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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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記錄,現場調查,與有關人員談話并作記錄,審查值班人員的技術資格,播放錄
音,重放錄象,照相,繪圖等。
第三百三十八條 資料搜集結束后,應當將取得的各方面資料進行分類、整理、
查證,做到事實清楚。
第三百三十九條 調查過程中,應當根據調查材料,找出事故、事故征候、差
錯的原因,明確責任,提出結論意見。
第三百四十條 調查結束后,應當針對事故、事故征候、差錯的直接原因和暴
露出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和預防措施的建議。
第四節 空中交通事件的報告
第三百四十一條 發生飛行沖突或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危及飛行安全的
事件,應當及時、如實報告。發生問題的管制室應當在24小時內將主要情況逐級
上報至總調度室,并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程序上報相應的航空安全管理部門。
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天內將事件詳細經過上報民航總局空中
交通管理局,并在7天內將情況報告及處理結果上報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第三百四十二條 空中交通事件的報告按照本規則附件八《空中交通事件報告
表》的格式填寫。盡可能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提供有關空中交通事件的完整資料,
使其能夠盡快向航空器駕駛員或航空器經營人反饋有關事件調查的結果,以便采取
糾正措施。
第三百四十三條 空中交通事件報告表可供航空器駕駛員著陸后填寫飛行中發
生的空中交通事件,也可供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記錄從無線電、電話或電傳收到的空
中交通事件報告。
第三百四十四條 航空器駕駛員對與其有關的空中交通事件,應當按照下述程
序工作:
(一)在飛行期間用適當的地空頻率報告比較重要的事件;
(二)在著陸后盡快遞交一份填好的空中交通事件報告表,以詳細證實在飛行
中發出的報告或者報告在事件發生時不需立即報告的事件。
第三百四十五條 航空器駕駛員在飛行中用無線電報告空中交通事件時,應當
報告下列事項:
(一)事件種類;
(二)航空器的呼號、位置、高度等;
(三)發生事件的時間;
(四)有關另一航空器的說明,以及對事件的簡述。
第三百四十六條 在空中交通事件報告表中填寫事故征候類別時,可以直接填
寫事件的類型。在向其他國家提供空中交通事件的報告時,可以按國際民航組織的
分類,即危險接近、未遵守準確的程序及地面設備失效填寫。
第十二章 扇區劃分及管制席位設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百四十七條 為適應交通量的增長和提高空中交通服務效率,空中交通管
制單位可以根據本章的規定,將其管制責任范圍分為若干工作席位或扇區。
第三百四十八條 設置扇區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本地區空域結構;
(二)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網,包括航路數量、交叉點數量及位置,航空器平飛、
上升、下降的百分比;
(三)控制空中交通量;
(四)航空器活動的地理分布;
(五)管制員能力;
(六)通信、導航、監視設備能力;
(七)機場及跑道情況;
(八)飛行剖面;
(九)空域需求;
(十)管制方法;
(十一)與其他單位的協調;
(十二)航空器轉換扇區飛行的航路及高度。
第三百四十九條 管制單位年交通量超過本章相關條款規定的,空中交通管制
單位應當提出管制席位設置計劃,并在一年內實施。
第二節 塔臺管制室
第三百五十條 塔臺管制室各管制席位分為以下幾類:
(一)機場管制席,負責對在機場管制地帶內活動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
服務;
(二)地面管制席,負責對在除跑道外的機場機動區內活動的航空器、車輛、
人員實施管制;
(三)放行許可發布席,負責向航空器發布放行許可等;
(四)主任席,負責對該塔臺管制室與其他單位的協調,并監督其運行情況。
第三百五十一條 塔臺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個塔臺管制室均應當設置機場管制席;
(二)年起降架次超過40000架次的機場,應當在其管制塔臺增設地面管
制席;
(三)年起降架次超過100000架次的機場,應當在其管制塔臺增設放行
許可發布席。
(四)每個塔臺管制室均應當設主任席。
第三節 進近管制室
第三百五十二條 全年起降架次超過36000架次或空域環境復雜的機場,
應當考慮設置進近管制室。
第三百五十三條 進近管制室管制席位分為以下幾類:
(一)進場管制席,負責對進場著陸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二)離場管制席,負責對離場起飛加入航路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三)主任席,負責進近管制室與其他單位的協調,并監控管制室的運行狀況。
第三百五十四條 進近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場年起降超過36000架次的機場,應當設置進離場管制席;
(二)機場年起降超過60000架次的機場,應當分別設置進場管制席和離
場管制席;
(三)每個進近管制室均應當設主任席;
(四)不能設置進近管制室的或在進近管制室設立前,可以在塔臺管制室設立
進近管制席位。
第四節 區域管制室
第三百五十五條 區域管制室管制席分為以下幾類:
(一)程序管制席,使用程序管制方法對本管制區內的航空器提供服務;
(二)雷達管制席,借助航路管制雷達對本管制區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
(三)主任席,負責與其他單位的協調工作,審核有關飛行計劃,監督飛行活
動;
(四)飛行計劃編制席,負責審核批準飛行計劃;
(五)通報席,負責向有關單位通報飛行動態信息和計劃,并進行必要的協調;
(六)軍方協調席,負責軍用航空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之間的協調;
(七)流量管理席,依據流量管理的原則和程序,對于所轄地區的飛行流量進
行管理;
(八)搜尋援救協調席,負責航空器搜尋援救的協調工作。
第三百五十六條 區域管制室管制席位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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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