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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下進行,區域管制室與進近管制室取得協調后,可以直接放行航空器至塔臺管
制室。
第三百二十條 進近管制室對到達的航空器應當繼續管制,直至將該航空器移
交給塔臺管制室并且該航空器已與塔臺管制室建立聯絡時為止。除非另有協議,在
儀表氣象條件下,進近管制室每次只能把一架到達的航空器移交給塔臺管制室。
第三百二十一條 進近管制室可以授權塔臺管制室根據進場航空器的情況,自
行決定放行一架航空器起飛。
第三百二十二條 同一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內的各管制席位之間,應當相互交換
有關下列航空器的飛行計劃和管制情報:
(一)管制責任由一個管制席位移交給另一個管制席位的航空器;
(二)在靠近扇區之間邊界飛行的可能影響相鄰扇區交通管制的航空器;
(三)管制的責任由程序管制員交給雷達管制員的航空器以及其他受影響的航
空器。
第四節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的協調
第三百二十三條 在相鄰的飛行情報區提供飛行情報服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之間,對于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的航空器應當進行協調,以保證向在規定區域內或
沿規定航路飛行的航空器繼續提供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之間的
協調應當按照有關的協議進行。
第三百二十四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之間協調時,應當提供下列有關飛行情報:
(一)現行飛行計劃的有關項目;
(二)與有關航空器作最后通信聯絡的時間。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上述情報應當在航空器進入相鄰的飛行情報區之前發給負責
提供該區飛行情報服務的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第五節 管制責任的移交
第三百二十六條 在任何時間內,對航空器的管制應當只由一個空中交通管制
單位承擔。
第三百二十七條 未經接受管制單位的同意,不得將管制航空器的責任從一個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移交給另一個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移交管制單位應當將現行飛行
計劃中的有關部分和有關該次移的資料發給接受管制單位。
第三百二十八條 接受管制單位應當根據移交管制單位所定條件,表示是否有
能力接受對該航空器的管制。
第十一章 事故、差錯及調查
第一節 事故及事故征候
第三百二十九條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的飛行
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第三百三十條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征候是指主要由空中交通管制原因造成飛行
事故征候的事件。
第三百三十一條 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征候的分類按照民航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用航空行業標準《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征候》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三十二條 由于某種原因導致正在運行的航空器之間的縱向間隔、側向
間隔、垂直間隔同時小于下列規定的間隔標準,為空中航空器危險接近:
(一)在航路飛行階段(指在區域管制區內的飛行)時,危險接近是指:
1.縱向間隔:相近兩航空器小于3千米;
2.側向間隔:相近兩航空器小于3千米;
3.垂直間隔:高度在6600米(含)以上時小于200米或高度在600
0米(含)以下時小于100米。
(二)在進近飛行階段(指在進近管制區內的飛行)時,危險接近是指:
1.縱向間隔:相近兩航空器小于2千米;
2.側向間隔:相近兩航空器小于1千米;
3.垂直間隔:相近兩航空器小于100米。
(三)在塔臺管制區飛行時,危險接近是指:
1.縱向間隔:相近兩航空器小于500米;
2.側向間隔:相近兩航空器小于200米;
3.垂直間隔:相近兩航空器小于50米。
第三百三十三條 測算空中航空器危險接近間隔數據的依據為:
(一)雷達記錄的數據;
(二)地空通話錄音記錄的數據;
(三)航空器駕駛員的報告;
(四)管制員的報告和記錄;
(五)機載儀表、記錄儀器、指示(顯示)數據;
(六)領航諸元計算;
(七)其他證據。
第二節 差錯
第三百三十四條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失誤,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事件,
為空中交通管制嚴重差錯:
(一)飛行取消、返航、備降;
(二)在航空器儀表進入著陸時,錯誤地關閉導航設備或同時開放同頻雙向導
航設備,并以此實施管制;
(三)指揮航空器起降過程中違反尾流間隔規定;
(四)影響鄰近管制區管制單位的正常工作,或者致使航空器飛出該管制區1
0分鐘后仍未與下一管制區建立無線電聯絡;
(五)承辦出國專機、重要任務飛行時,未向有關國家申請或者申請錯誤;
(六)組織實施專機、重要任務飛行過程中,因管制原因對外造成不良影響的
差錯;
(七)值班過程中脫離崗位。
第三百三十五條 由于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上的不慎,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事件,
為空中交通管制差錯:
(一)誤將航空器指揮飛向炮射區、禁區、危險區,但進入前得到糾正;
(二)航空器能見飛行時,開錯或誤關導航設備,或同時開放同頻雙向導航設
備;
(三)航班延誤達15分鐘以上;
(四)專機抵離時間報錯正負15分鐘;
(五)未按規定向有關單位發出有關航空器的飛行計劃、起飛、降落、延誤、
取消等情況的電報或通知,或者發出的電報或通知有錯誤、遺漏;
(六)未按規定進行管制移交,造成接受方工作被動;
(七)兩航空器縱向、側向、垂直間隔同時小于規定的間隔數據,但不小于規
定的間隔數據的二分之一;
(八)值班過程中不填寫飛行進程單;
(九)違反本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
(十)違反本系統、本單位有關的工作程序、守則和制度,但情節較輕。
第三節 調查的組織和程序
第三百三十六條 發生空中交通管制事故和事故征候的,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
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發生空中交通管制嚴重差錯或差錯的,由發生差錯單位的上一
級單位負責組織調查。
第三百三十七條 調查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差錯時,應當廣泛搜集與事故、事
故征候、差錯有關的一切資料,包括聽取匯報,查閱有關的原始記錄,檢查分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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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