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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和B 之間:建立一個逃離程序,確保相關障礙物的越障余度。若不可
能,則考慮減小起飛重量.若減重太多,則考慮另一個航路。
圖 D6::繼續點(B) 在無返回點(A) 之前
圖 D7:繼續點(B)在無返回點(A)之后
B
2 , 000 ft 2,000 ft 凈航徑
A
在A 之前:返回
在B 之后:繼續
凈航徑
B
2,000 ft
凈航徑2,000 ft
A
在B 之前:返回
凈航徑
在B 之后;繼續
改航
掌握飛機的性能 航線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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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備降機場
JAR-OPS 1.500 分部 G FAR 121.191 分部 I
“JAR-OPS 1.500
(a) 發動機故障后,在準備著陸的機場的上空1500 英尺的高度,凈航跡必須具有正梯
度” (圖 D8)。
航線研究必須指出與各種轉場情況相關的不同的可能的航線備降機場。在準備著
陸的機場的上空至少1,500 英尺 的高度上,凈航跡的梯度應該是正的。為此,當系統
可用時,可以考慮應急放油。
圖 D8: 備降機場上空的性能要求
此外,
“JAR-OPS 1.500
(c)(4) 發動機故障后考慮著陸的機場必滿足以下標準:
• 滿足預計著陸質量的性能要求
• 天氣報告或預報,或它們的任何組合以及機場狀況報告表明在預計的著陸時間
可以安全著陸”。
在簽派或飛機放行時必需明確指定備降場,且必需滿足預先規定的該進近類別的
最低氣象標準.若不能滿足這些最低標準,則相關的轉場程序就不再可能。
發動機故障
(MCT)
綠點
飄降升限
總航徑
凈航徑
1,500 ft
航線上的限制 掌握飛機的性能
102
2.3. 雙發飛機
2.3.1. 60 分鐘的規定
JAR-OPS 1.245 分部 D
JAR-OPS 1.246 分部 D
JAA Information Leaflet 20
FAR 121.161 分部 H
AC 120-42A
“JAR-OPS 1.245
(a) 除非經過當局特殊批準[…….],若從航線上包含的某個點以[經過批準]的一臺發動機
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飛到適當的機場的時間超過60 分鐘,則 營運人不得使用雙發飛機在
該航線上運行。”
當至少有一個航段超過60 分鐘的飛行時間時,當一臺發動機在可能的航線備降場
不工作時(圖 D9),航空公司需要特殊的許可,該許可被成為ETOPS1 許可. ETOPS 的問
題在空客的專門的小冊子“掌握ETOPS”中介紹了,因此在本手冊中就不再涉及了。
圖 D9: 60 分鐘的規定
2.4. 四發飛機
2.4.1. 90 分鐘的規定
JAR-OPS 1.505 分部 G FAR 121.193 分部 I
“JAR-OPS 1.505
(a) 除非滿足[特殊規定],營運人應該保證三發或三發以上的飛機所飛目標航跡上沒有哪
個點距離滿足[著陸]性能要求的機場的飛行時間(以所有發動機工作的遠程巡航速度在標
準大氣溫度的靜止空氣中)超過90 分鐘”。
1 ETOPS = 雙發飛機延程飛行
60 分鐘1
臺發動機
不工作
ETOPS 航路
A
B
C
ETOPS 航段
A, B, C:航路改航機場
掌握飛機的性能 航線上的限制
103
這些特殊的規定是后來制定的,它假設兩臺發動機同時故障,只要有一個航段距
離可能的航線備降機場的飛行時間(所有發動機都工作)超過90 分鐘,在簽派時就必須
考慮這個規定。
“JAR-OPS 1.505
(c) 假設兩臺發動機在航路的關鍵點故障,飛機距離[可能的備降]機場的[飛行時間]超過
90 分鐘” (圖 D10)。
圖 D10: 90 分鐘的規定
2.4.2. 越障--兩臺發動機不工作
2.4.2.1. 橫向間隔
條例定義了必須考慮障礙物的走廊寬度,具體如下:
JAR-OPS 1.505 分部 G FAR 121.193 分部 I
“JAR-OPS 1.505
(b) 兩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凈飛行航跡必須能讓飛機繼續在預計的氣象條件下,從假定兩臺
發動機同時故障的點飛到可以著陸的機場[……]越過航路上飛機目標軌跡兩側9.3 公里
(5 海里)1范圍內的所有地形和障礙物[……]所有地形和障礙物[……]。若導航精度不能
滿足95%的覆蓋水平 […] 營運人必須增加寬度余度 […] 到 18.5 公里 (10 海里) 2。”
1 FAA:5 法定英里
2 JAA 的規定對FAA 無效。
90 分鐘所有
發動機工作
四發飛機的航路
A
B
C
關鍵航段
A , B , C : 航路改航機場
航線上的限制 掌握飛機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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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 垂直間隔
垂直間隔總是應被理解為兩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凈飛行航跡和障礙物間的余度。兩
臺發動機不工作的航線上的凈飛行航跡應按飛機飛行手冊確定,且必須考慮運行區域的
主要氣象條件(風和溫度)以及在必要時對防冰系統的使用。
JAR-OPS 1.505 分部 G FAR 121.193 分部 I
“JAR-OPS 1.505
在航路上[預先規定的走廊]中,凈航跡必須至少垂直高出所有地形和障礙物2,000 ft。”
圖 D11: 越障 2,000 英尺 – 兩臺發動機不工作
2.4.3. 備降機場--兩臺發動機不工作
JAR-OPS 1.505 分部 G FAR 121.193 分部 I
“JAR-OPS 1.505
(d) 在兩臺發動機故障后,在準備著陸的機場的上空1,500 英尺的高度,凈航跡必須具有
正梯度 (圖 D12)。
航線研究必須指出與各種轉場情況相關的不同的可能的航線備降機場。在準備著
陸的機場的上空至少1,500 英尺 的高度上,兩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凈航跡的梯度應該是正
的。為此,當系統可用時,可以考慮緊急放油。
雙發故障
(MCT)
綠點
飄降升限
總航徑
凈航徑
min 2,000 ft
掌握飛機的性能 航線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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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D12: 在改航機場上空的性能要求
3. 空中客艙增壓故障
JAR-OPS 1.770 + 附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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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飛機性能-空客(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