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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入RVSM 空域時下列機上設備必須正常工作:
(1) 兩個主高度測量和顯示系統
(2) 一套自動高度控制系統
(3) 一套高度警戒系統
(4) 如果要求的設備在飛機進入RVSM 空域之前失效,飛
行員應請求一個新的許可,以避免在RVSM 空域飛行;
(5) 太平洋地區的RVSM 空域不要求使用應答機,但應滿
足RVSM 空域鄰近的轉換空域對應答機的要求。
2.6.2.2 在RVSM 轉換區的程序
(1) 必須強調,當飛機通過過渡高度時,應迅速在所有
主高度表和備用高度表的氣壓窗內正確設置在29.92 英寸汞柱
或1013.2 百帕上,在到達初始許可飛行高度層(CFL)時,應再
次檢查高度表設置是否正確;
(2) 高度層轉換時,飛機偏離指定飛行高度層的最大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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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得超過150 英尺(45 米);
建議:如果具有自動高度控制系統,應利用其高度捕獲的功
能來完成改平。
2.6.2.3 在RVSM 空域運行
(1) 飛行機組應遵守與RVSM 適航批準有關的飛機的任何
運行限制(如存在這種限制的話)。
(2) 當通過過渡高度時,將高度表設置29.92 英寸汞柱
/1013.2 百帕,在到達初始許可飛行高度層(CFL)時,應再次
檢查高度表設置是否正確;
(3) 飛機在平飛過程中保持在許可的飛行高度層(CFL)上
是很重要的,飛行組應確保(必須)完全明白并遵守ATC 的指
令,除了發生意外和緊急情況外,飛機不得在沒有ATC 許可的
情況下擅自離開許可的飛行高度層(CFL)。
(4) 在平飛巡航過程中,自動高度控制系統應可正常工
作并接通,除非需要重新調整飛機或遇到顛簸需斷開自動高度
控制系統,在任何情況下,應參考兩個主高度表中的一個來保
持巡航高度。
(5) 高度警戒系統應是可正常工作的。
(6) 每隔大約一小時,應對主高度表進行交叉檢查,二
者之間的差值最大不得超過200 英尺(60 米)或飛機使用手冊中
規定的一個更小值,如果超出了這一個限制,應向ATC 報告高
度測量系統失效,并記錄下主高度表與備用高度表之間的差值,
以備在應急情況下使用,然后通知公司飛行簽派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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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對于大多數飛行,駕駛員對駕駛艙儀表的正常掃視
程序就足以完成高度表的交叉檢查。
B. 應至少把在II 類導航區域進入點附近的初次高度
表交叉檢查數值記錄下來(例如離開海岸線時)。記
錄下主高度表和備用高度表的讀數,以備在意外情
況下使用。
(7) 通常情況下,應選擇用來控制飛機高度的高度表來
向ATC 發送高度報告信息的應答機提供高度輸入信號。
(8) 如果飛行員得到ATC 關于對指定高度的偏差(AAD)超
過300 英尺(90 米)的通知,飛行員應立即采取措施盡快返回到
許可的飛行高度層(CFL)。
(9) 在RVSM 空域中改變飛行高度層時,應利用自動高度
控制系統的高度捕獲功能和V/S(垂直速度)方式來完成改平。在
V/S 方式上給定的爬升/下降率不應大于1000 英尺/分鐘。
(10) 禁止脫開自動駕駛儀做人工飛行練習。
2.6.2.4 飛行后程序
在RVSM 空域運行中,TCAS 如曾出現RA(決斷咨詢)顯示,
飛行結束后,應書面報告給航空安全技術部。
飛行結束后,在飛機技術記錄本中填寫有關高度保持系統
失效的情況時,飛行機組應對高度保持系統失效的情況或實際
出現的缺陷,以及飛行機組采取的隔離和排除故障的措施等進
行詳細的描述,以便維護人員能有效地解決問題和修復該系統。
如適用,應說明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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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高度表和備用高度表的讀數。
(2) 高度選擇器的設定。
(3) 高度表小刻度窗的設定。
(4) 用于控制飛機的自動駕駛儀和當選擇備用系統時出
現的任何差異。
(5) 如果選擇了備用靜壓源,高度表的讀數差異。
(6) 失效分析程序時對大氣數據計算機選擇器的使用。
(7) 選擇用來向ATC 提供高度信息的應答機以及人工選
擇高度報告或高度數據源時出現的任何差異。
2.7 飛行中的應急情況
在RVSM 空域中運行,對飛行中所出現的非正常或緊急情況
的處置程序,與在其它空域發生類似的情況有一定的區別,所
以在處置上也略有不同。下面所述,雖然不可能覆蓋所有可能
出現的應急情況,但它提供了由于天氣條件、航空器性能等情
況所造成的不能保持指定高度情況的指導。機長有權根據當時
的實際情況采取最安全的行動。
2.7.1 一般情況處置程序
(1) 駕駛員應立即就影響保持準許高度或RVSM 要求的緊
急事件(和設備故障、惡劣天氣、嚴重顛簸)向ATC 報告,并按
ATC 指令飛行。
(2) 如果飛機不能繼續按照ATC 指令繼續飛行時,只要
有可能,應使用適用的遇險或緊急無線電通信術語,在開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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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之前獲得ATC 修改的指令。
(3) 如果飛行員不能確信航空器的垂直或橫向位置或者
由于某種原因在得到ATC 許可前偏離了所指定的高度或航跡,
這種情況下飛行員應該:如果不能事先獲得指令,應在可能的
最早時間獲得ATC 的許可,并且在獲得修改指令之前,該飛機
應:
A. 以適當的時間間隔,在當時使用的頻率和121.5MHZ
緊急頻率上廣播該飛機的位置、高度(包括ATS 航路
代號或航路編號,如適用)和行動意向;
B. 通過目視和TCAS(如安裝)顯示來觀測空中有沖突的
飛機(可能的交通沖突);
C. 打開飛機的外部燈光。
D. 盡快向ATC 和公司飛行簽派部門報告,以便獲得更
多的幫助。
E. 負責飛行監控的飛行簽派員在得到飛行員或管制部
門的通報后,應與飛機保持聯系,并立即協助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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