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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規則執行。
目視飛行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的垂直間隔:
(一)機場區域內目視飛行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時(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機場區域內儀表飛行
最低安全高度的規定執行。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時(含)以下的航空器,距離最高障礙物的真實高度
不得小于100米。
(二)航線目視飛行最低安全高度: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時(不含)以上的航空器,按照航線儀表飛行最低安
全高度的規定執行。
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時(含)以下的航空器,通常按照航線儀表飛行最低
安全高度的規定執行;如果低于最低高度層飛行時,距航線兩側各5千米地帶內最
高點的真實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區不得低于100米,山區不得低于300米。
第一百二十條 B、C類空域內,目視飛行航空器的最低縱向和側向間隔標準
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在同一航跡、同一巡航高度飛行時,航空器之間的縱向間隔標準:
1.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時(含)以下的航空器,不得小于2千米;
2.巡航表速250千米/小時(不含)以上的航空器,不得小于5千米;
(二)超越前面航空器時,應當從其右側,保持500米以上的側向間隔超越。
第一百二十一條 D類空域內,目視飛行航空器的最低縱向和側向間隔標準應
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晝間航空器之間的縱向間隔:A類航空器不得小于1.5千米,B類航
空器不得小于3千米,C、D類航空器不得小于4千米,并應當注意航空器尾流的
影響。同型航空器之間不得超越。只有經過允許,在三轉彎以前,快速航空器方可
以從外側超越慢速航空器。晝間各航空器之間的側向間隔:A類航空器不得小于2
00米,B、C、D類航空器不得小于500米,除需被迫著陸的航空器外,不得
從內側超越前面航空器。
(二)夜間飛行時,航空器在起落航線或者加入、脫離起落航線時,航空器駕
駛員能夠目視機場和地面燈光,管制員可允許其做夜間起落航線飛行。在夜間起落
航線飛行中,不得超越前面航空器,各航空器之間的縱向間隔不得小于4千米,并
由管制員負責其縱向間隔配備,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之間的垂直間隔則由航空器駕
駛員負責。
(三)同時有目視飛行和儀表飛行航空器飛行時,目視飛行航空器之間的間隔
按照目視飛行的規定執行,目視飛行和儀表飛行的航空器之間的間隔按照儀表飛行
的規定執行。
(四)管制員在必要時應當向有關目視飛行航空器提供交通情報,通知其應當
使用目視間隔。
第一百二十二條 目視飛行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起飛、著陸時,其最低間隔標
準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在前面航空器已飛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空改變航向已無相撞危險前,
或者根據目視或前面航空器報告確認該航空器已脫離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開始
起飛滑跑;
(二)在前面航空器已飛越跑道末端或在跑道上改變航向已無相撞危險前,或
者根據目視或前面航空器報告確認該航空器已脫離跑道前,后面航空器不得飛越跑
道進入端。
第一百二十三條 目視飛行直升機使用同一起飛著陸區起飛、著陸時,最低間
隔標準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先起飛、著陸的直升機離開起飛、著陸區之前,后起飛的直升機不得開
始起飛;
(二)先起飛、著陸的直升機離開起飛、著陸區之前,著陸的直升機不得進入
起飛、著陸區;
(三)起飛點與著陸點的間隔在60米以上,起飛、著陸航線又不交叉時,可
以準許同時起飛、著陸。
第一百二十四條 目視飛行的航空器相遇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避讓并調整間
隔:
(一)兩架航空器在幾乎同一高度上對頭相遇時,應當各自向右避讓,相互間
保持500米以上間隔;
(二)兩架航空器在幾乎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時,航空器駕駛員從座艙左側看
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下降高度;從座艙右側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時,應當上升高
度;
(三)航空器在幾乎同一高度上(小于對同夾角70度)超越前面航空器時,
應當從前面航空器右側保持500米以上的間隔進行,避免小于規定間隔從對方上
下穿越或從其前方切過,超越的航空器對保持兩架航空器之間的間隔負責;
(四)單機飛行的航空器,應當避讓編隊飛行的航空器;
(五)有動力裝置重于空氣的航空器應當避讓飛艇、滑翔機或氣球;
(六)飛艇應當避讓滑翔機及氣球;
(七)滑翔機應當避讓氣球;
(八)有動力裝置的航空器,應當避讓拖曳物體的航空器;
(九)飛行中的或在地面上、水面上運行的航空器,應當避讓正在著陸或正在
進近著陸的航空器;
(十)正常飛行的航空器,應當避讓已知需被迫著陸的航空器;
(十一)重于空氣的航空器為了著陸而在同一機場同時進近時,高度較高的航
空器,應當避讓高度較低的航空器;但是,后者不得利用此規定切入另一架正在進
入著陸最后階段的航空器前方或超越該航空器;
(十二)滑行的航空器,應當避讓正在起飛或即將起飛的航空器。
第三節 機場機動區內目視管制信號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遇有地空無線電通信失效時,塔臺管制室管制員應當使用燈
光或信號彈信號,對起飛、降落或在機場機動區內活動的航空器進行管制。燈光信
號、信號、彈信號及目視地面信號的指示,按照附件三《管制員發給航空器的燈光
或信號彈信號》和附件四《機場目視地面信號》的規定執行。遇有下列情況時,塔
臺管制室管制員應當向航空器、車輛和行人發出警告信號:
(一)航空器互相接近,有相撞危險;
(二)航空器與障礙物有相撞危險;
(三)航空器機體情況異常;
(四)跑道積水、結冰或松軟;
(五)航空器未經批準將進入危險區、限制區、禁區;
(六)管制員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晝間或夜間發出的警告信號均為從地面以10秒鐘的間隔發射信號彈,每彈在
爆炸時,應當發出紅光、綠光或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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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