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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域的活動時間;
(四)其他資料。
第四節 航路和航線
第一百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據在該航路執行飛行任務的性質和條件,劃
分為國內航路和國際航路。
第一百零一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線,從該航路上的一個導航設施
或交叉點開始,至另一個導航設施或交叉點為止。各段中心線連接起來成為航路的
中心線。
第一百零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寬度,通常為航路中心線兩側各10千米
的平行邊界線以內的空域,根據導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調整其寬度;在航路方向
改變時,則包括航路段邊界線延長至相交點所包圍的空域。
第一百零三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為最低高度層,上限與巡航高度
層上限一致。
第一百零四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應當設置導航系統。為了幫助航路上的航空
器保持在規定的航路范圍之內飛行,導航設備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第一百零五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應當用代號予以識別。國際航路的識別代號
應當與國際民航組織協調,防止重復使用。
第一百零六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應當根據導航設備設置轉換點,以幫助沿航
路的航空器準確飛行。
第一百零七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應當設置重要點并用代號予以識別,以便掌
握航空器在航路上運行的進度。
第一百零八條 根據航空器機載導航設備的能力、地面導航設備的有效范圍以
及空中交通管制情況,可以按規定在某些空域內建立區域導航航路。
第一百零九條 空中交通管制航線,劃分為固定航線和臨時航線。
第五章 程序管制
第一節 儀表飛行管制間隔
第一百一十條 航空器A、B、C、D類空域內進行儀表飛行時,空中交通管
制員應當根據儀表飛行規則的條件,配備垂直間隔、縱向間隔和側向間隔,防止航
空器與航空器、航空器與障礙物相撞。
第一百一十一條 儀表飛行航空器最低垂直間隔標準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之間的最低垂直間隔:航路、航線飛行或者轉場飛
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區應當高出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千米以內最高
標高600米;在其他地區應當高出航路中心線、航線兩側各25千米以內最高標
高400米;在機場區域,以機場導航臺為中心,半徑55千米范圍內,航空器距
離障礙物的最高點,平原不得小于300米,丘陵和山區不得小于600米;航空
器利用儀表進近程序圖進入著陸過程中,不得低于儀表進程序規定的超障高度飛行。
(二)航空器與航空器之間的最低垂直間隔按本規則第十五章的規定進行配備;
(三)在指定高度飛行的航空器報告脫離該高度后,可以將該高度指定給其他
航空器,但航空器之間的垂直間隔不得少于規定的最低標準。
在下列情況下,在接到脫離指定高度的航空器已到達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
低標準以上間隔的高度的報告前,不得將所脫離的高度指定給其他航空器:
(一)報告有強烈顛簸時;
(二)指示由航空器駕駛員自行決定上升或下降時。
第一百一十二條 使用測距臺時,航空器之間的最低縱向間隔標準應當符合如
下規定:
(一)在同一巡航高度層的航空器同航跡飛行,同時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測距臺
測距時,航空器間最低間隔標準為60千米(參照附件九圖1);前機真空速大于
后機40千米/小時,為40千米(參照附件九圖2)。
(二)在同一巡航高度層的航空器在交叉航跡上飛行,同時使用位于航跡交叉
點的測距臺測距時,航空器間最低間隔標準為60千米(參照附件九圖3);前機
真空速大于后機40千米/小時時,航空器間最低間隔標準為40千米。
(三)航空器同時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測距臺測距,并且用同一時間的測距臺讀
數建立間隔,當無垂直間隔時,其中一架航空器保持其高度層,另一架航空器在同
航跡上升或者下降,改變高度穿越被占用的高度層時,航空器之間的距離間隔不少
于40千米(參照附件九圖4和圖5)。
(四)逆向飛行的器同時使用航路上的同一測距臺,經測距臺定位,證實兩架
航空器確定已相遇且相距20千米以上,可以允許航空器上升、上降至或穿越另一
航空器占用的高度。
(五)使用測距臺配備縱向間隔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機載和地面測距設備經過校驗符合規定標準,并經正式批準開放,且位于
其測距有效范圍之內;
2.有關的航空器之間以及航空器與管制員之間已建立同頻雙向聯絡;
3.實施測距臺管制間隔標準的兩架航空器同時使用經核準的同一測距臺測距。
第一百一十三條 在C、D類空域內(塔臺和進近管制區),儀表飛行航空器
之間的最低縱向間隔標準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順向飛行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航空器,其最低間隔為5分鐘:
1.同速航空器同一空中走廊內同高度飛行,并且該走廊內有導航設備;
2.在同一空中走廊內或夾角小于45度的兩個空中走廊內,一架航空器穿越
順向飛行的其他航空器的高度層(參照附件九圖6);
(二)逆向飛行時必須保持規定的高度差,只有證實航空器已彼此飛越后,方
可準許相互占用或穿越高度層。
(三)無空中走廊時,在同高度儀表飛行進入C類空域的航空器,不論其航向
如何,其到達導航設備上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0分鐘(參照附件九圖7)。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A、B類空域內,航空器之間的最低縱向間隔標準應當符
合如下規定:
(一)同航跡、同高度、同速度的航空器之間為10分鐘。同航跡、同高度、
同速度的將做好跨海洋飛行的航空器之間,不少于20分鐘。與有關管制單位訂有
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執行。
(二)同航跡、同高度,不同速度的航空器,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
40千米/小時以上的,兩架航空器飛越同一位置報告點后應當有5分鐘的時間間
隔(參照附件九圖8);前方航空器比后方航空器速度快80千米/小時以上的,
應當有3分鐘的時間間隔(參照附件九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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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