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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空域管理的任務是依據既定空域結構條件,實現對空域的充分利用,
盡可能滿足經營人對空域的需求。
第八條 組織與實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應當貫徹"保證安全第一,改
善服務工作,爭取飛行正常"的方針,嚴密組織、嚴格管理、嚴守規章制度。
第九條 本規則使用的術語的含義,在本規則附件一《定義》中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一節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十條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別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實施:
(一)機場塔臺空中交通管制室(簡稱塔臺管制室);
(二)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
(三)進近管制室(終端管制室);
(四)區域管制室(區域管制中心);
(五)民航地區管理局調度室(簡稱管理局調度室);
(六)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總調度室(簡稱總調度室)。
第十一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塔臺管制室負責對本塔臺管轄范圍內航空器的開車、滑行、起飛、著陸
和與其有關的機動飛行的管制工作。在沒有機場自動情報服務的塔臺管制室,還應
當提供航空器起飛、著陸條件等情報。
(二)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負責審查航空器的飛行預報及飛行計劃,向有關管
制室和飛行保障單位通報飛行預報和動態。
(三)進近管制室負責一個或數個機場的航空器進、離場的管制工作。
(四)區域管制室負責向本管制區內受管制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受理本管制區內執行通用航空任務的航空器以及在非民用機場起降而由民航保障的
航空器的飛行申請,負責管制并向有關單位通報飛行預報和動態。
(五)管理局調度室負責監督、檢查本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內的飛行,組織協
調本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內各管制室之前和管制室與航空器經營人航務部門之間飛
行工作的實施;控制本地區管理局管轄范圍內的飛行流量,協調處理特殊情況下的
飛行;承辦專機飛行的有關工作,掌握有重要客人、在邊境地區和執行特殊任務的
飛行。
(六)總調度室負責監督全國范圍內的有關飛行,控制全國的飛行流量,組織、
承辦專機飛行的有關管制工作并掌握其動態,協調處理特殊情況下的飛行,審批不
定期飛行和外國航空器非航班的飛行申請。
第十二條 飛行情報區內的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由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
位負責提供。
第二節 空中交通管制員的值勤
第十三條 塔臺、進近、區域管制室值班空中交通管制員(以下簡稱管制員)
連續值勤的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直接從事雷達管制的管制員,其連續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2小時,兩次工作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0分鐘。
第十四條 塔臺、進近、區域管制室管制席位應當安排2名(含)以上持有執
照的管制員值勤。
第十五條 管制員在飲用酒精飲料之后的8小時內和處在麻醉劑或其他對值勤
有影響的藥物作用的情況下,不得參加值勤。
第三節 飛行預報和飛行計劃
第十六條 航空器的飛行應當事先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出飛行預報申請,未
經批準的飛行預報不得執行。
新型航空器首次投入航班飛行前,航空器的經營人、所有人應當向空中交通管
制單位提供航空器的有關性能數據。
第十七條 航空器的經營人、所有人或者航空器駕駛員,應當于飛行實施前一
日15時前,向當地機場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提交飛行預報申請。
第十八條 搶險救災等緊急飛行任務,可以不受本規則第十七條時限的限制隨
時申請,但應當在得到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九條 航空器駕駛員或其代理人應當不遲于起飛前45分鐘向起飛機場的
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提交飛行計劃,其內容應當包括:飛行任務性質、航空器呼號、
航班號、航空器型別、機載設備、真空速或馬赫數、起飛機場、預計起飛時間、巡
航高度層、飛行航線、目的地機場、預計飛行時間、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航空
器攜油量、備降機場等。
第二十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根據飛行流量和機場、航線保障設備等情況
在航空器預計起飛時間五小時前批復飛行預報。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到批復,視
為該計劃已被批準。對臨時飛行任務,不論是否同意其飛行計劃,都應當及時批復,
未經批復不得飛行。
第四節 飛行進程單
第二十一條 塔臺、進近、區域等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使用飛行進程單。航
空器進入管制區域前,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填寫好記錄有該航空器信息的飛行進
程單。航空器在飛行過程中,管制員應當把通過各種渠道收到的該航空器動態、管
制指令及有關內容及時、準確地記入相應的飛行進程單。
第二十二條 值班管制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填寫飛行進程單。飛行進程單記錄的
內容不得任意涂改。
第二十三條 飛行進程單應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保存期為一個月。
第五節 氣象情報
第二十四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向航空器和其他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通報的
氣象情報,均以氣象部門所提供的資料為準。但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也可通報由航空
器駕駛員報告的或管制單位觀察到的氣象情報。
第二十五條 氣象部門所提供的氣象情報與塔臺管制室觀察到的氣象實況有差
異時,塔臺管制室應當將該情況通知氣象部門。
第二十六條 接到飛行中的航空器關于顛簸、結冰、風切變、雷雨等重要氣象
情報時,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及時向在該空域內飛行的其他航空器和有關氣象部
門通報。向氣象部門通報航空器所報氣象情報時,應當一并通報該航空器的機型、
位置、高度、觀測時間。
第二十七條 接到重要氣象情報和特殊天氣報告后,如果本區內飛行的航空器
接到該天氣影響,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向有關進行通報。
第六節 高度表撥正和過渡高度
第二十八條 高度表的撥正值以氣象部門提供的氣壓數值為準。
第二十九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向航空器提供高度表撥正值時,應當說明撥正
值所在地的地名;但塔臺管制室提供本場的撥正值,可省略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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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