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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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順沿航線加入。晝間,在起落航線上同時飛行的航空器數量,應當根據各機場的
地形、地面設備等條件確定。從塔臺或者起飛線塔臺能看見起落航線上全部航空器
的,不得超過4架;看不見起落航線某些航段上的航空器的,不得超過3架;C、
D類航空器或者低空小航線飛行的航空器,不得超過2架。
(二)夜間起落航線飛行
航空器在起落航線或者在加入、脫離起落航線的范圍內,航空器駕駛員能夠目
視機場和地面燈光的,可以允許航空器做夜間起落航線飛行,并遵守下列規定:
1.起落航線飛行的高度通常為300米至500米。起飛后,開始第一轉彎
和結束第四轉彎的高度不得低于150米;
2.在起落航線飛行中,不得超越前面航空器;
3.航空器加入起落航線,應當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進場,利用機場燈光和導航
設備確切掌握位置,經過塔臺管制員許可,可按照規定高度順沿航線加入;
4.在起落航線上同時飛行的航空器數量不得超過2架。
第一百五十五條 直升機在停機坪上起飛和著陸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其他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
(二)與其他航空器、障礙物水平距離不小于10米;
(三)不準順風垂直起飛或者著陸;
(四)沒有可被旋翼氣流卷起的漂浮物;
(五)在機場上空飛越障礙物的高度不得低于10米;飛越地面航空器的高度
不得低于25米。
第一百五十六條 管制協調和移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塔臺管制室,應當及時將離場航空器的起飛時間通知進近管制室或區域
管制室;
(二)進近管制室和區域管制室對離場航空器實施流量控制或有其他調配的,
應當盡早通知塔臺管制室安排離場航空器在地面或空中等待。
(三)航空器飛離塔臺管制室責任區時,塔臺管制室應當與進近管制室或區域
管制室按規定進行移交。
第六節 航路管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區域管制室和進近管制室應當于航空器起飛前或進入本責任
區前30分鐘,發出允許進入本責任區的航路放行許可或按管制協議執行,并通過
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通知航空器駕駛員。
航路放行許可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航空器呼號或識別標志;
(二)管制許可的界限(定位點或目的地等);
(三)放行航路(航線);
(四)全航路或其中一部分的飛行高度層和需要時高度層的改變;
(五)其他必要的指示和資料。
對跨聲速航空器的航路放行許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跨聲速加速階段,許可延續到該階段的終點;
(二)自超聲速巡航到亞聲速的減速階段,許可其不間斷的下降。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全航路或部分航路中的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之間,應當進行
協調,以便向航空器發出自起飛地點到預定著陸地點的全航路放行許可。因資料或
協調原因不能全航路放行而只能放行到某一點時,管制員應當通知航空器駕駛員。
未經雙方管制區協調,不得放行航空器進入另一管制區。
第一百五十九條 區域管制室或進近管制室得知本責任區除已接受的飛行活動
外,在某一時間一定航段內不能容納其他飛行或只能在某一速度下容納飛行活動時,
應當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和航空器經營人或飛經本責任區的航空器駕駛員。
第一百六十條 管制移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各管制室之間進行管制移交時,移交單位應當在航空器飛越管制移交點
前10分鐘(短程航線為5分鐘)與接受單位進行管制移交。
(二)管制移交的內容應當包括:
1.航空器呼號;
2.航空器機型(可省略);
3.飛行高度;
4.速度(根據需要);
5.移交點;
6.預計飛越移交點的時間;
7.管制業務必需的其他情報。
管制移交應當通過直通管制電話進行。沒有直通管制電話的管制室之間,通過
對空話臺、業務電話、電報等進行。已經接受管制移交的航空器,在預計進入管制
空域邊界的時間后仍未建立聯系的,值班管制員應當立即詢問有關管制室,同時采
取措施聯絡。
第一百六十一條 區域管制室和進近管制室應當隨時了解本責任區內的天氣情
況和飛行活動情況,確切掌握航空器的飛行條件和飛行位置;正確配備管制間隔,
合理調配飛行沖突;妥善安排航空器等待,及時調整航空器飛行航線,加速和維持
有秩序的空中交通活動。
航空器在預計飛越報告點3分鐘后仍未收到報告的,值班管制員應當立即查問
情況并設法取得位置報告。
第一百六十二條 管制協調后,原管制移交的內容有下列變化的,應當進行更
正:
(一)飛行高度改變;
(二)不能從原定的移交點移交;
(三)飛越移交點的時間在區域管制室之間相差超過5分鐘,在區域管制室與
進近管制室之間相差超過3分鐘,在進近管制室與塔臺管制室之間相差超過3分鐘。
第七節 進場管制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交換進場航空器的管制情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區域管制室應當將進場航空器的下列情報,在該航空器預計飛越管制移
交點前10分鐘,通知進近管制室:
1.航空器呼號;
2.航空器機型(可省略);
3.進近管制移交點及預計飛越時間、預定高度;
4.管制業務移交;
5.其他相關情報。
(二)進近管制室應當將有關進場航空器的下列情報通知區域管制室:
1.在等待定位點上空正在使用的高度;
2.進場航空器之間平均間隔的時間;
3.要求航空器到達管制移交點的時間;
4.接受對該航空器管制的決定;
5.機場撤銷儀表進近程序的,其撤銷時間;
6.要求區域管制室變更航空器預計到達進近管制點的時間,并且時間變更在
10分鐘以上的,其變更時間;
7.與區域管制有關的航空器復飛的情報;
8.通信中斷航空器的有關情報。
(三)進近管制室應當在不遲于航空器飛越管制移交點前3分鐘,將進場航空
器的下列情報通知塔臺管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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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