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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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A. 交叉耦合的靜壓源/系統,如果靜壓管在易結冰的區
域,應具有防冰能力。
B. 測量靜壓源感知的靜壓,將其轉換為氣壓高度,并
顯示給機組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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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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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為自動高度報告目的地提供于顯示的氣壓高度相對
應的數字化編碼信號的設備。
D. 為了滿足相應的性能要求,如需要進行靜壓源誤差
修正(SSEC)。
E. 安裝的設備應能為所選定高度的自動控制和警告提
供基準信號。
(2) 一部報告高度的二次監視雷達應答機(SSR),如果
只安裝了一部,它必須具有轉換到任意一個高度測量系統的能
力。
(3) 一套高度警告系統。
(4) 一套自動高度控制系統。
(5) 歐洲RVSM 區域運行要求ACAS II 或TCAS 7.0 (目
前公司已經將原機載TCAS6.04 升級為TCAS 7.0)。
2.5 RVSM 運行對簽派放行的要求
2.5.1 獲得RVSM 運行批準的飛機在RVSM 區域運行
RVSM 運行的簽派放行,除必須遵守公司標準的簽派放行程
序外,還必須能夠確認:
(1) 執行該次航班的飛機已經得到了RVSM 批準,;
(2) RVSM 運行必需的設備符合最低設備清單(MEL)的要
求;
(3) 在RVSM 空域運行的飛機所需設備的缺陷已經采取了
維修措施進行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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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對航路氣象預報及資料,尤其是RVSM 區域中的系統
天氣和顛簸區進行了分析研究;
(5) 已查閱航行通告中所有關于在RVSM 空域運行的規定
或要求;
(6) 如果所簽派的飛機所屬航空器組存在與RVSM 適航批
準有關的航空器運行限制,這些限制必須已經得到充分考慮。
(7) 飛行計劃(FPL)中,航空器設備欄內已注明“W”
字樣,表明公司及該飛機已經得到了RVSM 運行批準;在歐洲RVSM
區域運行時要在飛行計劃中加入RVSM 區域進入點、退出點及相
應的所需高度(RFL)。
2.5.2 未經RVSM 批準的飛機在RVSM 區域運行
(1) 未經批準的飛機,不得在飛行計劃中填寫“W”,不
得在指定的RVSM 空域中飛行,但是滿足以下條件,而且不在規
定的高度范圍內飛行到合適的目的地的飛機可以在RVSM 空域飛
行:
A. 公司新進的飛機調機回國;
B. 原來得到過RVSM 批準,但是由于設備失效,正飛到
一家維修廠進行維修以重新滿足RVSM 要求和/或獲
得批準;
C. 用于慈善或人道主義的目的。
(2) 請求未得到RVSM 批準的飛機在RVSM 空域運行時必
須:
A. 如果在RVSM 空域內某個情報區中起飛,應在預計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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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的前4—12 小時獲得所在地區管制中心的批準;
B. 如果是穿越RVSM 空域內某些情報區,應在收到第一個
有關管制中心的批準之后到飛機起飛之前通知沿航線
的其它管制中心,不能使用填寫飛行計劃的方式;
C. 在ICAO 飛行計劃的第18 欄中填寫“APVD NON-RVSM”。
歐洲RVSM 區域非RVSM 批準的國家航空器(STATE
AIRCRAFT),若高度為FL290 或者之上,須在飛行計
劃第18 項加入STS/NONRVSM。
D. 非RVSM 批準的航空器將執行2000 英尺的垂直間隔。
2.5.3 在RVSM 區域運行的通信與監控
在RVSM 區域運行的通信與監控應遵守公司《運行手冊》中
飛行監控的規定和滿足公司《通信導航手冊》的要求,飛行簽
派員應充分利用公司全程監控系統和地空通信網絡,對飛行過
程和相關運行條件進行監視,確保地面與飛機之間雙向通訊的
暢通,及時協助飛行機組處理飛行中的特殊情況。如發生設備
失效、天氣條件等原因影響保持CFL 能力的應急情況,應了解
飛行機組的意圖和所采取的應急措施,及時與有關空中交通管
制部門協調行動計劃。
按照FAA 的規定,在奧克蘭洋區飛行時,飛行機組需在每
個航路點進行報告(各點時間間隔在一小時以內),ARINC(美
國的通信服務公司)在將飛行機組報告提供給FAA 的同時也將
相關的內容以報文形式發送給公司運行中心。報文舉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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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文舉例:
QU PEKAGCA PEKUOCA SFOKKCA
.SFOXGXA XS/021354
AEP
報文識別碼(有天氣報告的位置報告)
FI CCA985/OV CUTEE 1352 F330/EO LYYLE 1447/NP 51IN 180E
985/在13:52 飛越CUTEE 高度33000 英尺/預計14:47 飛越LYYLE/下次報告點
51N 180E
TA MS43/WV245165/SL GSDR
靜溫-43 度/風向245 風速165/選呼GSDR
DT SFO TO B 021353 08
服務中心、報文種類和發報時刻
GV56/10 SLCL OK
ANC 119.1/100NM WLYYLE
其他信息
2.6 飛行機組工作程序
2.6.1 飛行前程序
在每次RVSM 飛行前,應完成如下程序:
(1) 飛行組應對在RVSM 空域運行的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
進行復習和研究;
(2) 查閱飛機技術記錄本和故障保留單,以確認在RVSM
空域運行所需設備的狀況,確認對所需設備的任何缺陷已采取
了維修措施,進行了修復并符合RVSM 運行標準;
(3) 在對飛機的外部檢查中,應特別注意靜壓源和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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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壓源附近蒙皮的情況,以及任何可能影響高度測量系統精度
的其它部件;
(4) 在起飛前,飛機的高度表應設置在當地高度(QNH)上,
已知標高和高度表顯示高度之間的差值不得超過75 英尺(23
米),也可使用QFE 備用程序;
(5) 起飛之前,檢查在RVSM 空域運行所需的設備必須是
可使用的,如果有故障指示,必須予以修復。
2.6.2 巡航中程序
2.6.2.1 進入RVSM 空域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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