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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RTCA/D0-208圖2-2所示連接設備。切除設備的電源輸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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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有警告指示。
2.導航信號完整性試驗在RTCA/D0-208的2.5.2.5中有詳細規定。本段
要求不適用于按B3和B4級合格審定的設備。
注:不具備這些功能的設備不需要進行這些試驗。
(5)在RTCA/D0-208以外(增加的)對C()級設備的要求
(i) RTCA/D0-208的以下各段不適用于按C()級要求合格審定的設
備:2.1.18,2.1.10, 2.1.11, 2.2.1.1到2.2.1.10, 2.2.1.12, 2.3, 2.5, 2.1到
2.5.2.4,2.5.2.10及2,5.3。以下各段不適用于按C3和C4級要求合格審定的設
備。2.5.2.5及2.5.2.7裝有GSP傳感器的綜合導航系統應提供以下能力。GPS
傳感器結合進近綜合導航系統(飛行管理系統,多傳感器導航系統)并按C級合
格定時,必須演示滿足本TSO的所有要求。包括以下要求。該GSP的安裝程
序應指明綜合導航系統為這種演示所用的批準。
1.等效于CTSO (a) (3) (v)段對按Cl/C3級合格審定設備要求的機動飛
行的預期能力。
2.等效于RTCA/D0-208的2.2.1.2段對相應設備級(Cl/C3或C2/C4)
要求的航路點距離顯示錢力。
3.等效于RTCA/D0-208的2.2.1.3段對相應設備級(Cl/C3或C2/C4)
要求的TO-FROM指示能力。
4.等效于RTCA/D0-208的2.2.1.4段對相應設備級(Cl/C3或C2/C4)要
求的飛行航路選擇能力。
5.等效于CTSO (a) (3) (ix)及(a)(3)(x)對相應設備級(Cl/C3或C2/
C4)要求的航路點輸入和存貯能力
6.等效于CTSO (a) (3) (ix)對相應設備級(Cl/C3或C2/C4)要求的
航路點航線段排序能力。
7.等效于RTCA/D0-208的2.2.1.8段對相應設備級(Cl/C3或C2/C4)要
求的位置顯示能力。
8.等效于CTSO (a) (3) (xiii)l、2和3段對相應設備級(Cl/C3或C2/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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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失效/狀態指示。
9.等效于CTSO (a) (3) (xxii)段對相應設備級(Cl/C3或C2/C4)要求的
飛行計劃能力。
10.等效于CTSO (a) (3) (xii)段對相應設備級Cl/C3要求的模式排序能
力。(a) (3) (xii)lc,(a) (3) (xii)ldn,(a) (3) (xu)le—ii,及(a)(3)(xii)2b,(a)(3)
(xii)3b段除外。
(ii)控制器的使用 以下要求增加RTCA/D0-208的2.1.4段。
控制器的設計應使其操作具有最大的適用性,而駕駛員的負荷最小。依賴
駕駛員記憶的操作程序應降到最低限度。
(iii)控制器可達性以下要求增加到RTCA/D0-208的2.1.5段:
飛行中正常調節的控制器應易于接近并適當標明其功能。
(iv)傳感器接口以下要求替代RTCA/D0-208的2.1,6段:
連接飛機其他設備接口的設計應使得RNAV設備的正常和不正常工作不
會給機載設備的工作帶來有害影響,其他設備的正常和不正常工作也不會給
RNAV設備的工作帶來不利影響。
(v)更新速率用以下要求替代RTCA/D0-208的2.1.11段:
以1.0秒或更短的時間間隔更新輸出數據。
(vi)財GPS接收機的完整性警告,在RTCA/D0-208的2.1.1.13段增加
以下要求:
1.本段要求不適用于按C3和C4級合格審定的設備。
2.刪除2.2.1.13.2段開頭第2句,代之以獨特指示在以下兩種情況的任一
情況中都應出現”。
3.在RTCA/D0-208的2.2.1.13.2段增加以下要求:
為使導航精度在無疑問時虛假完整性警告降至最少,可將經適當驗證過的
補償特性(如檢中慣性漂移,壓力高度,慣設性數據,其他傳感器等)綜合在系
統中,在這些情況下,警告可以延遲一段時間,此延遲時間與未檢測到的時鐘
漂移或其他失效(這些將導致位置誤差超過該飛行階段要求的精度)等最糟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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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一致。申請人必須開發制定相應的試驗程序,以演示所建議的補償特性能提
供所需的導航精度和完整性水平。
(vi) RAIM實施
驗證使用GPS測量和氣壓輔助的位置輸的完整性的任何規則都被認為是
RAIM規則。使用附加信息(如多傳感器系統)驗證位置輸出完整性的規則可作
為RAIM等效規則。應注意:如果GPS傳感器中未裝有RAIM,則此類傳感
器僅對B3、B4,B3和B4級合格審定是合格的。對提供了RAIM的傳感器,
下列要求增加到RTCA/D0-208的2.2.1.13.3段。
1.這段要求不適用于按C3和C4級合格審定的設備。
2.RAIM功能應提供由21顆最佳衛星星座給定的至少95%的全球有效性
(以每分鐘北緯3。,東經180海里的最大分辨率)。可能會要求氣壓高度輔助
以達到這個有效性,RAIM等效功能也必須演示至少95%的有效性。如果該設
備加進了高度輔助,其相應要求可參閱本CTSO (a) (5) (xi)。
3.GPS傳感器與之交聯的綜合導航系統應提供RAIM功能,即在距出發
點和目的點的30海里內提供如RTCA/D0-208表2-1中規定的終端完整性
性能。此外,在最終進近點前2海里到中斷進近點應提供進近模式(Cl綴設備)
完整性性能。在其他條件中應提供航路完整性性能。
4.設備應能自動地選擇相應于飛行航段的RAIM完整性性能。
5.按Cl給合格審定的設備應提供RAIM預測功能。
a.在距最終進近點2海里歸航距離上,該功能必須能自動預測RATM在
現行進近的最終進近點和中斷進近點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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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定匯總(草案)(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