的 I、II或 IV類液與水的混合物 50/50 II/IV 類
低于 -3° C (27° F)到 -14° C (7° F) 75/25 加熱的 (**) II/IV類 加熱的合適的 I、II或 IV類液與水的混合物,冰點高于實際 OAT 不超過 3° C (5° F) 75/25 II/IV 類
低于-14° C(7° F) 到-25° C (-13° F) 100/0 加熱的 (**) II/IV類 加熱的合適的 I、II或 IV類液與水的混合物,冰點高于實際 OAT 不超過 3° C (5° F) 100/0 II/IV 類
低于 -25° C (-13° F) SAE II/IV 類液可以在-25°C (-13°F)以下使用,前提是液體的冰點至少比 OAT低 7°C (13°F) 并且滿足空氣動力學的接受標準。在不能使用 SAE II/IV 類液時,考慮使用 SAE I類液。(見表 1)。
注:對于加熱后的液體,昀好在噴嘴的溫度不低于 60° C (140° F) 。溫度上限不應超過 90°C或液體制造廠家建議的溫度。注意: 機翼蒙皮的溫度可能不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低于 OAT。在后面的情況中,可以使用更強的混合液。
(*) 清潔的飛機可以用未加溫的液體進行防冰處理。 (**) 在第一步的液體凍結前使用,典型情況是在 3分鐘內。
注意:若防冰液的量不夠,特別是在兩步程序中的第二步,可能引起保持時間大大受損,特別是當使用 I類混合液進行第一步(除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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