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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 為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或按有關軍航管制單位的要
求,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一經發現有不明的航空器在本區域內飛行,應當盡力識別該
航空器,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設法與該航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
(二)詢問其它空中交通管制單位關于該航空器的情況,并要求他們幫助與該
航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
(三)設法從在該區域內的其它航空器得到情報。
第二百八十七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在查清不明航空器的情況后,應當及時將
航空器的情況通知有關軍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七節 空中失火
第二百八十八條 接到航空器駕駛員報告航空器空中失火時,管制員應當采取
如下措施:
(一)了解著火部位和航空器駕駛員所采取的措施;
(二)允許航空器下降到最低安全高度,調配其他航空器避讓;
(三)航空器駕駛員決定飛往就近機場著陸或者選擇場地迫降時,及時提供所
需的飛行情報,將迫降地點及時通知搜尋和援救單位;
(四)向失火航空器提供各種便利和優先著陸許可,避免其復飛;
(五)通知有關保障單位和機場管理機構做好航空器著陸和援救的準備工作。
第八節 空中劫持
第二百八十九條 接到航空器駕駛員報告或者從二次雷達發現航空器被劫持的
告警信號時,管制員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盡可能核實和了解航空器被劫持的情況;
(二)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并按反劫機工作程序實施工作;
(三)考慮航空器駕駛員可能采取的機動飛行措施,迅速調配其他航空器避讓;
(四)根據當時的情況,迅速提供就近機場供航空器駕駛員選用;
(五)航空器著陸后,指示航空器駕駛員滑到遠離候機樓、停機坪、油庫的位
置;
(六)在全部飛行過程中,使用雷達監視該航空器的動向。
第九節 民用航空器被攔截
第二百九十條 當軍航管制單位觀察到可能是民用航空器正在飛進或已進入某
一空域并要進行攔截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在得知此情況后應當盡力識別該航
空器并向該航空器提供所需的航行引導,以避免航空器被攔截。并將有關情況通報
有關軍事單位。
第二百九十一條 當民用航空器被攔截時,其所在空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
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任何可用頻率上,包括緊急頻率121.5兆赫,與被攔截的民用航
空器建立雙向通信聯絡;
(二)按照有關軍航管制單位的要求,將攔截一事通知被攔截的民用航空器;
(三)同有關的與攔截航空器保持有雙向通信聯絡的軍航管制單位建立聯絡,
并向其提供能夠得到的關于被攔截民用航空器的情報;
(四)根據需要,在攔截航空器與被攔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間或在有關軍航管制
單位與被攔截的民用航空器之間轉達信息;
(五)與有關軍航管制單位密切協調,采取一切必要步驟以保障被攔截的民用
航空器的安全;
(六)如果該民用航空器是從國際相鄰飛行情報區偏航或迷航誤入的,應當通
知該飛行情報區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二百九十二條 當得知民用航空器相鄰區域正被攔截時,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應當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被攔截民用航空器所在區域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并向其提供有助
于識別該民用航空器的情報;
(二)在被攔截的民用航空器與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有關軍航管制單位或
攔截航空器之間轉達信息。
第十節 緊急放油
第二百九十三條 允許具有放油設備飛機起降的機場,應當在機場附近劃定放
油區并規定在放油區飛行的航線、高度,其有關資料應當以航行通告發布。
第二百九十四條 航空器需要緊急放油時,應當及時向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收到航空器緊急放油的申請后,應當及時將航空器飛往放油區的
航線、高度和放油區的天氣狀況通告航空器駕駛員。
第二百九十五條 其他航空器與放油航空器之間的間隔應當符合下列最低間隔
標準之一:
(一)在放油航空器飛行高度900米以上通過;
(二)距放油區16千米以上;
(三)在放油航空器放油完畢15分鐘后通過。
第二百九十六條 當航空器準備緊急放油時,機場所在地區的空中交通管制單
位應當通知有關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并在自動終端情報服務系統或地空無線電頻
率上,每隔3分鐘通播一次通告,直到緊急放油完畢后15分鐘為止。
緊急放油完畢后,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及時發出終止通告。
第十一節 搜尋和援救
第二百九十七條 收到航空器緊急、遇險的情況報告或者信號時,管制員應當
迅速判明航空器緊急程度、遇險性質,立即按照情況不明、告警、遇險三個階段的
程序提供服務。
(一)情況不明階段應當采取的措施如下:
1.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并與有關管制單位聯系;
2.按照航空器失去通信聯絡的程序工作;
3.采取相應的搜尋措施,設法同該航空器溝通聯絡。
(二)告警階段應當采取的措施如下:
1.通知援救單位做好援救準備,并報告值班領導;
2.開放通信、導航、雷達設備進行搜尋;
3.通知有關管制室,開放通信、導航、雷達設備進行搜尋;
4.調配空中有關航空器避讓,通知緊急狀態的航空器改用備用頻道,或者通
知其他航空器暫時減少通話或者改用備份頻道;
5.當處于緊急狀態的航空器尚無迫降危險時,根據航空器的情況,及時提供
有利于飛行安全的指示,協助航空器駕駛員處理險情。
(三)遇險階段應當采取的措施如下:
1.立即報告值班領導,通知有關報告室和管制室,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通知有關搜尋援救單位;
2.將遇險航空器的推測位置、活動范圍或航空器迫降地點通知救援單位;
3.如果航空器在場外迫降時,應當盡可能查明航空器迫降情況和地點。
第十章 協調與移交
第一節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和軍事單位之間的協調
第二百九十八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與可能影響民用航空器飛行的軍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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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