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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立即與有關單位建立聯系。
第三節 監視與導航設施
第三百七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通常應當配備相應的空管監視設備,以便
監視和引導航空器在責任區內安全正常飛行。
第三百七十三條 一次和二次雷達數據,應當配備自動記錄系統,供調查飛行
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搜尋援救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和監視系統運行的評價與訓練時
使用。移動通信、固定通信和監視設施的自動記錄系統應當處于統一的時鐘控制之
下,并能夠同步播放。
第三百七十四條 一次、二次監視雷達數據記錄,應當保存15天。如該記錄
與飛行事故或飛行事故征候有關,應當按照調查單位的要求長期保存,直至不需要
時為止。
第三百七十五條 機場和航路應當根據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空器運行的需要配備
目視和非目視導航設施。
第三百七十六條 對于機場和航路上的目視和非目視導航設施的資料和運行的
不正常情況,有關保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三百七十七條 機場和航路上的目視和非目視導航設施和監視設施,應當按
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通知準時開放。如果設施中斷運行,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報告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四節 機場設施
第三百七十八條 機場活動區應當根據航空器運行和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設
置和涂繪燈光標志和目視標志。
第三百七十九條 對于機場活動區內的跑道、滑行道、安全道、停機坪、迫降
地帶及目視標志和燈光的可用狀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機場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三百八十條 機場活動區內的跑道、滑行道、安全道、迫降地帶及目視標志
等資料如有變化,有關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三百八十一條 機場活動區內凡有影響航空器安全正常運行的危險情況,如
跑道、滑行道上及其附近有臨時障礙或正在施工等,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機場空
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五節 航空氣象
第三百八十二條 民用航空氣象(氣象監視)臺、站,應當向空中交通管制單
位提供其需要的最新的機場和航路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以便履行空中交通管制的
職能。
第三百八十三條 民用航空氣象(氣象監視)臺、站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供
的氣象資料的格式,應當使用空中交通管制人員易于理解,提供的次數應當滿足空
中交通管制需要。
第三百八十四條 民用航空氣象(氣象監視)臺、站,應當設置在空中交通管
制單位附近,便于氣象臺、站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人員共同商討氣象情報服務。
第三百八十五條 機場和航路上有危害航空器運行的天氣現象時,民航氣象(氣
象監視)臺、站應當及時提供給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并詳細注明天氣現象的地點、
范圍、移動方向和速度。
第三百八十六條 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供的高空和中低空氣象資料用數字形
式并供空中交通管制計算機使用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和氣象(氣象監視)臺、站
應當對內容、格式和傳輸方式進行協商,統一安排。
第三百八十七條 民航氣象(氣象監視)臺、站應當向飛行情報中心和區域管
制室提供其所轄責任區內機場和航路的下列氣象資料:
(一)重要氣象情報;
(二)特殊空中氣象報告;
(三)現行天氣報告;
(四)天氣預報(包括訂正預報);
(五)按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間隔時間提供指定地點的現行氣壓數據,以
便撥正高度表。
第三百八十八條 民航氣象(氣象監視)臺、站應當向進近管制室和塔臺管制
室提供其所轄責任區內機場和空域內的下列氣象資料:
(一)現行天氣報告;
(二)天氣預報(包括訂正預報);
(三)特殊天氣報告;
(四)按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間隔時間提供指定的機場和地點和現行氣壓
數據,以便撥正高度表;
(五)如使用多個風力計,應當明確注明,以便識別每個風力計所監測的跑道
和跑道地段。
第三百八十九條 進近管制室和塔臺管制室應當配備地面風指示器,指示的風
力數據應當與氣象(氣象監視)臺、站的地面風指示器來自同一觀測點和同一風力
計。
第三百九十條 使用儀器測計跑道視程的機場,其進近管制室和塔臺管制室應
當配備指示器,以供讀出現行跑道視程數據,對起飛和著陸以及進近的航空器提供
服務。配備的指示器所指示的數據應當與氣象臺、站的指示器指示的數據來自同一
觀測點和同一視程測計設備。
第三百九十一條 特殊天氣報告、訂正的天氣預報以及天氣變壞或預期將要變
壞的天氣報告,民航氣象(氣象監視)臺、站應當及時主動提供給空中交通管制單
位,不得等到下一次例行報告時間提供,以免失去時效,危及飛行安全。
第六節 航行情報
第三百九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與相應的航行情報服務單位建立聯
系,以便能夠及時得到對飛行有直接影響的活動的情報。
第十四章 飛行流量管理
第一節 管理機構
第三百九十三條 全國飛行流量管理機構分為民航總局飛行流量管理單位和地
區管理局飛行流量管理單位兩級。
第三百九十四條 民航總局飛行流量管理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掌握全國的飛行計劃和飛行動態;
(二)監控國際航路、國內主要航路和飛行量密集地區的飛行流量,提出實施
流量控制的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控制民航定期和不定期飛行起飛、降落時刻;
(四)與非民航有關單位進行協調;
(五)協調地區管理局飛行流量管理單位之間發生的流量管理問題;
(六)協調地區管理局飛行流量管理單位與航空器經營人航務部門之間出現的
有關流量的問題。
第三百九十五條 地區管理局飛行流量管理單位的職責如下:
(一)掌握本地區管理局范圍內的飛行計劃和飛行動態;
(二)監控本地區管理局范圍內的飛行流量,提出實施流量控制的措施并組織
實施;
(三)按照民航總局飛行流量管理單位的指令,組織本地區管理局有關管制單
位落實指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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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