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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變高度的航空器,在預計穿越同向飛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層時,不
得少于下列最小時間間隔:
1.被穿越的航空器飛越導航設備后20分鐘內,改變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
10分鐘穿越(參照附件九圖10);
2.被穿越的航空器飛越導航設備在20至30分鐘內,改變高度的航空器在
其前后15分鐘穿越(參照附件九圖11);
3.被穿越的航空器是用推測定位時,改變高度的航空器在其前后20分鐘穿
越(參照附件九圖12)。
(四)改變高度的航空器,在預計穿越逆向飛行的另一航空器的高度層時,不
得少于下列最小時間間隔:
1.在與被穿越的航空器預計相遇點前10分鐘,可以上升或者下降至被穿越
航空器的上或下一個高度層(參照附件九圖)13;
2.在預計相遇點時間10分鐘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層(參照
附件九圖14);
3.如接到報告,兩架航空器已飛越同一無方向信標臺、測距臺定位點2分鐘
后,可以相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層(參照附件九圖15);
(五)兩架航空器在兩個導航設備(距離不小于50千米)外側相對飛行時,
在飛越導航設備前可相互穿越,并保持飛越導航設備時彼此已經上升或者下降到符
合垂直間隔規定的高度層(參照附件九圖16)。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A、B類空域內,儀表飛行航空器的最低側向間隔標準應
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航空器穿越航路,應當經管制員同意。管制員應當將允許穿越的條件(航
段、時間、高度)和飛行情報通知有關航空器;在穿越航路中心線時,保持與該高
度上其他航空器不少于如下的時間間隔:
1.穿越處無導航設備時,為15分鐘(參照附件九圖17);
2.穿越處有導航設備且工作正常時,已飛越導航設備的航空器為10分鐘,
未飛越導航設備的航空器為15分鐘(參照附件九圖18)。
(二)航空器使用導航設備匯集或者分散飛行(使用全向信標臺,航空器之間
航跡夾角不小于15度;使用無方向信標臺,航空器航跡夾角不小于30度),相
互穿越或者占用同一高度時,距離導航設備的距離間隔規定如下:
1.匯集飛行時,距離導航設備應當不小于100千米(參照附件九圖19、
圖20);
2.分散飛行時,距離導航設備不小于50千米(參照附件九圖21、圖22)。
對于速度450千米/小時以下的航空器,航跡夾角小于90度時,過臺后飛行時
間不少于5分鐘(參照附件九圖23);或者在航跡夾角不小于90度時,過臺后
飛行時間不少于3分鐘(參照附件九圖24)。
(三)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規定航路(航線)上順向或逆向飛行,互不交叉穿
越,但這些航路(航線)的寬度和保護空域不得互相重疊。
(四)航空器可以在不同的定位點上空等待飛行,但這些等待航線空域和保護
空域不得互相重疊。
第一百一十六條 在C類空域內儀表飛行時,同時進、離場的航空器相互穿越
或占用對方高度層的最低間隔標準應當符合如下規定:
(一)航跡差在0度至45度范圍內:
1.不論進場航空器在何位置,為離場航空器加入航線3分鐘后(參照附件九
圖25);
2.走廊口有導航設備且能正常工作,進場航空器位置在距離機場3分鐘以外,
為離場航空器起飛加入航線后(參照附件九圖26)。
(二)航跡差在46度至90度范圍內:
1.不論進場航空器在何位置,為離場航空器加入航線5分鐘后(參照附件九
圖27);
2.走廊口有導航設備且能正常工作,進場航空器在距離機場5分鐘以外,為
離場航空器起飛加入航線后(參照附件九圖28)。
(三)航跡差在91度至135度范圍內:
1.為離場航空器加入航線10分鐘后(參照附件九圖29);
2.走廊口有導航設備且能正常工作,為進、離場航空器距離機場均在30千
米以外(參照附件九圖30)。
(四)航跡差在136度至180度范圍內,為證實航空器已彼此飛越后(參
照附件九圖31)。
第一百一十七條 D類空域內,儀表飛行航空器離場放行的最低間隔標準應當
符合如下規定:
(一)放行同速度的航空器:
1.同航跡同高度飛行的,為10分鐘間隔(參照附件九圖32),跨海洋飛
行時,為20分鐘間隔;
2.同航跡不同高度飛行的,為5分鐘間隔(參照附件九圖33);
3.在不同航跡上飛行,航跡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飛后立即實行側向間隔時,
為2分鐘間隔(參照附件九圖34),但在同一空中走廊飛出時,為5分鐘間隔。
(二)放行不同速度的航空器:
1.航跡相同,快速航空器在前,慢速航空器在后,為2分鐘間隔(參照附件
九圖35);
2.航跡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飛后立即實行側向間隔,快速航空器在前,慢
速航空器在后,為1分鐘間隔(參照附件九圖36);
3.航跡差大于45度,并在起飛后立即實行側向間隔,慢速航空器在前,快
速航空器在后,為2分鐘間隔(參照附件九圖37);
4.航跡相同,慢速航空器在前,快速航空器在后時:
(1)如在較高的高度層上飛行,應當保證快速航空器穿越前方航空器的高度
層時有5分鐘以上的間隔(參照附件九圖38);如機場區域內具備目視氣象條件,
慢速航空器起飛后立即實行30(度)含以上側向間隔(離開快速航空器起飛、上
升航跡),則可按尾流間隔放行快速航空器起飛。待快速航空器的高度超越慢速航
空器的高度后,慢速航空器再加入航線。
(2)如在同高度飛行,應當飛越同一位置報告點或者航空器彼此分離或者到
達著陸機場的導航設備上空時,為10分鐘以上的間隔(參照附件九圖39)。
第二節 目視飛行管制間隔
第一百一十八條 航空器在管制空域進行目視飛行時,空中交通管制員應當根
據目視飛行規則的條件,配備垂直間隔、縱向間隔和側向間隔。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目視飛行航空器與航空器之間的垂直間隔按照高度層配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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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