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從網站和電子郵件上查閱宇宙輻射資
料,將宇宙輻射的實況和預報加入計算機飛行計劃中的M 項。
4.6.3.2 收集、檢查氣象資料
(1)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使用SITA 系統提取該航班的氣象
資料包括紐約、北京及其備降機場、北極航路及其備降機場的
氣象電報、由地面代理提供附有優選航路的重要天氣圖、高空
風和溫度圖;
(2) 檢查氣象資料中是否有影響飛行安全的信息,這些
資料應明確表明在航班計劃的運行時間內北京、紐約及其備降
場的天氣符合公司《運行手冊》中的放行標準;
(3) 紐約飛行簽派員應將有關北京紐約及其備降機場的
預報、北極航路重要天氣信息、北極航路備降機場預報做出明
顯標記提醒飛行機組注意。
4.6.3.3 收集、檢查航行通告
(1)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使用SITA 系統,提取該航班的航
行通告;
(2) 檢查航行通告中是否有影響航班運行,包括北極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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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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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和備降機場、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以及其他影響飛行安全
的信息。這些資料應明確表明在航班計劃的運行時間內北京、
紐約及其備降場和航路上的航行通告不會影響航班安全運行;
(3)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將有關北京、紐約及其備降機場,
北極航路和航路備降機場的重要通告做出明顯標記提醒飛行機
組注意。
4.6.3.4 向飛行機組提供最佳HF 頻率
(1)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拍發SITA 電報與ARINC 的SFO、
JFK 電臺(主用)和STO 電臺(備用)聯系獲得本次航班的最佳HF
通訊頻率;
(2)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將航班的時刻、航路及使用各電
臺HF 頻率的時段通知以上3 個HF 通訊服務商并及時提取關于
北極航路最佳通訊頻率的傳真或電報;
(3)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將北極航路最佳通訊頻率加入計
算機飛行計劃中的M 項。
4.6.3.5 制作計算機飛行計劃
(1) 通過地面代理獲得準確的無油重量;
(2) 根據航行通告、氣象資料和已確定的最佳北極航路,
使用SITA 系統制作計算機飛行計劃和航班在北緯75 度時的改
航計劃;
(3) 在計算機飛行計劃中需加入(MAD-PEKUDCA YVRUDCA
JFKUDCA 收電地址,M-140 成本指數、M-COSMIC(S/ G/ R/)輻射
預報、M-ARINC NY SFO STO 最佳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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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知地面航務代理拍發FPL 并接受其通過的CID,檢
查FPL 拍發情況。
4.6.3.6 檢查飛機是否適航
(1) 在航班起飛前1.5 小時,紐約辦事處機務向駐紐約
飛行簽派員報告飛機狀況,駐紐約飛行簽派員根據MEL/CDL 中
要求確認是否滿足航班簽派放行規定;
(2) 在航路中航班還將飛越RVSM 區域,駐紐約飛行簽派
員注意檢查航班是否符合公司《特殊運行手冊》的要求;
(3) 航班在北京放行時應保證不帶影響北極飛行的MEL
項出港。
4.6.3.7 確認航路申請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與駐溫哥華飛行簽派員聯系確認航路最
終申請批復情況。
4.6.3.8 制作簽派放行單
(1)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根據計算機飛行計劃、航行通告、
氣象資料和飛機的MEL/CDL 確定航班的油量數據,并通知地面
代理航班的準確起飛油量;
(2)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制作航班的簽派放行單。
4.6.3.9 簽派放行資料
簽派放行資料包括3 份計算機飛行計劃(含輻射、HF 最佳頻
率信息)、1 份航行通告NOTAM、3 份氣象資料、2 份簽派放行單。
4.6.4 航班的簽派放行
駐紐約飛行簽派員根據《北極航路簽派放行檢查單》在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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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前1 小時開始簽派放行工作。
(1) 紐約飛行簽派員在航班起飛前1 小時向飛行機組提
供簽派放行資料并為飛行機組提供講解;
(2) 紐約飛行簽派員與飛行機組共同檢查后簽署簽派放
行單;
(3) 如航班業載變化超過2 噸,紐約飛行簽派員重新制作
計算機飛行計劃;
(4) 對于簽派航班放行單更改,均需飛行簽派員和機長
共同確認后方可執行;
(5) 當飛行簽派員與機長關于航班放行的意見不一致時
服從對飛行較安全的意見;
(6) 駐溫哥華飛行簽派員在航班預計起飛前提取一次天
氣、航行通告和北極航路輻射等級,如有影響飛行安全的信息
及時通知紐約飛行簽派員或飛行中的飛行機組。
4.6.5 航班起飛后的工作
(1) 紐約飛行簽派員拍發航務動態電報;
(2) 紐約飛行簽派員使用ACARS 向飛行機組報告地面代
理通報的實測冰點,飛行機組在起飛后1 小時內與紐約飛行簽
派員聯系確認是否收到實測冰點,如未收到飛行機組的回復紐
約飛行簽派員可以聯系公司運行中心由其通知飛行機組;
(3) 紐約飛行簽派員在航班起飛1 小時后沒有異常情況
方可結束工作。
4.6.6 計劃的備份航路的簽派放行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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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確定執行計劃的備份航路
A. 備份航路:紐約-安克雷齊-北京;
B. 根據4.6.2 條《北級航路優選》的規定,如確實不
能執行北極航路,由飛行簽派員確定執行計劃備份
航路;
C. 確定執行計劃北極備份航路后,飛行簽派員通知地
面代理拍發FPL 電報并通知公司運行中心、紐約和
安克雷奇辦事處。
(2) 按公司《運行手冊》執行正常航班的簽派放行。
4.6.7 航班的倒油工作
在每年的11 月1 日至次年4 月30 日期間,飛機在PEK 起
飛之前的一個航班曾在美國境內(紐約JFK 除外)加油;或該
時段之外,飛機在PEK 起飛之前的一個航班曾在北美地區(紐
約JFK 除外)加油,由公司機務工程部負責在北京起飛之前將
兩側機翼油箱的剩余油量傳輸到中央油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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