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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條 航空器駕駛員收到管制員發給的燈光或信號彈信號后,應當
給予回答,回答的信號按照附件五《航空器駕駛員收到管制員信號后的確認信號》
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航空駕駛員、管制員觀察到或收到目視信號后,應當按信號
表明的意義采取行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 目視管制信號應當按照規定的含義,用于規定的用途,不得
與其他信號混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機場機動區內有航空器運行時,塔臺管制室應當按照規定升
起標志旗或開放標志燈。
第一百三十條 機場機動區內有航空器運行時,按下列規定管理燈光:
(一)夜間應當開放機場保障飛行所需要的燈光;
(二)晝間應當開放進近坡度指示系統的燈光;
(三)晝間機場能見度小于2千米或航空器駕駛員有要求時,應當開放跑道和
滑行道及起飛和著陸方向上保障飛行所需要的燈光。
第一百三十一條 配置了助航燈光監視系統的機場,其燈光管理單位值班員應
當在航空器預計起飛或著陸著一小時,使燈光系統處于隨時可使用狀態。未配置助
航空燈光監控系統的機場,其燈光管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管理燈光:
(一)航空器預計起飛或著陸前一小時,做好開放燈光的準備;
(二)航空器預計起飛或著陸前20分鐘開放燈光,或者按照塔臺管制室管制
員要求的時間開放燈光;
(三)在發生緊急情況時,立即開放燈光;
(四)航空器起飛后15分鐘、著陸后10分鐘關閉燈光,或按照管制部門的
通知關閉燈光;
(五)發現燈光異常不能按規定要求開放燈光時,立即報告塔臺管制室管制員
和機場值班領導。
第一百三十二條 塔臺管制室管制員應當及時檢查機場燈光的開放情況,發現
異常或接到燈光異常的報告時,應當通知機場燈光管理單位值班員或航空器駕駛員,
并報告有關部門值班領導。
第一百三十三條 管制員應當按照規定光度或航空器駕駛員的要求,通知機場
燈光管理單位配置機場進近和跑道燈光的強度。機場進近和跑道燈光系統的強度配
置應當符合附件六《機場進近和跑道燈光系統強度》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 機場在夜間或儀表飛行條件下有航空器運行時,應當開放障
礙物標志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管理障礙物標志燈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障礙標志燈,保證正
常開放。如發生故障,應當立即報告塔臺管制室管制員,并采取措施;
(二)機場燈光管理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機場區域內障礙物燈光的工作情況,
對于重要障礙物的燈標可指定專人監視;
(三)塔臺管制室和機場燈光管理單位應當了解并掌握超高障礙物所屬單位或
管理人員的電話,當發現障礙燈發生故障時,應當及時通知其修理恢復;
(四)塔臺管制室管制員或航空器駕駛員發現障礙物標志燈異常時,應當及時
通知障礙物標志燈管理單位及機場燈光管理單位。
第一百三十五條 夜間或晝間能見度小于2千米時,在機場活動區內活動的一
切航空器必須顯示以下燈光:
(一)引起對該航空器注意的防撞燈;
(二)用以顯示該航空器相對航徑的航行燈;
(三)顯示航空器結構外端的燈光;
(四)顯示航空器發動機已經開車的燈光。
第四節 跑道的選擇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六條 為了及時正確地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管制員應
當了解跑道、滑行道的道面情況并掌握跑道、滑行道上航空器、車輛、行人活動情
況及其附近的施工情況。
第一百三十七條 機場跑道、滑行道只供航空器起飛、降落和滑行使用。如有
特殊情況需作他用或有車輛行人通過,應當經塔臺管制室批準。
第一百三十八條 機場跑道、滑行道因道面及燈光、通信、導航設備以及其他
原因不能保證航空器安全起降和滑行時,應當關閉。
機場跑道、滑行道關閉期間,禁止航空器起飛著陸和滑行使用。
第一百三十九條 塔臺管制室管制員選擇使用跑道時,除考慮機型和南面風向
風速外,還應當考慮機場進離場程序、起落航線、跑道布局、跑道長度、寬度、坡
度、凈空條件以及著陸地帶的導航設備。
第一百四十條 航空器通常應當逆風起飛和著陸,但是當跑道長度、坡度和凈
空條件允許,航空器也可以在風速不大于3米/秒時順風起飛和著陸。如果航空器
駕駛員根據飛行手冊或航空公司運行手冊請求在大于3米/秒的情況下順風起飛和
著陸,在空中交通情況允許的情況下,塔臺管制室管制員應當予以同意。
當跑道側風在航空器側風標準附近時,是否起飛或著陸,由航空器駕駛員根據
機型性能自行決定,管制員負責提供當時實際風向、風速。
第一百四十一條 航空器起飛應當使用全跑道。如機場、機型和氣象條件另有
明確規定或航空器駕駛員申請,塔臺管制室管制員可以允許航空器不使用全跑道起
飛。
第一百四十二條 機場跑道、滑行道的道面出現航行通告沒有包含的下列情況
時,塔臺管制室管制員必須將該情況通知起飛、著陸和滑行的航空器:
(一)跑道、滑行道、停止道道面有破損;
(二)跑道、滑行道道面及其附近有施工;
(三)跑道、滑行道、停止道道面上有冰雪和積水;
(四)跑道、滑行道及其附近有航空器、車輛、行人停留或活動;
(五)跑道、滑行道和進近著陸地帶的燈光設備和機場障礙燈有障礙;
(六)機場管理部門或飛行中的航空器駕駛員提供的道面剎車效應情況。
機場道面剎車效應,通常由機場管理部門用儀器測得,分為好、中好、中、中
差、差、極差六個等級。塔臺管制室通知航空器地面剎車效應情況時,應當使用規
定的等級和術語,并指明來源是實測還是航空器駕駛員報告。
第一百四十三條 機場起飛、著陸地帶的布局和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起飛線應當根據風向、風速進行布置;
(二)土跑道或者因跑道積雪從空中不易識別時,應當劃出明顯的標志或者用
紅旗標識;
(三)在起飛線指揮飛行時,起飛線塔臺、停車場、人員休息地點,應當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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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