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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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儀器的影響。孔口尺寸可任意選擇,但必須代表航空器安裝件中可能遇到的
開口(例如:通風口、集氣斗、發動機整流罩的排水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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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在7.3.3、7.3.4和7.3.5要求的周圍光試驗中儀器發出了假警告信
號,但在其他方面是合格的,則應確定和施加安裝限制。這種限制應作為所需
資料的一部分,直接清晰地聲明。
7.4振動
共振:工作狀態下的儀器應經受3.3.4規定的相應頻率范圍的共振頻率檢
查,以確定是否存在零件的任何共振頻率。使用的振幅可以是任何方便的值,
只要不超過3.3.4規定的最大全幅或最大加速度。
然后應使儀器在共振頻率下經受3.3.4規定的相應最大全幅或最大加速度
的振動,沿每一軸線各為時1小時。
如果沿任何一根軸線施加振動時遇到一種以上的共振頻率,可以按最嚴重
的共振完成試驗期,或將試驗期按各共振頻率劃分,兩種辦法中應考慮最可能
產生失效的一種。主要共振模態下的試驗期不得少于半小時。
如果在規定的頻率范圍的共振頻率不明顯,應根據振動要求表(3.3.4)在造
成最大加速度的最大全幅和頻率下將儀器振動兩小時。
循環:工作狀態下的儀器應以在3.3.4規定范圍內變化的頻率試驗15分鐘
的循環,沿每一軸線各為時三小時,試驗時施加3.3.4規定的全幅或3.3.4規定
的加速度,兩者中取作為限制值者。
7.5噴水位于航空器增壓區之外的儀器組件虛經受以下試驗:
7.5.1模擬雨水組件應經受噴水3小時,模擬雨水。組件在試驗之前不
得按7.1進行干燥。
7.5.2鹽霧 安裝在航空器外露部分的儀器組件應經受20%濃度細霧化
的氯化鈉溶液噴射50小時,在此試驗期結束后,應讓組件干燥并按7.1進行試
驗。
7.6濕度 儀器應裝在一腔室內為時6小時。腔室內溫度保持在70±2
℃,相對濕度保持在95±5%。在此之后,應斷開加溫,并讓儀器在溫度降到
不超過38 0C、濕度增到100%的氣氛中冷卻18小時。這一整個循環應進行5次。
緊接著上述試驗循環之后,不得有影響性能的損傷或腐蝕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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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燃油或滑油浸泡 擬安裝在發動機艙或可能受燃油或滑油污染的航
空器其他部位的儀器組件,應經受下述試驗:
7.7.1燃油浸泡 組件應在室溫下浸入正常含鉛量的100/130號汽油或
渦輪發動機燃油中(視適合情況而定),然后在按7.1試驗之前,讓其排油1分
鐘。在進行以后的試驗之前不得對組件作清潔。
7.7.2滑油浸泡應完成7.7.1規定的試驗程序,使用MIL-0-7808滑油
(渦輪發動機滑油)或SAE 50號滑油(活塞發動機滑油),視適合情況而定。
7.8砂塵擬安裝在航空器外露部分(例如發動機短艙、輪艙等)的儀器組
件,應經受充滿砂粒的氣流吹洗4小時,氣流以2.5磅砂粒/小時的恒定流率
吹洗。氣流所含的砂粒經過150目篩網的篩選,砂粒應接觸被試驗組件的所有
外部部分。試驗腔應相當于圖1所示的情況。
7.9高溫工作儀器應經受3.3.1表內A欄(溫度)的適用的較高周圍溫度,
為時48小時(電氣設備接通)。如果最高的薦用工作溫度超過A欄的溫度,應
采用此較高的溫度。儀器在此溫度下應滿足7.1和7.1.1的性能試驗要求。
7.10低溫工作與7.9的要求相同,只是將“較高的”換成“較低的”。
儀器隨后應滿足7.1和7.1.1的牲能試驗要求。
7.11高度效應
7.11.1高高度與爬升率儀器應經受從正常大氣壓力變化到相當于50000
英尺高度的壓力,變化率不低于3000英尺/分。儀器應在相當于50000英尺
高度的壓力下保持48小時;然后應在本款第一句規定的條件下,按7.1和7.1.1
進行試驗。在經受了此處規定的壓力變化后,密封的組件不得有滲漏。其驗證
方法應是將密封的組件浸入水或等效物質中,并進行滲漏試驗。
7.11.2低高度儀器應經受7.11.1所述的相同試驗,但壓力應保持在相
當于-1000英尺的壓力下,而且壓力的變化率不必按該款的規定。
7.11.3減壓試驗擬安裝在增壓區的組件應經受22英寸汞柱的絕對壓力
15分鐘。然后將壓力降至3英寸汞柱。這一壓力降的實現時間不得超過10秒
鐘。儀器在經受此項試驗時不得發出假警告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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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電壓變化 當電壓在75%到110%額定電壓之間變化時,儀器應能
工作。然后在此條件下按7.1對儀器進行試驗。還應驗證對4.2的要求的符合
性。
7.13清除時間 儀器應按7.1要求朝向火焰,并對清除信號所需的時間
進行三次測定。測定的辦法是先獲得響應時間,然后立即轉動儀器,使其停止
感受(觀察)火焰,并記不信號消失所需的時間。此持續時間即為“清除時間”。
它不得超過10秒鐘。在此試驗過程中,傳感器應經受最臨界的振動(頻率和幅
度的條件按7.4的測定)。
7.14耐火性 對于要安裝在火區內的儀器敏感組件(包括探測器和連接
導線),應進行試驗來驗證對至少1000'C的完全包容火焰的耐受能力,試驗兩
次,每次1分鐘。火焰應符合圖2規定。在每次火焰暴露之后,應將傳感器冷
卻到室溫。然后再將儀器經三次暴露于同一火焰。在每次暴露之后的5秒鐘以
內,應發出警告信號。在頭兩次暴露中,火焰移去后的45秒鐘以內,儀器應
將其警告消除。在警告被清除之前,對于儀器不得使用人為的冷卻措施。
如果儀器不符合耐火試驗要求,但在其他方面是合格的,則儀器可安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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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技術標準規定匯總(草案)(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