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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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0.4防火 如果漂浮裝置不作為座椅或床鋪的一部分使用,裝置使用
的材料(包括罩套)必須符合本標準的6.0.2條。如果漂浮裝置要作為座椅或床
鋪的一部分使用,裝置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須符合本標準的7.0.3條。
4.0.5溫度范圍漂浮裝置使用的構造材料在長時間暴露于-40。F至+140。
F工作溫度范圍后必須能適合于預定用途。
4.1設計和構造
4.1.1概述 漂浮裝置、充氣裝置(如提供的話)和條帶或供使用者穿戴用
的其他附件,其設計必須簡單明顯,使使用者能立即知曉它們的用途和實際使
用方法。
4.1.2其他設計特征 漂浮裝置必須既適合于兒童也適合于成年人。漂
浮裝置的特征必須能使使用者在從至少5英尺高處跳入求中時不會與裝置脫
離。綁扎條帶不得穿過使用者兩腿之間來系牢,也不得影響呼吸或血液循環(huán)。
5.0性能特性
5.0.1浮力標準漂浮裝置必須通過7.0.1條規(guī)定的試驗證明能在850 F
淡水中持續(xù)8小時提供至少14磅的浮力。
5.0.2實用性漂浮裝置必須能被預期使用者方便地使用。
5.0.3溫度限制下的功能漂浮裝置必須能在-40。F至+140。F溫度下
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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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標準試驗
6.0.1鹽霧試驗溶液 使用的鹽必須是氯化鈉或等效物,后者含有的碘
化鈉和雜質以干重計,分別不大于0.1%和0.2%。溶液必須按下述方法配制:
將20±2份(按重量)的鹽溶解于90份(按重量)的蒸餾水或其他的水,后者含有
的固體物總量不得大于萬分之二。溶液必須用濾析或其他合適方法清除固體
物。溶液必須調配成使其在暴露區(qū)溫度保持95。F時測得的比重保持在1.126
至1.157,PH值保持在6.5至7.2。
6.0.2助燃 除了要求按7.0.3條試驗的漂浮裝置外,采用以下規(guī)定:必
須試驗3個長約14英寸、寬約4英寸的試樣。每一試樣必須夾在金屬框內,使
其兩個長邊和一個端頭夾緊。金屬框必須使試樣具有至少13英寸長、至少2
英寸寬的暴露面,其自由端距離框的端頭至少1/2英寸以供點燃。當被試驗的
為紡織品時,其對應于最臨界燃燒率的紡織方向必須與14英寸的一邊相平行。
必須至少要有10英寸的試樣用于計時,而且在燃鋒到達計時區(qū)之前必須燒掉
約1.5英寸。試樣必須有足夠長度,保證在燃燒到達暴露面端頭之前至少1英
寸處停止計時。
試樣必須水平放置,并在無抽風條件下進行試驗。裝機時暴露的表面在試
驗時必須面朝下。試樣必須周本生或特利爾燃燒器點燃。3個試樣的平均燃燒
率不得超過4英寸/分方為合格。另外,如果在點燃火焰施加15秒鐘后試樣
不支持燃燒,或者如果火焰自身熄滅而隨后無火焰情況下的燃燒不擴展到未損
傷區(qū)域,也認為材料是合格的。
7.0試驗要求
7.0.1浮力試驗漂浮裝置,包括所有的面料、隔火層(如使用的話)和幸
存者應急情況下通常會使用的條帶,必須按本條(a)或(b)(視適用情況而定)或等
效的試驗程序試驗。試驗時可以采用非淡水或非85。F的溫度,或兩者兼之,
只要其結果能換算到5.0.1條規(guī)定的標準水條件。試驗可以在開闊水面(海洋或
湖泊)或有限水面(游泳池)進行。非充氣型裝置(例如枕頭或椅墊)的試樣,必須
進行預處理以模擬長時間使用對浮力的任何不利影響,或是對5.0.1條的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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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增加一個足以補償長時間使用可能減小浮力的增量。
a.適用于充氣型漂浮裝置和封閉中空材料制成的非充氣型漂浮裝置的試
驗程序 漂浮裝置必須以下述方法試驗:將其沒入水中,使其任何部分距離
水面的深度均不少于24英寸。必須證明,裝置的浮力在浸水至少8小時后至
少等于5.0.1條的規(guī)定值;但如果4次連續(xù)30分鐘浸水后的浮力測量表明裝置
的浮力已穩(wěn)定在至少等于5.0.1條的規(guī)定值,試驗可以不到8小時即行中止。
b.適用于敞開中空材料制成的非充氣型漂浮裝置的試驗程序 漂浮裝
置必須完全沒入水中,而且必須支承一個人體或者連接一個模擬非游泳者運動
特性的機械裝置。試驗過程中漂浮裝置必須經受與非游泳者運動特性引起的抓
緊動作相當?shù)淖ゾo動作。必須證明,漂浮裝置的浮力在試驗至少8小時后至少
等于5.0.1條的規(guī)定值;但如果4次連續(xù)間隔為30分鐘浸水后的浮力測量表明
裝置的浮力已穩(wěn)定在至少等于5.0.1條的規(guī)定值,試驗可以不到8小時即行中
止。
7.0.2鹽霧試驗 所有金屬的工作件必須置于封閉腔內,并用霧化的鹽
溶液噴射24小時。溶液必須在腔內形成霧狀,霧化率為每24小時期間每10
立方英尺腔容積3夸脫。在試驗期結束時,必須演示表明工作件工怍正常。
7.0.3材料防火試驗要作為運輸類航空器座椅或床鋪一部分使用的漂浮
裝置,其所用的材料必須符合CCAR25部第25.853(b)條的自熄防火要求。在
所有其他各種應用中,漂浮裝置的材料必須按本標準的6.0.2條進行試驗,以
證實其具有合適的阻燃特性;
7.0.3.1椅墊的隔火試驗 此試驗必須按CCAR25部附錄F第Ⅱ部分進
行。
7.0.4極端溫度試驗必須進行試驗以證明漂浮裝置在5.0.3條規(guī)定的整
個溫度范圍內均能工作。在進行此試驗時,必須對試樣作預處理,以模擬航空
器起飛后立即使用漂浮裝置的條件。
注:可接受的預處理程序可以是:將漂浮裝置在規(guī)定的極端溫度下存放8
小時,而后在室溫條件下暴露不超過1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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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guī)定
名稱: 靜態(tài)電源變換器
編號:CTSO-C73
1.適用性: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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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guī)定匯總(草案)(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