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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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拉伸強度(夾持試驗):
經線190磅/英寸。
緯線190磅/英寸。
扯裂強度(梯形試驗或楔口試驗):
非行走/滑行表面:13×13磅/英寸(最低)
行走/滑行表面:50×50磅/英寸(最低)
穿刺強度一行走/滑行表面:67磅力
3.1.4.2粘結力 除3.1.4.1的要求外,經老化后的涂層織物還必須滿足下
列最低強度要求:
層間粘結力一在70±2。F溫度下,以2.0至2.5英寸/分的速度拉伸,每
英寸寬度應為5磅力。
涂層粘結力一在70±2。F溫度下,以2.0至2.5英寸/分的速度拉伸,每
英寸寬度應為5磅力。
3.1.4.3透氣率在77。F溫度下,制造氣囊所用的涂層織物對氦氣的最
大透氣率(采用透氣率試驗法)在24小時內不得超過10升/米2,或對氫氣
的最大透氣率不得超過其等效值。
滲透儀必須按所用氣體進行校驗。也可以用其他試驗代替本透氣率試驗,
前提是代用試驗方法需經按資料要求(C)節的規定向其提交TSO資料的FAA辦
公室主任批準,同意作為本透氣率試驗的等效方法。
3.1.4.4水解特性·承壓涂層織物(包括接縫)必須按如下要求證明其耐水
解特性。必須按5.0節規定的試驗證明承壓涂層織物基村的孔隙率在經水解處
理后無提高;按縫強度與涂層的粘結力的降低量,在水解處理后也未超過
20%,而仍維持不低于3.1.4,2和3.1.5規定的最低值。
3.1.5接縫強度和粘結力 裝置制造時所用的粘合接縫和熱封接縫必須
滿足如下最低強度要求:
剪切強度(接縫剪切試驗法)一在75。F溫度下,每英寸寬度175磅;在140
。F溫度下,每英寸寬度40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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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離強度(剝離試驗法)一在70。F溫度下,每英寸寬度5磅。
3.1.6接縫膠帶為加強接縫、接縫防磨或兼顧兩者而采用接縫膠帶時,
膠帶在經緯兩向必須具有每英寸寬度40磅的最低斷裂強度(夾持試驗法)。在
接縫區粘貼的膠帶粘結強度特性必須滿足3.1.5節的接縫強度要求。
3.1.7阻燃性 構成裝置的材料(包括貯運箱或存放箱)必須滿足1 972
年5月1日生效的FAR§25.853 (14CFR25.853) (b)節的要求。
3.2金屬件所有金屬件均必須由耐腐蝕材料制成,或經適當防腐處理。
3.3防護 所有氣囊和承載織物必須都有保護,使其在包裝或充氣條件
下均不會遭受非織物的擦傷或磨損。
4設計與構造
4.1使用 裝置的使用必須足夠簡便,使用人可遵照簡明易懂的標示說
明執行操作。
4.2功能 裝置及其充氣系統必須在-40。F至+160。F溫度范圍保持
功能有效。此外,當預期將裝置安裝于增壓艙之外時,必能在-65。F條件下
存放不損壞。
4.3強度 以其臨界角度安裝的裝置承受最大客載量的載荷時不得坍塌,
最大客載量通過以下試驗確定:以足夠數量的成年撤離者(至少170磅)緊密排
列于裝置的每條撤離道頂端,并以每條通道每秒不少于一名撤離者的速度儂次
跳人裝置。還必須通過演示驗證,當撤離裝置按使用中預期的小角度(相對地
平面)安裝和在最大撤離載荷情況下(包括不對稱負載),裝置與航空器的連接接
頭不會失效。撤離裝置選擇的安裝角不得大于30度,負載不得小于1050磅,
除非提供了載荷的理論分析證明并得到了按(C)節資料要求向其提交TSO資料
的FAA辦公室主任的批準,方可采用其他載荷情況。如撤離裝置有外伸浮囊
時,還必須加補充試驗載荷以及撤離者在應急撤離期間無意中進人浮囊區而引
起的不對稱載荷。演示時可以采用沙袋。
4.4消除靜電撤離裝置及其緊固件的構造必須使其不會產生足以引起
火花的靜電,確保附近有燃油溢出時不會引起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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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耐磨損和使用
4.5.1撤離裝置的滑行面、行走面和支持結構,必須具有防止被旅客正常
攜帶或穿戴物件刺穿和撕破的能力。確保不會因此引起裝置坍塌或使裝置不能
完成其預期功能,或同時出現上述兩種情況。
4.5.2滑梯裝置的構造必須使其在因刺穿或撕裂而無法充氣的情況下,能
作為非充氣滑梯使用。
4.5.3裝置為多氣囊結構時,其中任一氣囊的損壞均不得使裝置完全不能
使用。
4.6長度 滑梯裝置完全展開后的長度,必須使航空器在起落架放下或
其中一根或幾根支柱折斷后停放在地面時,其下端能自行支承于地面,并保證
乘員能安全撤到地面。
4.7障礙的消除 撤離裝置應當是優質高效的設計,應盡量去除可能牽
絆撤離者的障礙物。
4.8硬件與連接件的強度 所有硬件和用于將裝置與航空器相連接的所
有其他連接件(包括編織帶和搭接帶),以及不參與連接航空器的搭接帶、抓手
和扶持件的強度,均不得低于為表明符合本部分4.3節強度要求所加最大載荷
的1.5倍。
4.9用作重返裝置 裝置的設計帶有重返航空器的輔助設備時,這類設
備不得影響該裝置的撤離用途。
4.10用作漂浮裝置安裝了末裝備有滑梯/救生筏組合裝置的航空器主
艙與地板齊平出口處的撤離裝置(從機翼下到地面酌滑梯、鑲嵌式固定滑梯、
尾錐滑梯、機腹梯等除外),應設計成放下時具有足夠浮力、且設有與航空器
的快速脫離機構,使之可作為應急漂浮裝置使用。該裝置脫離航空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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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定匯總(草案)(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