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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機場區域內的高度表撥正值為:
(一)規定有過渡高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在過渡高度層及其以上的高度使用
標準大氣壓1013.2百帕(760毫米汞柱)。在過渡高及其以下的高度使用
機場場面氣壓,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沒有規定過渡高和過渡高度層的機場,使用機場場面氣壓;
(三)如果機場標高較高,當航空器氣壓高度表的氣壓刻度不能調整到機場場
面氣壓數值時,可以使用假定零點高度。
第三十一條 航線飛行使用的高度表撥正值為1013.2百帕(760毫米
汞柱)。
第三十二條 外國航空器在我國境內飛行時,如航空器駕駛員要求提供修正海
平面氣壓的,可提供其參考。
第三十三條 過渡高度層是指為有關機場規定的過渡高以上可用的最低飛行高
度層。如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機場相距很近,并已規定有相同過渡高,可以使用統一
的過渡高度層。
第七節 跑道視程的通告
第三十四條 主導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低于1500米時,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
當向航空器通告跑道視程數值,通告的時間按下列規定:
(一)對離場航空器,為發出地面滑行許可的同時,但機場有自動終端情報服
務系統的除外;
(二)對進場航空器,為最初建立通信聯系時、發布或轉發進近許可時或者雷
達進近開始后盡早的時間;
(三)對著陸的航空器,為發布或轉發著陸許可的同時;
(四)在跑道視程的數值與原氣象報告數值有變化時,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
盡早通知航空器駕駛員。
第三十五條 主導能見度或跑道視程低于1500米時,應當分段報告跑道視
程數值,即:接地段數值、中間段數值和終止段數值。接地段數值,指接地帶附近
的跑道視程數值;中間段數值,指在跑道中間段附近觀測的數值;終止段數值,指
在跑道盡頭所觀測到的數值。
第八節 機場自動終端情報服務
第三十六條 飛行量在年起降超過30000架次的機場,為了減輕空中交通
管制甚高頻陸空通信波道的通信負荷,應當設立機場自動終端情報服務系統,為進、
離場航空器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 機場自動終端情報服務通告的播發應當在一個單獨的頻率上進
行。
第三十八條 機場自動終端情報服務通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播內容應當僅限于一個機場的情報;
(二)通播應當有持續性和重復性;
(三)通播電文由機場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提供;
(四)通播的電報應當按拼讀字母的形式予以識別,連續性電文的代碼應當按
字母的順序依法排列。
第三十九條 機場自動終端情報服務通播應當在機場開放期間每小時更新一
次。通播的情報內容有重大變化時,應當立即更新。
第四十條 機場自動終端情報服務通播的主要內容為:
(一)機場名稱;
(二)代碼;
(三)預期進近類別;
(四)使用跑道;
(五)重要的跑道道面情況;
(六)地面風向風速;
(七)能見度、跑道視程;
(八)現行天氣報告;
(九)大氣溫度、露點、高度表撥正值;
(十)趨勢型著陸天氣預報;
(十一)其它必要的飛行情報以及自動情報服務的特殊指令。
第九節 尾流間隔最低標準
第四十一條 為避免尾流影響,航空器之間應當按照本節規定配備尾流間隔最
低標準。
第四十二條 尾流間隔最低標準根據機型種類而定,本規則中航空器機型種類
按航空器最大允許起飛全重分為下列三類:
(一)重型機:最大允許起飛全重等于或大于136000千克的航空器;
(二)中型機:最大允許起飛全重大于7000千克,小于136000千克
的航空器;
(三)輕型機:最大允許起飛全重等于或小于7000千克的航空器。
第四十三條 當前后起飛離場的航空器為重型機和中型機、重型機和輕型機、
中型機和輕型機,且使用下述跑道時,前后航空器間非雷達間隔的尾流隔時間不得
少于2分鐘:
(一)同一跑道;
(二)跑道中心線間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
(三)交叉跑道,且后機將在同一高度或在前機之下不大于300米的高度穿
越前機的飛行航跡;
(四)跑道中心線間隔大于760米的平行跑道,且后機與前機同高度或在前
機之下不大于300米的高度穿越前機的飛行航跡。
本條第(一)、(二)款所述航空器使用同一跑道的一部分起飛或在跑道中心
線間隔小于760米的平行跑道的中部起飛時,前后航空器間非雷達間隔的尾流間
隔時間不得少于3分鐘。
本條第(一)款所述航空器在進行訓(熟)練飛行連續起飛時,除后方航空器
駕駛員能保證在高于前方航空器航徑的高度以上飛行外,其尾流間隔時間應當在現
行標準基礎上加1分鐘。
第四十四條 當前后進近著陸的航空器為重型機和中型機時,其非雷達間隔的
尾流間隔時間不得少于2分鐘。
當前后進近著陸的航空器分別為重型機和輕型機、中型機和輕型機時,其非雷
達間隔的尾流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分鐘。
當前后進近著陸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線上且處于同一高度或者后方航空器低于前
方航空器時,若進行高度差小于300米的尾隨飛行或航跡交叉飛行,則前后航空
器的尾流間隔時間應當按照本條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在正側風風速大于3/秒時,起飛和著陸航空器之間的尾流間隔
時間不得少于1分30秒,但是仍應當遵守本規則第四十四條在起落航線上尾隨飛
行和交叉飛行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六條 前后起飛離場或前后進近著陸的航空器,其雷達間隔的尾流間隔
最低標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
(一)前機為重型機,后機為重型機時,不少于8千米;
(二)前機為重型機,后機為中型機時,不少于10千米;
(三)前機為重型機,后機為輕型機時,不少于12千米;
(四)前機為中型機,后機為重型機時,不少于6千米;
(五)前機為中型機,后機為中型機時,不少于6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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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