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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并對其準確性進行充分的檢查。
雷達管制員應當使雷達系統的工作能力以及所用雷達顯示器上展示的信息達到
足以執行任務的狀態。
雷達管制員應當報告設備故障情況及任何其他影響提供雷達服務的情況。
第二百零二條 提供給空中交通管制單位使用的雷達,其視頻地圖至少應當包
括下列內容:
(一)機場及直升機機場;
(二)跑道中心線延長線和最后進近航道;
(三)緊急著陸區;
(四)導航臺和報告點;
(五)航路中心線或航路兩側邊線;
(六)區域邊界;
(七)移交點;
(八)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九)影響航空器安全運行的永久地物;
(十)地圖校準指示器和距離圈;
(十一)最低引導高度;
(十二)禁區及必要的限制區。
第二百零三條 雷達視頻圖不能使用時,不得在識別的航空器之間實施雷達間
隔或引導航空器切入最后進近航道。沒有目標符號顯示時,全標牌的高度顯示不能
用于提供間隔。
第二百零四條 顯示器上的電子光標可用于幫助識別或引導航空器以及更好地
描繪視頻圖,不能用來作為視頻圖的一部分。
第二百零五條 雷達發現航空器在某一位置或航路上有可能偏出保護空域時,
管制員應當通知航空器。在必要時,還應當協助航空器回到原空域內飛行。
第二百零六條 區域管制室雷達管制員應當將根據雷達位置判斷的航空器到達
某一定位點的時間至少在飛行進程單上記錄一次。
第二百零七條 雷達管制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要求航空器報告預計或實際飛
越一特定點的情況,也可以要求航空器省去在強制報告點的位置報告。航空器駕駛
員也可以要求管制員提供航空器相對于某一定位點或航路的位置。
第二百零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管制員應當向航空器通報其位置:
(一)航空器第一次被識別時;
(二)航空器駕駛員要求提供服務時;
(三)航空器報告的位置與雷達管制員根據雷達觀察到的位置有顯著差別時;
(四)雷達引導后,如果現行指令使航空器偏離其原規定的航路,指示航空器
恢復自主領航時;
(五)結束雷達服務前,如果觀察到航空器偏離原規定的航路時。
第二百零九條 雷達管制服務終止時應當通知航空器,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不必
通報:
(一)航空器改為目視飛行;
(二)航空器已經著陸,或已經按指令轉換到其他頻率上;
(三)航空器已經結束精密雷達進近。
第二節 二次監視雷達應答機使用和高度確認
第二百一十條 二次雷達應答機編碼只適用于有機載應答機的航空器。雷達管
制員在利用二次雷達實施管制時,應當按照二次監視雷達應答機編碼分配的規定,
指定用于該航空器的應答機編碼。通常,在航空器進入本區域前不應要求其改變應
答機編碼。航空器駕駛員任何時候應當保證應答機編碼設置正確,除特殊情況外,
未經批準不得改變應答機編碼。
第二百一十一條 航空器由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轉為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時,管制
員應當為配有機載應答機的航空器指定適當的編碼。
第二百一十二條 為減少多目標區的雜波并降低其他不利顯示,可指定正在使
用指定編碼的航空器將應答機置于等待狀態,但應當盡快指令該航空器將應答機恢
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百一十三條 發現應答機顯示不正常或不顯示時,雷達管制員應當迅速通
知有關航空器,查明相關管制席位是否已了解航空器應答機工作不正常或不工作的
情況,并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進行證實。
第二百一十四條 在下列特殊情況下應當使用下列特殊編碼:
(一)空中遇到非法干擾時,使用A7500;
(二)無線電失效時,使用A7600;
(三)緊急和遇險時,使用A7700。
第二百一十五條 雷達管制員在指定二次雷達編碼時,只能使用本地區所分配
的二次雷達編碼,并應當盡可能減少雷達編碼的變換次數。
第二百一十六條 雷達管制員接受移交后,應當對航空器航跡進行跟蹤。失去
目標或出現不正常的高度讀數時,應當對高度顯示進行確認。高度讀數無法確認時,
其顯示不能用于提供間隔服務。下列情況可以認為航空器高度已被確認:
(一)高度顯示與航空器駕駛員報告的高度差別小于90米;
(二)地面航空器高度的連續讀數變化小于機場標高正負90米;
(三)標牌上的高度與其它管制單位所確認的高度一致。
第二百一十七條 雷達管制員在與航空器建立聯系時應當要求航空器駕駛員證
實高度,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航空器駕駛員報告了高度;
(二)管制員為正常上升和下降的航空器指定了一個新的高度;
(三)航空器高度已經被確認,雷達數據表明航空器在指定的高度上飛行;
(四)航空器為從本系統中其他席位或扇區移交過來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雷達顯示屏上顯示的C模式高度,其精度容差值為90米。
雷達管制員與航空器建立雷達識別后,對其C模式高度顯示的精確度至少要進行一
次核實。發現高度信息不是在允許的誤差值內的,應當通知航空器駕駛員檢查。經
采取措施無效時,應當要求航空器駕駛員停止使用C模式;或為防止航空器位置和
識別信息丟失,仍允許使用C模式,但不作為提供航空器間隔的依據。上述情況應
當通知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單位。
利用顯示器上顯示的C模式高度確定航空器飛行高度的原則是:
(一)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顯示在某一高度上下各90米范圍內時,則可認為
保持在該高度上飛行;
(二)航空器的C模式高度顯示在預定方向的原高度上改變90米以上時,則
可認為已離開該高度;
(三)航空器上升、下降穿越某一高度時,只要其C模式高度顯示在預定方向
上穿越此高度上下90米時,則可認為已穿越該高度;
(四)航空器到達某一指定高度,只要經過三次更新的C模式高度顯示均在該
高度上下90米范圍內,即可視為已到達指定高度。
第三節 雷達識別
第二百一十九條 在向航空器提供雷達管制服務前,雷達管制員應當對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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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16)